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所有这些批评都是美国学者的批评,这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美国人类学的地位很特殊,而是因为这是一个历史事实,消解图腾制度问题的源头是美国(虽然泰勒最先寥寥数语提到过这样的想法,但从没有解决过,稍后我们还会谈到他),能够坚持到底的也是美国。我们确信,这绝非单纯是在某个地区的发展,我们只要顺带看看这种观点在英国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就行了。
1914年,当时最著名的图腾制度理论家之一里弗斯(Rivers),就曾把图腾制度定义为三个因素的结合体:(1)社会因素。一种动物和植物物种或一种无生命物(或是一类无生命物)与由社会确定的群体(尤其是外婚群体或氏族)之间的关联;(2)心理因素。群体成员相信他们与动物、植物或物品之间有一种亲属关系,这种信念通常可以表达为这样的观念:人类群体是它们的后代;(3)仪式因素。对动物、植物或物品的遵从,主要反映为:除特殊情况以外,禁止食用某类动物或植物、禁止使用某种物品。[9]
稍后,我们将分析和讨论当代英国人类学家的一些看法,让我们先将现今的两种观点与里弗斯的观点比较一下。首先,有一本通用教科书是这样说的:
我们将会看到,“图腾制度”一词曾经被用于人类与自然物种或现象之间变化多端且令人迷惑的关系。就此而言,我们不可能为图腾制度下一个满意的定义,尽管此前人们做过许多尝试……所有图腾制度的定义要么太过特殊,把大量可以当作成“图腾”的体系都排除掉了,要么太过一般,把许多根本不能算作图腾的现象都包括了进来。[10]
其次,由皇家人类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人类学札记与疑难》(第六版,1954),也表述了人们新近达成的共识:
广义而言,只有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我们才能使用图腾制度这个术语:(1)构成部落或群体……的群体(图腾群体)是一个完整的人群,而且每个群体都与某一类物(图腾,无论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形成特定的关系;(2)社会群体与该物之间的关系同样是一般性的关系;(3)除非遇到像收养这样的特殊情况,这些图腾群体不能改换其成员。
上述定义必须附加以下三个附属条件:
图腾关系意味着,物种的每个成员与图腾群体的每个成员之间都有图腾意义上的关系。一般而言,图腾群体的成员不能相互通婚。
此外,通常还有一些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有时禁止食用图腾物种,有时得有特殊的举止、饰物或徽章,行为必须根据图腾来限定。[11]
这个定义要比里弗斯的定义复杂和明确得多,尽管两个定义都含有三点,但《人类学札记与疑难》中的三点却与里弗斯的有所不同。在这里,里弗斯的第二点(相信与图腾之间有一种亲属关系)没有了;而且,他的第一点和第三点(自然类别与“典型”外婚群体之间的关联,以及食物禁忌作为“典型”的遵从形式)也依据其他的情况降低成了附属条件。相反,《人类学札记与疑难》却指出:土著人的思维中存在一种双重系列,一是“自然的”系列,二是社会的系列;两个系列的关系是一种同源关系;这些关系也都是一成不变的。换言之,里弗斯想给图腾制度添加的内容已经没有了,只剩下了形式:
图腾制度一词只能用作一种社会组织和巫术-宗教仪轨的形式,其核心特征就是部落内某些群体(通常是氏族或世系)与某些种类的有生命物或无生命物,以及一些与特殊类别有所联系的几个群体之间的联系。[12]
若想为这样的观念提出告诫,就必须掏空它的实质内涵,在某种意义上除去它的具体特征,可是,这种告诫只不过再次强调了洛维向制度发明家们发出的警告:
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我们所比较的究竟是各种文化实在,还是我们逻辑分类模式的单纯臆造。[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