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关澳洲图腾制度的重大问题,就是与婚姻法则有关的问题。我们已经看到,即使是最简单的婚姻法则,也会把群体划分成胞族、分区和次分区。我们极有可能倾向于用2—4—8这样一种“自然”序列来解释上述系列。于是,分区源于胞族的成倍增加,次分区源于分区的成增倍加。可是,确切意义上的图腾结构在这种生成过程中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呢?或者更一般地说,在澳洲社会中,社会组织与宗教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就此而言,北部阿兰达人引起了研究者的长期关注,因为他们既有图腾群体,也有地方群体和婚姻分类,这三种结构类型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关系,似乎处于不同的层面上,各自独立地产生作用。相反,在东金伯利和北部地区的边境,据说有一种社会结构和宗教结构合生的状况;倘若如此,前者就不再能够保证婚姻的规则了。在那里,似乎次分区、分区和胞族都是图腾制度的形式,它们既关系到人与社会的关系序列,也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序列。[2]实际上,在这里,婚姻规则的基础并不是群体成员的身份,而是亲属关系。
在某些次分区社会中,是否不会出现这种情形呢?在阿纳姆地的东部,次分区所拥有的是一种特殊的图腾,也就是说,婚姻的法则与图腾的从属关系是合并在一起的。在北部地区和金伯利的穆林巴塔人和荣曼人(他们的图腾与命名过的地域性有关,与社会群体无关)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形,由于人们有一种精妙的理论,认为胎儿的精灵通常会小心翼翼地守在他渴望加入的次分区中的女人的胸口,这样,图腾与次分区之间理论上的一致关系就得到了人们的尊重。
可是,凯蒂什人、北阿兰达人和西北落里查人的情形却完全不同。他们的图腾制度是“胎系的”,也就是说,每个孩子的图腾已经不再是他父母的图腾,也不是他祖父的图腾,而是在神话上与母亲发现自己怀有身孕的地方(或邻近地区)有关的动物、植物或自然现象的图腾。人们经常采用这种表面上似乎显得很随意的规则,因为胎儿的精灵会细心选择与图腾祖先的母亲属于同一次分区的女人。斯宾塞(Spencer)和吉兰(Gillen)曾经解释说,以下这样的情况依然可能会发生:阿兰达人的子女并不一定属于他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的图腾群体,根据母亲偶然意识到自己怀有身孕的地点,同一对夫妻所生的子女也有可能属于不同的图腾。
所以,次分区的存在并不能够依据这种单一标准来充分认定被同化的社会。有时候,次分区会在影响不到婚姻规则的情况下,与图腾群体混同起来,这需要根据关系的强度来确定。有时候,次分区也可以发挥婚姻分类的作用,不过,如果这样,它们就不再与图腾的从属关系直接有关了。
在分区社会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同样的不确定性。有时候,图腾体系类似于分区体系,有时候,许多图腾氏族会被划分成与四个分区相应的四组。当分区体系将孩子分派到不同于他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的分区中(实际上,这种分区类型是根据属于同一胞族的母亲的分区而变化的,这种传递模式也被赋予了非直接的母系继嗣的名称),子女的图腾必然与父母的图腾有所不同。
对于胞族社会,而不是对于分区或次分区社会来说,则是一种周边分布。在澳洲西北部,胞族的名称是根据两种袋鼠来取的;在澳洲西南部,则是根据两种鸟来取的:白色凤头鹦鹉和乌鸦,或鹰和乌鸦;在澳洲东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凤头鹦鹉:黑色凤头鹦鹉和白色凤头鹦鹉。
这种二元论扩展到了整个自然界,因此,至少从理论上说,所有存在和现象都被划分为两个胞族。这一倾向在阿兰选人那里表现得非常明显,在那里,有过记载的图腾算起来有400多种,分成了大约60个范畴。尽管各种(图腾的、亲属的和地域的)外婚规则受到了尊重,但胞族并不一定是外婚制的。最后,就像在周边社会,或者是伴以分区或次分区,或两者共存的社会中一样,胞族也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拉弗顿地区的部落才会只有分区,没有胞族或次分区;而阿纳姆地的部落有胞族和次分区,却没有分区。最后,南吉奥梅里人也只有次分区,没有胞族或分区。所以,看起来,我们不能把胞族划入到用来构成分区起源之必要条件的生成系列之中(从某种角度来说,它们倒有可能是构成次分区的条件);它们的功能也不是强制地或自动地规范婚姻;它们最一致的特征,就是通过把宇宙二分成两个范畴,与图腾制度发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