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范热内普整理了41种不同的图腾制度理论,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新的理论无疑是以澳洲事实为依据的那些理论。所以,我们就不会对以下一事感到大惊小怪了,即埃尔金(A.P.Elkin)这位当今颇有名气的澳洲专家为何会求助于同样的事实来重操旧业,采用经验和描述方法以及分析框架,去做那些几年前拉德克利夫-布朗从事过的工作。

埃尔金始终密切关注着民族志的实际状况,这样做有根本性的意义,起先,他必须重新找回某些基本事实,倘若没有这些事实,他就不可能得出他的观点。

同时,专家们也采用了大量的碳十四放射测量方法,将澳洲大陆的人类起源追溯到公元前8000年左右。如今,人们已经不再认为,在如此巨大的时间跨度中,澳洲土著居民完全是与世隔绝的,至少澳洲北岸肯定与新几内亚(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通过托雷斯海峡中的一些岛屿)和印度尼西亚南部曾经有过大量的接触和交流。然而,相对而言,整个澳洲社会也有可能曾经独立地发展到比世界上其他社会更发达的阶段。这意味着,澳洲各个社会特别是在宗教和社会组织等领域具有很多共同的特点,其形态的分布特征也经常属于同样的类型。

所有“无分类”(也就是没有胞族、分区和次分区)的社会都地处边缘,如丹皮尔地、阿纳姆地、卡奔塔利亚湾、约克角半岛、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和大澳大利亚湾等海岸地区。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分布,或者是因为这些形式都是最古老的形式,始终都处于大陆周围的边边角角,或者更有可能是,因为它们都是分类体系发生边缘性的解体所造成的结果。

母系胞族社会(没有分区或次分区)主要分布于东南部(昆士兰、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的南部和南澳洲的东部)的大片地区,以及西澳洲西南部的一条不是很长的海岸地带。

父系胞族社会(有分区和次分区)则分布于澳洲大陆的北部,从丹皮尔地直到约克角半岛。

最后,四分体系分布于西北部(沙漠地区,远至西海岸)和东北部(昆士兰),八分体系则分布于中心地区的每个角落(从阿纳姆地和约克角半岛一直到南部的埃尔湖)。

那么,就让我们简明扼要地概括一下具有“婚姻分类”的社会的特点。这种分类并不是构成胞族的必要条件,因为它是靠一种简单的法则来确定的:如果某个个体属于第一个胞族(无论是父系继嗣还是母系继嗣,我们都可以在澳洲找到),那么他的配偶必须来自另一个胞族。

现在,我们就可以想象有两个处于不同地域的群体,每个群体都受到了胞族的外婚法则的限制;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假设,继嗣具有母系的形式(因为这是最普遍的情况,尽管相反的假设也会得出相应的结果)。这两个群体为了彼此统一起来,决定它们各自的成员只能从对方那里获得自己的配偶,妻子和子女也应该留在父亲一方。我们姑且把这两个母系胞族称为“琼斯”和“史密斯”,两个地方群体称为“牛津”和“剑桥”,那么,婚姻法则就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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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这样来读解上述公式:倘若牛津一个称为琼斯的男人与剑桥一个称为史密斯的女人结婚,那么他们的子女就应该称作牛津(随他们的父亲)的史密斯(随他们的母亲)。这就是所谓的四分体系,或者叫作卡列拉(Kariera),这一说法取自西澳洲一个部落的名字。

从四分体系向八分体系的过渡,也遵循同样的步骤,只不过有四个地方群体,而不是两个。在这种体系的下列图示中,字母所指的是父系地方群体,数字所指的是母系胞族。无论怎样去读,是从左到右,还是从右到左,第一对字母和数字所代表的都是父亲,第二对代表的是母亲,箭头可以将母亲与子女结合起来(阿兰达人的体系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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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热内普很恰当地道出了藏在这些规则背后的理由:

……外婚制的结果,也许是外婚制的目的,是把一些特定的社会联系在一起,倘若没有外婚制,我们所能接触到的就只有鲁昂的“石匠”和马赛的“理发师”了。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出发来考察婚姻图示……我们就会看到,外婚制中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都会产生强有力的作用,然而,在所有准则中,只有禁忌准则才有详尽的说明……从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出发,上述制度可以用来加强不同氏族与一般社会之间的凝聚力,而不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凝聚力。此外,该制度也确立了代际之间的婚姻交换,代际关系会随着社会寿命的增加及其分支数量的增加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交换和交替的混合过程中,外婚制确保了其中的常规性和周期性的循环。[1]

这样一种解释,也是我们的解释(参见《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在我们看来,它比拉德克利夫-布朗在他的晚期著作中提出的解释高明得多,拉德克利夫-布朗是从母系胞族的二分法(尚未得到验证),以及命过名或没有命过名的男系代际交替的二分法中推断出四分体系的。事实上,澳洲的男系通常被划分成两个范畴,一个范畴由偶数代组成,另一个范畴由奇数代组成,代的序数以考察对象为基准。这样,对一个男人来说,他所从属的范畴与他的祖父和孙子是一样的,而他的父亲和儿子则从属于另一个范畴。不过,这种分类本身不可能解释,只能把它当作婚姻法则和继嗣法则直接或间接的结果,或者是两者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从逻辑上说,它不能被看成是一种先在的现象。相反,每个有秩序的社会,无论有怎样的组织,或者有怎样的复杂程度,都必须以这种或那种居留形式得到确认;所以,我们有理由反过来把特定的居留规则当成一种结构原则来看待。

其次,这种以居留与继嗣的辩证关系为基础的解释,也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可以把典型的澳洲体系(如卡列拉人和阿兰达人)整合到一般类型学之中,把那些所谓不规则的体系也包括进来。这里,我们没有必要始终坚持比较次要的方面,因为这种一般分类学只能以社会学意义上的特征为基础,将图腾信仰和习俗放在一边:在卡列拉人中,图腾信仰和习俗只占有次要的地位,尽管阿兰达人有所不同,可是,虽说阿兰达人的图腾信仰和习俗很重要,却属于与婚姻法则截然不同的领域,也似乎影响不到婚姻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