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脂公司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维权案

某油脂 公司厂房被认定为违法 建筑维权案

——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撤销某规划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案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是否一律属于违法建筑呢?不一定。有些情况下,无证不等于违法,对于建筑物的认定尤其如此。认定建筑物违法通常有一系列的程序和条件,需要拿出能证明违法的证据。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某市某油脂有限公司2019年1月17日收到市规划局作出的《某市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某规限拆字2019川第011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认定某油脂有限公司厂房违法,要求某油脂有限公司限期拆除。某油脂有限公司不服,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

二、律师办案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某油脂有限公司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之后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依法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择期开庭,庭审中代理律师陈述诉求及事实理由,着重就如下三个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被告认定原告房屋违法适用法律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原告1999年4月5日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年建造厂房。被告依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厂房,违反了《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等只能将业已生效的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及判断是非对错的依据,如果让原告在1999年遵守2008年才实施的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无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二)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告拥有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属于合法建筑,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30条[1]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系厂房及附属设施等地上附作物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4条[2]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原告厂房及附属设施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被告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外,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限拆决定。

三、案件总结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所作出的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代理律师一方面指出了被告行为在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这是使得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的主要原因。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需要能够准确认定被拆除建筑属于违法建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究竟什么样的建筑才算是违法建筑呢?违法建筑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在耕地上直接修建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新建、扩建、改建设都必须有规划许可。在2008年之前,《城市规划法》依然有效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必须有规划许可。

(三)虽然有规划许可,但是实际建筑超过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或及过临时建设时间的建筑。

违法建筑认定与拆除应当是一个日常工作,但在实践当中常常是等到项目建设需要某块土地之时才开始认定与拆除,有的时候会因赶工期而出现未经认定就已经按照违建拆除,或者拆除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一旦等到拆除之时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违法建筑不给补偿,或是即使给予少量补偿,也会产生很多的矛盾和纠纷。被拆迁人会简单地认为这是少给补偿的手段。

建房的时候未能及时制止,建成后如果强行拆除会给违法行为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不拆除又会形成一个错误的示范。对此,更主要的是要能把功夫下在平时,把违法建筑多发的群体、区域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减少违法建筑的出现,这样执法成本才会降低,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加强法制宣传,预防违法建筑的产生,是实现法律效果、整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一环。被拆迁人也必须擦亮眼睛,搞清楚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而再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