青花椒究竟应该适用什么补偿标准?

青花椒究竟应该适用什么补偿标准?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市征地补偿协调案

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地方所要采取的方式方法还不同。比如,江苏省就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2](国土资发〔2006〕133号)等制定了《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而陕西省则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坚持要求被征地农民进行复议。因此,虽有全国统一规定,但各地在执行中差异较大。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市村民王某种植了12.5亩青花椒,因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被征收。王某种植的青花椒处于盛果期,冠幅较大,植株比较稀疏,12.56亩土地共计413株。当地政府按照60元/株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12.56亩土地才得2万余元。为种植青花椒,王某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青花椒正处于盛果期而面临征收,60元/株连成本价格都不够。

二、律师办案

王某对于补偿标准的不满仅仅出于朴素的情感上的义愤,觉得补偿不合理,自己对征地项目名称、是否有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规定等根本不知情。针对这种情况,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耐心听取王某介绍,梳理案情。

当地市人民政府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于2008年7月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规划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下称《安置方案》),其中确定的盛果期青花椒补偿标准确实为60元/株,但是不是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就一定合理呢?

首先,律师通过查阅征地卷宗材料发现,该标准远远低于当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成片经济林木、大棚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办发〔2009〕116号)所确定的盛挂果期成片经济林木为10400元/亩的标准。其次,在征地过程中,拆迁安置协调领导小组曾就青花椒补偿标准向市林业局请示过,市林业局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对关于〈青椒补偿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盛果期的青花椒补偿标准为10260元/亩。

在了解了上述案件情况后,经律师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其中一个程序就是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协调申请。

对于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用尽可能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征地补偿协调制度就是为满足这一需要而制定的有效程序。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效地解决了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上访,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体事件。“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协调裁决主要针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对地类和年产值的认定、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情况。征地补偿协调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就减轻了被征地村民维护权益的成本。

第二,能够触碰征地案件最核心的问题——补偿标准。协调、裁决重在对补偿合理性进行审查。所谓合理性标准就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实当中征地补偿是按照征地区片价格进行的补偿,但是由于征地区片地价是平均地价,对于实际年产值高的地区,则不能做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照上述标准对补偿合理性进行审查更能保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避免了因为补偿标准滞后导致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的稳定。

当然,协调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可偏废。在提出征地补偿协调申请的情况下,同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单纯依赖协调,放弃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一定无法实现协调的目的。反之,如果只启动法律程序,甚至为了启动程序而启动,不仅会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也无法实现最终提高补偿的目的。只有两方面兼顾才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就本案提出协调申请受理后,律师主要强调了如下两个方面的情况。由于既有政策支持,又有事实基础,意见入情入理,最终得到协调机关的认可。

(一)《安置方案》未依法听取村民意见,也未告知村民依法听证等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3]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本案中的《安置方案》在拟定过程中未进行公告,听取村民意见,也未举行过听证会。

(二)《安置方案》关于附着物补偿的标准低于市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成片经济林木、大棚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依法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王某合理的补偿。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所确定的盛果期青花椒补偿标准为60元/株,远远低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成片经济林木、大棚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办发〔2009〕116号)所确定的盛挂果期成片经济林木为10400元/亩的补偿标准和市林业局《对关于〈青椒补偿标准的请示〉的复函》中确定的盛果期的青花椒每亩地为10260元的补偿标准。

上述关于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何计算的文件虽然作出于征收王某土地后,但实际上是对事实的认定,目的是防止以抢种方式套取补偿款,使补偿更加合理所做出的改变。因此,不能盲目套用不溯及既往原则,相反,应当溯及既往,以使被征地农民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王某12.56亩青花椒按60元/株的标准所得补偿款为24780元,按照10400元/亩的标准所得补偿款为130624元。时间相差仅11个月,补偿数额却相差10万余元,显然不合理。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征地补偿标准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因此应根据王某实际投入、产出进行补偿,否则其生活水平会降低,长远生计也无法得到保障。最终,案件承办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又通过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某市人民政府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按照照顾王某利益的原则,对王某进行相应补偿。

三、案件总结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第47条[4]规定,征收耕地的土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但是实际执行中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关于年产值的计算并不是每家每户土地的年产值,而是省级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的市县区片平均年产值,总有一部分人实际耕种土地的年产值高于平均水平,这也是一些农民朋友在被征收土地时会觉得补偿标准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征地补偿案件中,除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外,还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所谓青苗就是尚未收获的庄稼,附着物则包括树木、农田水利、看护设施等。根据职权划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往往是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于土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一般说来比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要更加困难。

本案中,王某主要是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不服。如果孤立地看《安置方案》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律师办案时若不能很好地替委托人着想,扎实做好调查工作,就无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在律师帮助前,通过信访途径未得到合理补偿,还积聚了很多负面心理能量,家庭生产生活都受到了影响。这一案例也让人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单靠一腔的义愤和不满,必须去了解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并重视证据,采用合适的法律途径,恰当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才能真正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的内容已经被删除。

[2]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已废止。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19年第30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被列入目录之内。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制度不再适用,征地补偿争议统一被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参见第31条、第32条。

[4]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原第2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的规定已删除。新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