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委员会:它们能做什么和它们可以做什么(1870)

地方教育委员会:它们能做什么和它们可以做什么[1](1870)

在这一期《当代评论》(Contemporary Review)里,没有刊载一份竞选活动的声明;这将会在读者的心里引起某种猜疑,认为下一期可能会刊载出来,然而,假如他考虑到,直到伦敦的纳税人决定哪些候选人将在伦敦教育委员会(Metropolitan School Board)中占有席位,以及哪些候选人将落选之前,不会刊载那份声明的话[2],那么,这种猜疑就会消除。

作为这些候选人之一,我也许可以说,我经常会感受到那个爱尔兰砌砖工人的心理状态。他曾与另一个人打赌,说那个人不能挑着灰浆桶爬到梯子的顶端。应战的灰泥砖瓦搬运工赢了,但是,在交出赌注的时候,挑战者若有所思地说道:“我曾强烈地希望他在距梯子顶端的第三个拐弯处掉下去。”因此,考虑到这次竞选活动以及期待当选为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的焦急心情,我必须承认,希望那些挑着灰浆桶与我一起用劲往上爬的朋友,在到达“距梯子顶端的第三个拐弯处”时让我后退到安全和稳妥的地方,那是不切实际的和徒劳的。

但是,不管命运是否会用这种粗暴的方法来对待我,我很想服从那些人,即我所希望的但实际上并不可能存在的同事,以及服从也许对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怎样使《初等教育法》[3]行之有效——感兴趣的人。这个法令包括一些有关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其权力范围的规定。

这种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每个成员的基本职责是,真正地尽力实施这个教育法令,或者说,不仅依据它的字面而且依据它的精神实质行事。我想,没有一个人会故意对这种规定提出疑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实现这个非常向往的目的的第一步,就是对于字面所表示的意思以及精神实质所包含的意思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弄清楚这个法令的条款内容打算规定什么和禁止什么。因此,除少数闹宗派和骂人的目的外,确实不能凭空想象某个努力去深刻领会这个法令含义的人,仅仅是想去找碴儿或表示反对。

带着这种理解的愿望读着《初等教育法令》,我发现,它的条款可以归类为两个方面(当然是在希望这样做的时候):一部分与教育的学科内容有关;另一部分与实施那种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维持和管理有关。

现在,一个最重要的事实是,在这个法令的全部条款中,除四条外,都属于后面一部分,即论及到纯粹的管理问题。所提到的四条是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其中,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九十七条论及了教育的学科内容,而第十六条清楚地说明了“教育局”[4](一种对于未来教育大臣的委婉语)与那些地方教育委员会之间关系的性质。第十六条是最重要的,而且,从某些方面来看,是全部条款中最值得注意的。它的内容如下:

假如地方教育委员会采取或允许任何违反这个规定的行动,或者不遵守这个规定,即地方教育委员会不根据所颁布的这个法令设置学校,教育局就可以宣布这个地方教育委员会是违约的。凡是这样的地方教育委员会都将被认为是违约的,因此,教育局就可以提出起诉。地方教育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者由它任命的管理人,或者受它管辖的任何人的每一次违约行动或失职,都将被认为是得到这个地方教育委员会允许的,除非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

假如在谈到地方教育委员会是否采取或允许任何违反这个规定的行动,或者不遵守这个规定时出现了某些争执,就将争执提交给教育局。教育局所作的决定将是最终的裁决。

人们可能注意到,这个条款给予教育大臣支配地方教育委员会的绝对权力。他不仅是这个法令的监督者,而且是它的解释者。我曾经设想,在与纯粹的管理问题无关然而又涉及到这个法令的一个条款的含义的一种争执出现时,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案件提交给法院。但是,我相信,在现在的情况下,立法机关会故意夺走法官手中的权力,而把它交给教育大臣。根据我们任命教育大臣的方法,教育大臣必然会是一个党派政治的坚决支持者,而且,他可能是一个坚定的神学教派主义者。一些注意到这个法令进步性的国会议员告诉我,产生这种异常情况的责任并不在政府身上,而在立法机关身上。立法机关作出了一种奇怪的安排,把权力集中在未来教育大臣的手里,并把比较棘手的和困难的教育问题留在教育大臣和地方教育委员会之间由他们来解决,从而逃避责任。

我无法表示,如此管理全国所有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权力将由福斯特[5]先生一个人来掌握是否合乎需要。也许他会恰当地和谨慎地使用这些权力,但是,也可能是完全相反。我只不过希望,不管教育大臣是否合适就把这样的权力交给他的情况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在考虑到这个法令的其他条款时,这些权力的范围是显而易见的。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为了得到国会的年度津贴,学校要按照规定一所初等学校所实施的那些细则进行工作

从下面第九十七条的条款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细则是什么:

为了得到国会的年度津贴而规定一所初等学校要实施的细则,将是目前已经生效的教育局备忘录所包括的那些细则。……规定假若教育局备忘录在这个法令通过时还没有生效的话,那将直到它提交给国会两院一个月以后方被认为生效。

让我们考虑一下,这个条款实际上会怎样起作用。由地方教育委员会设置的一所学校,可以从三个来源得到资助——地方税收、学费和国会的年度津贴。从最后一个来源得到的资助,可能同前面两个来源得到的资助一样多。人们或许会猜想,那些纳税人对他们的代表不断地施加压力,以便从政府那里得到尽可能多的资助,而尽量减少来自地方税收的资助,并没有多少错误及危险性。在这个时候,地方教育委员会将会奉行一个非常坚定的宗旨,即使它提供的教育尽可能地具体化,仿效教育局提供的那种模式,作为它们准备出钱资助的学校的摹本。

《修正法令》[6]并没有强迫任何教师不要教某些内容;但是,它通过拒绝负担许多种教学费用这样非常简单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删除了它们。据说福斯特先生参加过修改这个《修正法令》的工作;他的继任者会又一次进行修改——除了国会辩论的可能性外,当经过修改或补充的会议记录被搁置下来时,就不会存在检查这些修改和反对这些修改的情况。是否有机会就与初等教育有密切关系的问题进行这样的讨论呢?这个问题是立法机关的一些成员早在30年前就向我们的一些公学提出来的。但立法机关既不作实际的了解,也毫不关心这个问题,除非能从这个问题与教派政治的联系中得到政治上的好处。

于是,我不得不认为,对于通常称之为“世俗”教育的学科内容,那些地方教育委员会将只是表面上而不是实际上具有行动的自由。

至于说到通常称之为“宗教”教育的学科内容,教育大臣的权力甚至更加专制。在我看来,一种几乎是哀婉动人的兴趣本身依附于那种发狂的努力;目前差不多在每一个学区里都在进行这种努力,以便推选一些候选人。而这些候选人的名字以前从未听说过与教育有任何联系;他们不是教派人士,就是非教派人士。在我自己的那个学区里,一个特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正在竭尽全力争取获得七个席位,由七位有身份的人来担任,其中四位是虔诚的国教徒,三位是同样虔诚的不信奉国教者。但是,为什么这个七次煽起宗教神学狂热的熔炉,竟会如此渴望把它友好的热流泻在伦敦教育委员会上呢?能说这些热诚的教派人士有意逃避在这个法令里所作出的正式保证吗?

在学校里将不得教某种教派所特有的教义问答手册或有关宗教礼节的书籍。

我承认,要不是1870年11月9日《卫报》(Guadian)上发表的社论和一些信件,我一定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拒绝任何这样的提议,因为它使得一些受到尊敬的人丢脸。

众所周知,《卫报》是最大的“宗教”报纸之一;我个人完全有理由称赞它的公正和真正的仁慈,因为它的编辑在许多方面尽量友好地对待一个像我一样肯定会使他感到不愉快的作者。所以,我怀着深深的敬意和真诚的信念,从一篇评述我的信件的社论中摘引下面几段话。在这篇社论的作者看来,他提议的实施方针肯定表现了与我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见解:

在这些论点中的第一点,是赫胥黎教授对于“考珀—坦普尔条款”(Cowper-Temple Clause)[7]提出的解释。实际上,不久前我们曾预示过,那很可能是与他意见相同的那些人强加在它上面的。这个条款本身是那些妥协方案之一;要在逻辑上解释或者支持它,那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福斯特先生最初给予那些地方教育委员会设置它们所喜欢的学校的绝对自由,而不顾那些不信奉国教者的抗议(他们认为那可能会给国教会过多的权力)。另一方面,尽管公众提出使学校世俗化的主张——但是,十分清楚,要考虑公众的观点,那是完全不可能的——曾有过一些含糊的和不能实行的计划,规定那些新设置的学校的全体教师的教学必须是“非教派的”,但格莱斯顿[8]先生把它们完全撕成了碎片。我们重复说一遍,“考珀—坦普尔条款”完全是打算克服这个困难的。通过禁止所有特定的教义问答手册和有关宗教礼节的书籍,可能具有公开地把那些学校分给这个或那个宗教团体的作用,这就使那些与世俗人士不同的不信奉国教者和“非教派人士”感到满意。同时,拒绝去尝试那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就是解释什么是非教派的;它的作者甚至强调,假如我们正确理解他的话,无论如何不要(即使是间接地)妨碍任何学校的任何教师的实际教学。我们一直认为,这种主张是站不住脚的;面对这个条款,我们显然不能看出怎样能够真正地给一些名义上一般的学校加上一种教派的调子。然而,除了提出这个只是试图造成对宗教教育普遍理解的气氛的建议外,并不打算去采取行动,而仅仅是因为这个建议的限度得到了政府和国会两院的同意。

但是,我们现在得知,对于坚决拒绝采取行动这一点,那是可以作出解释的。一本“有关宗教礼节的书籍”,似乎就是一本宗教仪式习惯用语的汇编,简明地陈述了一些宗教信念。假如这样的陈述不能得到所有的基督教教派承认的话,就要受到禁止;而且,还应当看到,犹太教徒也是一个教派,因此,为了维护他们的自由和利益,任何特别地对基督教徒进行的教学就可能被排除在外。那么,我们是否依靠对《圣经》的字面意思的初步理解呢?不!如果这样做的话,那就会是一种“拙劣的借口”。那位教师打算提出“文法的、地理的或历史的解释”;但是,他也打算一直保持“宗教仪式”,因为正如赫胥黎教授尽力去证明的,没有不受到任何一种教派(从罗马天主教到惟一神教派)反对的宗教教义。要看到这种反对会产生,也许是不难的;但对于像赫胥黎教授一样的那些人来说,仅仅从理论上来加以分析,而缺乏很多的学校工作实践经验,就会出现令人担忧或不负责任的情况。但是实际上,在这种反对里面只有很少的东西;当人们认真对付它并给以坚决的回击时,它很快就会缩回去了。对于这种反对最不害怕的人是那些学校教师,那完全是因为他们对它知道得最多。十分清楚,那些学校管理人肯定受到过告诫,不允许把他们的学校变成改变宗教信仰的地方;但是,这样做的情况是不多的。让教师在这种普遍理解的气氛之下自由地教;如果有什么不满的地方,就提出来,但把责任推到那些反对者身上。“道德心条款”(Con-science Clause)[9]就是针对信仰或怀疑的狂热性而制定的;至于很多家长对于宗教教育的担忧,将会超过对于在他们房间使用这种或那种特点的窗帘的担心。家长们应该信赖那些学校管理人和教师,直到有理由表示不相信为止;而且,经验已经表明,他们可以十分放心地依靠那些学校管理人和教师。那些学校管理人身上肩负了使教学非教派化的责任,任何打算卸掉他们身上责任的企图,肯定会遭到坚决的反对;因为它完全回避了试图尽力实施的那个法令的目的。我们感谢赫胥黎教授的那个告诫。凡事要成功,就要预先作好准备。

在我看来,下面这封使人感兴趣的信件中的很多见解,阐明了在上面的摘录里所表述的那些观点的实际意义。这封信刊载在同一份报纸上:

先生,——我冒昧地把法令的第十四条(第二款)里与教育局在依靠地方税收开办的学校里的宗教教育合法性问题上相一致的内容送给你们。我要问,“所特有的”等词句是否能在语法上理解为有限制地禁止某些宗教书籍,(可是,根据这个法令的其他条款)可以解释为在这样的学校里允许教在英国的两种教派中都通用的宗教书籍;虽然这种禁止实际上是有限制的,但必然会根据每一个地区的特殊环境而定。那么,在一个地区里,一致同意到什么程度才能使某种宗教书籍免遭禁止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下:——“当《初等教育法》的第十四条在下院讨论时,按照解释国会法令的惯例,‘教派’肯定被理解为包括‘一些教派’。第十六条的最后一节规定,当把任何争执提交给教育局时,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我要进一步问的是,我是否可以由此推论,在一所依靠地方税收开办的学校里教某些宗教书籍的合法性,应该完全取决于当地的环境以及教育局在有争执的情况下所作的决定。我得到解释说,“他们的权威”的字面意义是想向我表示不存在一般的管辖,超出在他们函件第一节里所规定的范围的,现在也可以由他们作出规定;而且,在每一种特殊情况下,他们的决定必须取决于那个地区的特殊环境。

我认为,将会出现这种现象,在许多情况下,在一些依靠地方税收开办的学校里教宗教书籍可能既是合法的又是有利的。

斯坦宁(H.I.Steyning)1870年11月5日

当然,我并不是要暗示,《卫报》的编辑是受他的来信者的观点所约束的;但是,我不得不认为,当我讲编辑先生也考虑到了这句话——“在许多情况下,在一些依靠地方税收开办的学校里教宗教书籍可能既是合法的又是有利的”的时候,我并不代表他。

所以,完全可以假定,尽管国会法令的那些词句是明确的,但是,所有为在伦敦教育委员会中占有席位而正在如此艰难地爬的教派主义者,都会像斯坦宁先生一样,强烈地希望“在一些依靠地方税收开办的学校里教宗教书籍可能既是合法的又是有利的”;而且,他们打算竭尽全力地得到这种满意的结果。[10]

现在,我所谈到的那种忧郁情绪,是由于那种情况而引起的,因为当我对那么多优秀人才的激烈斗争进行仔细考虑后,我认为,他们的努力是徒劳的。

假设伦敦教育委员会包括教派主义者的多数派,那是很可能的;而且,其中留下了少数派的领袖,他们碰巧都同意一个决定,那就是,将在那些学校里教某些宗教教义——例如,阐述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原理。他们天真地假设少数派不会马上对他们对于法令的解释提出疑问,也不会求助于教育局来解决那个争执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假设任何想保住职位的教育大臣将会严格执行立法机关已放宽的一些界限,并作出冒犯下院里的每一个惟一神教派教徒和每一个犹太教徒的“最终裁决”,但又不会造成一个以后可能被用来对于每一个不信奉国教者进行迫害的先例吗?《卫报》的编辑语气坚决地告诉他的朋友们,反对把使教学非教派化的责任放在那些学校管理人身上的一切企图,并感谢我对他提出的那个告诫。我深深地答谢他把自己所代表的政党准备实行的方针告诉我,从而使我能够把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引向一种完全符合宪法的和有效地击败他们的方法上去。

事实上,人们会惊讶地注意到,那个令人感到意外的争执使得我们的颇有才华的编辑在这场斗争中,处在他本人的正直性格以及看法与他的党派需要的矛盾之中。他说:“面对这个条款,我们显然不能看出怎样能够真正地给一些名义上一般的学校加上一种教派的调子。”一个正直的和头脑清楚的人在那里说:“任何放弃使教学非教派化的责任的企图,肯定会遭到强烈的反对。”为他的党派辩护的那个辩护士在那里说:正像特林卡罗(Trinculo)所说的,“毫无疑问地,那个怪物有两张嘴”。在前面的一张嘴,很公正地告诉我们,那种教学不可能“真正”是“某种教派所特有的”;但是,在后面的一张嘴,宣称它肯定是“教派的”。把这两种说法放在一起,我只能解释他们是说那种教学是“模糊的教派的”。假如《卫报》的编辑没有因为我使用了“神学迷雾”这个词而表现出愤怒的样子,我就会试图去假设“模糊的教派主义”肯定是他心里所想的东西。但是,这种解释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我只好假设他反复讲宗教教义的教学对于一些教派来说是共同的。

然而,教育局已经告诉像斯坦宁那样的先生,任何这样的做法都将是不合法的。“按照解释国会法令的惯例,‘教派’肯定被理解为包括‘一些教派’。”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这样理解那个法令:

“在学校里将不得教某种教派所特有的教义问答手册或有关宗教礼节的书籍。”

因此,我们确实很感激《卫报》的编辑和他的来信者。一方面,他们告诉我们,那些教派主义者试图得到在他们中间意见尽可能一致的教派的教学,并强加于那些初等学校;同时另一方面,教育局已经发表了一个正式声明,任何这样的企图都将违反那个国会法令,所以,地方教育委员会的那些非教派的和守法的成员可以指望教育大臣的严厉措施,有把握地击败他们的对手。[11]

关于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权力就这么多。在这些权力似乎受到限制时,地方教育委员会决不要仿效那样的委员会,虽然它们是由一些明智的和有实际经验的人组成,而且谈论教育确实比谈论教派的争吵更为认真,但是并不能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许多情况来看,尤其像伦敦教育委员会这样的情况,假如它明智地开展工作的话,就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教育议会。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地方教育委员会在权限上从属于教育大臣,像立法机关从属于女王一样,但又像立法机关那样具有很大的实际权力。据我设想,没有哪个教育大臣会不高兴得到这样一个机构的帮助,或者对这样一个机构的一些建议不给以认真的考虑。

一个地方教育委员会应当尽力使得在它管辖之下的每一个儿童都受到教育,并试图得到国会的资助以便提供这种教育。那么,这种教育的性质和范围应当是什么呢?在我看来,至少应当包括下面一些教育和训练。

1。体育锻炼和操练是学校正式课程的一部分。

过分地强调这一部分教育对一些大城市贫民儿童的重要性,那是不可能的。他们的一切生活条件,对于他们的身体健康是不适宜的。他们的居住条件很差,伙食也很差,而且年复一年地生活在不利于身体健康的空气之中,根本没有改变的可能。他们没有运动场地;他们以打弹子游戏和扔便士自娱,并用它们来代替打板球和追逐游戏;假如不是因为令人惊讶的本能使得所有的贫民儿童幼年时就在出租马车行走的路上奔跑,那么,每当他们能够那样奔跑时,我就不知道他们怎样学会灵活地使用他们四肢的。

现在,对于操练和比较简单的体育项目教学,不存在实际的困难。例如,在北萨里工会(North Surrey Union)的一些学校里,这种教育搞得很好;一两年前,当我有机会参观这些学校时,我很受感动。在这些管理得很好的学校里,由于这种教育的作用,大部分来自贫民区的流浪儿童正在成为一些爱清洁的、健康的和有用的社会成员。

人们会对自然的选择抱有各种疑虑,而对人为的选择没有什么疑虑;在贫民儿童所面临的那种情况下,企图饲养或保持一批良种猪和羊的饲养员,甚至会成为农民记忆中的笑柄。在这方面,国会已经做了一些事情,拒绝成为窒息学校儿童的一个同谋。它不愿对一所教室狭窄得使学生不能正常呼吸的学校提供某种补助。我希望看到国会在同一个方面采取另一个措施,也拒绝对一所体育锻炼没有成为课程一部分的学校提供补助,或者,至少表示愿意对这种教育提供补助。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从整体来看,英国人曾经有的以及现在仍然有的强壮体格,将会变得像在那些大城市里已绝种的渡渡鸟一样。

其次,操练对于道德和智力的作用决不容忽视,因为它是作为其他各种训练的一种途径和帮助。如果你们要训练一匹马驹,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一定要抓住它,并使它平静地面对训练它的人;熟悉他的声音,接受他的抚摸。要知道,一些马驹也会用它的脚后跟做一些动作,并非每当它们感到高兴时就踢脚后跟;并要发现,它不愿意盯着看外表形象可怕的人,乃至去鞭打它的人,不过,在它卖力和顺从的情况下,它希望被人们抚摸轻拍,甚至得到一勺燕麦。

但是,你们“街上的流浪儿”和其他被忽视的贫民儿童的情况,比一些马驹更糟糕,更不驯服。因为马驹只具有动物的本能,它的妈妈——母马总是温柔地对待它,而且,在母马的一生中,从不狂饮,从不踢它。与此同时,儿童却会受到那种完全无所顾忌的人以及堕落的男人的唆使,而他的母亲可能要做更多的事情。所以,总的说来,或许可以更方便地开始你们的尝试,那就是,应该比了解那匹马驹更好地了解儿童身体方面的特点。

2。除了体育锻炼之外,我把儿童的教育,特别是女孩子的教育放在家政方面。首先,这是为了他们自己;其次,这是为了他们的未来雇主。

每一个对于英国贫民生活状况有一些了解的人都认识到,苦难和挥霍是由于他们缺乏家政方面的知识,以及没有养成勤俭和合理安排的习惯而造成的。我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位贫困的法国妇女所挣得的钱被一位贫困的英国妇女用来购买两次食物就花完了,其结果就是两次丰盛可口的家宴。为什么热爱美好生活那么出名的英国人,在作为重要的手艺之一的烹调技术方面却是这样的无能;但是,从铁路茶点室的各种令人讨厌的食品到贫民的那些单调的正餐,人们可以发现,英国人的用餐不是浪费的就是令人作呕的,或两者兼有。

说到家政服务,英国家庭主妇的呼声响彻云霄!在多数情况下,在有关礼仪和料理家务的基本知识方面,女主人必须对被雇用来的女孩进行训练;如果这个女孩没有瞧不起某些做法,例如,采取一种简单的和适当的节约措施,那真是太幸运了。据说,在伦敦每年有许许多多女孩挨饿或者更为糟糕;与此同时,虽然许许多多家庭主妇准备出高工资雇用一个言语谈吐和行为举止合乎礼仪的女仆或厨师,或者一个好的女佣,但是,她们不能得到所需要的人。

确实,假如那些初等学校是有某些价值的话,它们就能够消除那种正在使贫民的道德败坏的状况,同时,也能够消除那些处境较好但略带遗憾和烦恼的人正在浪费自己精力的状况。

3.对于地方教育委员会必须给男女儿童提供的教育来说,男女儿童不仅要履行家政方面的义务,而且,因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政治机体的成员,就必须使他自己在未来的生活中适应那个机体或者忍受住它的压力。为了这个目的,确实必要的是,他们不仅应当熟悉基本的行为准则,而且应当培养他们的感情,以至真心诚意地热爱那种能使他们自己和伙伴从中得到最大好处的品行,并真正地厌恶那种与之相反的充满罪恶的行为。

就由理智所决定的行为准则而论,我认为,它们属于称之为“伦理学”的那部分科学。但是,感情的约束有利于我们称为好事的那种特殊行为,因此,在我看来,某些事情完全超出了纯粹科学的范围。而且,我不能不认为,同敬畏和尊敬在一起的道德行为,与卑怯的恐惧并没有类似亲属的密切关系;但每当一个人试图对一些事情(不管是物质方面的还是精神方面的)深入地进行洞察时,这种亲属关系就会出现,正是这一切构成了宗教中所有永恒不变的真实。

正如我所认为的,把伦理学与宗教感情混淆起来,是一种错误;我想,那也将是一种最糟糕的和最有害的错误。在许多人(其实,我可以说大多数人)看来,科学与神学是那么的混淆不清。

说到神学是否是一门真科学或者它是否不归入“所谓的伪科学”宗教教义之中,我并没有发表任何的看法。尽管我可能被准许表达这种想法,那就是很多被滥用的词句是由于宗教信徒的缘故,这种宗教信徒可能熟悉现代神学的许多知识,并毫不犹豫地声明那恰恰正是他自己想要说的那些话所指的东西。

但是,至少可以设想,上帝的本性以及他本身与宇宙的关系,特别是与人类的关系,是可以弄清楚的(不是通过归纳法就是通过演绎法,或者通过两种方法)。而且,假如它们被弄清楚的话,那么,就形成了一门学科;把这门学科称为神学是最恰当的。

此外,由神学解释和描绘的对上帝的感情,无疑应当称之为宗教;但是,它并不是宗教的全部。由伦理学解释的对道德观念的感情要求少部分的平等权利。因为假定神学证实了一个邪恶的神性的存在——某些神学,甚至基督教神学也非常趋近于此,——那宗教感情不就从道德观念变成某种如此全能的恶魔了吗?我并不那么认为。人类在恶魔发出的闪电霹雳下死去,将比向恶魔求饶说“恶魔,请你赐我以恩惠”好一千倍。

宗教一方面与伦理学有关系,另一方面与神学有关系;但我知道,在对于这两种关系的陈述中,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然而,我认为,那完全是真实的和非常必要的,正是在这个时候,宗教清楚地和显著地得到了不得不对教育问题进行论述的那些人的承认。

我们分成了两派——一派是所谓“宗教”教育的拥护者,另一派是所谓“世俗”教育的提倡者。在我看来,分成两派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人们将会发现,虽然某一派胜利了,但是,很多年以前,它已经对教育事业酿成了巨大的错误和犯下了严重的罪行。

暂且不谈两派中眼光看得更远的少数派,因为“宗教”派别正在呼吁的东西,只不过是在宗教名称下的神学;与此同时,那些“世俗主义者”不明智地和不恰当地接受了他们对手的设想,并在他们对手仅仅想要摆脱神学的时候,要求取消一切“宗教”教育——这就像为了消灭那些蟑螂而烧毁你们的船一样!

而我的信念是,要是人们的行为不受某些道德观念的支配和指导,人类以及人类社会是不能或者将不能绵延下来的。毫无疑问,贫民区的儿童只有通过智力训练,才能变成“所有没有受过教育的人中最敏锐的人”;不过,我们知道,贫民区原来的状况已经有了变化,而且也没有必要去增加那些人的数目(他们没有依靠地方税收的帮助就成功地模仿最敏锐的人)。如果我不得不为自己的孩子在一所提供真正的宗教教育的学校和另一所不提供这种教育的学校之间进行选择的话,我将宁愿选择前者,哪怕孩子在那里必须学习大量神学知识也无妨。一剂树皮药十分之九只不过是半腐烂的木质;可是,一个人为了代替那几粒奎宁而吞服了它,虽然这种药剂的有效作用可能是微弱的,但并没有因木质稀释而消失,至于在少数异常敏感的胃里所引起的反应则是例外。

因此,在大多数英国人表示要使他们的孩子在初等学校里学习《圣经》时,当那个教育法令的措词十分明确时,国会内外的那些争论以及特别是副枢密大臣的那份语气强硬的声明的意思是,应当准许这样的《圣经》阅读,除非证明有禁止的充分理由,但是,我并没有发现有反对这种愿望的任何理由。当然,我个人不能带着这样的观点去反对其他人的孩子所受的教育,而要他们学习我自己的孩子所学的东西。尽管《圣经》阅读并不是(虽然我认为它是)与政治上的理智和公正一致的,并不是与一种根据那个教育议案的精神实质而采取行动的愿望一致的,但我仍倾向于认为,在那些初等学校里,完全可以阅读《圣经》那本书。

从没有神学的教育的意义上来说,我总是坚决支持世俗教育的;但是,我必须承认,在目前对于这些问题的看法完全混乱的情况下,不利用《圣经》就不知道通过什么办法实际地了解所保持的宗教感情,而这种宗教感情正是行为的必要基础。那些缺乏活力和生气的异教德育家,甚至包括杰出的斯多葛派(Stoic)[12]学者马库斯·安东尼[13]的理论,对于一个普通儿童来说,太深奥和太抽象了。应当把《圣经》看做一个整体;进行最严密的演绎推理,就能对一些缺点和实际错误作出公正的批评;作为一个明智的世俗教师,他应该消除所有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如果他听任儿童自行其是的话,儿童就不能获得所需要的东西;在这部古老的文学作品中,仍保存了大量伟大而高尚的伦理道德遗产。因此,考虑一下那个伟大的历史事实吧,三个世纪以来,《圣经》这本书已经融化到英国历史上所有最好的和最高尚的人的生活之中;而且,它已经变成不列颠的民族史诗,而为“从兰兹角[14]到约翰奥格罗茨[15]”的贵族和平民所熟悉,就像从前意大利人熟悉但丁和塔索[16]一样;《圣经》是用最优美的和最纯正的英语写成的,且富于纯粹文学形式的达意和高雅;最后,它不允许那些从未离开过自己村庄的地道农民不知道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存在,不知道伟大的往事(直至世界上最古老民族的最遥远的往事)。通过其他什么书籍的学习,儿童才能得到这么多的仁慈和博爱,并认识到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除两个世代间隔中的瞬息时间外)所挤满的像他们自己一样的各种人物呢?根据做好事和憎恨邪恶的结果,儿童随时会得到祝福或咒骂,是否也就像他们正在赢得他们的劳动报酬一样呢?

因此,我基本上赞成阅读《圣经》,并伴以非教派教师在文法、地理和历史方面的(可能是必要的)解释,以进行严格限于《圣经》本身所包含的内容的宗教教育。在讲解这是什么的过程中,教师不要超出《圣经》中那些明确的话;因为他超出的话,他首先要进行不是他力所能及的工作,他要了解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两千多年来所有的犹太教和基督教教派在那个问题上曾提出达成一个协议,但还没有达成,而且根本不像要达成一个协议;其次,他肯定会教某种教派所特有的东西,从而同那个国会法令发生激烈的冲突。

4.在那些初等学校里必须提供智力训练。当然是学会运用获得知识的方法,或者说,学会阅读、书写和算术。很好地进行阅读教学,并使它变得容易和使人感到愉快,那将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如果阅读仍旧是“困难的”,那教育就不能充分地凭借这种技能,而消遣就更不必说了——对于勤奋学习的人来说,阅读就是最有用的方法之一。但是,在初等学校里,除了很好地掌握学习方法外,还应该获得一定数量的知识,受到一定的智能训练和工艺训练;在这一方面(我担心重复说那些经常讲的话),我能想象得出,在教学内容上没有什么像自然科学常识、图画、手工和唱歌那么恰当和那么重要。这样的教学不仅为现在谈论得那么多的技术学校提供尽可能好的准备,而且使已经存在的技术学校得以进行有效的工作。科学与艺术局的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充分地显示出来;科学与艺术局不仅提议要检查和视导初等科学与艺术方面考试的结果,而且还提供了比较重要的方法,即一种对许多天赋才能高的贫民儿童和富人儿童给以帮助的方法。一句颇有启示的古代谚语告诉我们:“一个人不应当用剃刀去砍木头。”因为那把剃刀不久就损坏了,而木头并没有被砍断,所以,只有用短柄小斧才能将木头砍断。但是,阻止一个可能成为像瓦特一样的人去从事除烧火工人以外的任何工作,或者,不给一个可能成为像法拉第一样的人提供机会去从事除装订书籍以外的任何工作,那是很糟糕的。实际上,在对天赋才能这样误解的情况下,损失不仅是无法估量的,而且是无法弥补的。在那些赞同国家应当对教育进行干预的论点中,似乎没有比这个论点——每一个人的权利是,他的才能既不应当被任何人所浪费,也不应当被任何人所滥用——更为有力的了;所以,国家作为每一个人的代表,在帮助每个人具有获得他们的适当职位的能力时,有必要满足它的选民们的需要。

可能有人会说,这里所拟定的教育计划太庞大,将会影响到儿童的在校时间;也有人会说,虽然不存在这种缺点,但它的费用将会太多。

在这种试验得以进行之前,我根本不在乎第一个缺点。考虑到儿童现在被迫塞进多少种教义问答手册、犹太人部落首领的名单和巴勒斯坦的地理,等等,我并不认为,在劝他们参加包括游戏在内的体育锻炼,或者对他们进行家政方面的教育,或者使他们对彼此间的和自己的责任一直具有实际兴趣的时候,会存在某种困难。儿童们自然而然地喜爱上初等科学和艺术,没有人会怀疑已在适当地进行这种试验的人。假如《圣经》阅读不带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仿佛它是一个神圣的工作的话,我并不认为,其中会有某些更为儿童喜欢的东西。至少我记得我童年时代的一些最令人愉快的往事,它们是与自发阅读一本古老的《圣经》相联系着的。那本《圣经》是我祖母的。在它里面肯定有一些色彩鲜艳的图片;但是,我几乎想不起那些图片了,只记得有一张是穿着祭服的主教画像。在我脑海里清晰地浮现的是,我对所喜爱的约瑟[17]和大卫的历史故事的回忆;以及我十分欣赏亚伯拉罕[18]在他与罗得[19]的交往中富有骑士气概的仁慈的回忆。像一道突然照到我身上的闪电一样,我对雅各讼棍般的卑鄙行为表示十分的轻蔑,而对受骗的以扫那令人心碎的恸哭表示深切的同情,“你也没有给我赐福,我的上帝啊?”而我觉得《启示录》中的一些壮丽而又变幻不定的情景好像是虚无飘渺的。

在他们就《圣经》阅读这个问题进行争论时,我列举了在我脑海里的那些正在渐渐淡薄的童年时代的印象;40年来,它们在我脑海里几乎没有受到过什么干扰。我把它们看做一种证据,那就是,听任一个五六岁儿童自行其是,那他也许会对《圣经》产生极大的兴趣,并从中汲取健康的道德养料。我为自己能单独地论及《圣经》而感到高兴;因为假如在我一方有某些宗教神学“解释者”的话,当我这样做的时候,他就可能会试图缓和我对雅各的愤慨,从而使我的是非感一直产生偏差;与此同时,正义和公正最终胜利的那种伟大启示,也许已被变成一个罗马教皇统治的虔诚讽刺者的卑鄙目的。

至于对第二个缺点——费用太多——的回答是,首先,考虑到科学和艺术教学早已进行了,所以,把地方税收和国会补助金合在一起,经费应当是足够的;其次,假如经费不够的话,那对地方教育委员会来说,就可能要考虑怎样来使用那些原来打算主要用于贫民教育的捐助。

当那些寺院衰落的时候,它们的一些捐赠被用于大教堂的建立;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安排,把一定的比例的捐赠用于教育。那么,用于教育的比例应当多少呢?这样做是否就能给负担不起教育费用的贫民提供了帮助,同时实际上也给能负担得起教育费用的富人提供了帮助呢?克赖斯特医院(Christ's Hospital)和艾莱恩基金会(Alleyne's Foundation)是怎样正在保证实现它们的正当目的的呢?它们又是怎样被歪曲为对那些能够负担得起教育费用的阶级也提供救济的呢?我还可以提一些问题——但这篇文章已经太长了,我感到如果我一开始提这一类问题,就很难停下来;这一类问题毕竟只有最少数的激进分子才会提出来。

[1]本文1870年12月发表在《当代评论》杂志第16期上。——译者注

[2]“不管赫胥黎先生的意愿如何,在伦敦教育委员会的选举日之前,编辑会在报纸上发表自认为对公众来说会感兴趣的这份声明的摘要。”(《当代评论》编辑)

[3]《初等教育法》(Elementary Education Act),1870年由英国国会颁布,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办理的初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译者注

[4]教育局(Education Department),1856年由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改组而成,是英国领导全国初等教育的机构。——译者注

[5]福斯特(William Edward Forstor,1818—1886),英国政治家。1868~1874年担任教育大臣,主持制定《1870年初等教育法》,创建了英国国家初等教育制度。——译者注

[6]《修正法令》(Revised Code),1862年由英国国会颁布。——译者注

[7]“考珀—坦普尔条款”,由考珀—坦普尔(M.P.Cowper-Temple)提出。系《初等教育法》中的一个条款,主要内容是在学校里将不得教特定的宗教教义。——译者注

[8]格莱斯顿(William Ewart Gladstone,1809—1898),英国19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家。自由党领袖和四届首相。——译者注

[9]“道德心条款”,系《初等教育法》中的一个条款,主要内容是保护进入公立初等学校中的儿童的宗教信仰。——译者注

[10]在1870年11月19日《星期六评论》(Saturday Review)上刊载了一篇题为《初等教育法的作用》的文章,其中的一段话完全证明,对那些教派主义者打算采取的行动方式的期望是正确的。在对利物浦的妥协方案加以称赞之后,文章作者继续说:
“假如这个方案在利物浦被完全采用的话,法令的第十四条实际上就会恢复它的最初形式,允许由每一个地区的大多数纳税人来决定学校应该属于什么教派。”
在前面的一段话里,文章作者谈到在地方教育委员成员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信任”,并好像期望“对不正直的行为进行谴责”。假如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某些成员采纳他的意见,他就可以被证明是一位真正的预言家,我想那是很有可能的。

[11]从这之后,福斯特先生在伯克贝克学院(Birkbeck Institution)的演讲中,已解决了所有的疑问,讲到在把这样一些争执提交给他的情况下,他的“最终裁决”将是:“我最充分地相信,在《圣经》的阅读和讲解中,教给儿童的是那些有关基督教徒生活和行为的伟大真理;我们所有人都希望这些儿童应该知道这些真理,而且毫不费力地用这些真理充实他们贫乏的幼小心灵,但是,这些儿童的幼弱和不成熟将会妨碍他们去理解一些宗教教义。”

[12]斯多葛派,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哲学家芝诺(Zenon Kitieus,约前36一约前264)创立于雅典。因其讲学的场所有彩色壁画的柱廊,故名。——译者注

[13]安东尼(Marcus Antonius,约250—约356),基督教古代苦修院的创始人。——译者注

[14]兰兹角(Land's End),英国(英格兰)康沃尔郡最西端的半岛。其顶端是英格兰的最西点,与该国最北端的约翰奥格罗茨相距约1410英里。通常以“从兰兹角到约翰奥格罗茨”表示从英国的一端到另一端,意为“英国的天南海北”。——译者注

[15]约翰奥格罗茨(John o'Groats),英国(苏格兰)兰大区凯斯内斯区一地方,位于该国最北端。原有一幢房舍,现仅有一土冢。——译者注

[16]塔索(Torquato Tasso,1544—1595),意大利文艺复兴后期最伟大的诗人。——译者注

[17]约瑟(Joseph),《圣经》中的故事人物。据《圣经·创世纪》记载,他是犹太人祖先雅各12个儿子中的第11个,曾被哥哥们出卖为奴,后被埃及法老看中而当了宰相。——译者注

[18]亚伯拉罕(Abraham),《圣经》中的故事人物。希伯来人的祖先;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三种一神教所推崇的古代圣人。——译者注

[19]罗得(Lot),《圣经》中的故事人物。亚伯拉罕的侄子。——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