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国策会社集团的形成

一、 华北国策会社集团的形成

全面抗战爆发后不久,日军华北方面军特务部决定在华北沦陷区内成立一家综合性国策会社,以之控制华北经济命脉。(3) 1937年11月16日,日本内阁制定《华北经济开发方针》,要求“为开发与统制华北经济,应设立一国策会社,使之充分体现举国一致精神及全国产业动员旨趣”,且要求该会社“负责对主要交通运输事业(含港口及道路)、通信事业、发电送电事业、矿产事业、盐业及盐加工业,以及其他棉花、羊毛等重要产业之经营或调整”。(4) 1938年4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法》,明确成立华北开发会社之目的,乃“基于帝国政府决定之华北经济开发方针,紧密结合日、满、华北之经济,促进华北经济之开发,以期华北之繁荣,进而强化、扩充我国防经济之实力”。(5) 11月7日,日本军政当局正式成立华北开发株式会社,由贵族实业家大谷尊由(后为贺屋兴宣、津岛寿一、八田嘉明)任总裁。

华北开发会社为日本特殊法人企业,初期投入资本额达3.5亿日圆(1942年增资至4.43亿圆),由日本政府与民间折半出资。一方面,日本军政当局通过将战利品作为实物资本,成为该会社的最大股东,并通过派遣监理官等方式对该会社拥有绝对的经营支配之权;另一方面,在承诺保证民间股东利润分红的情况下,日本军政当局又通过公开募股的形式谋求民众对战时体制的协助。(6) 为了保证华北开发会社民间股东的利益,日本军政当局不断给予该会社财政上的补助,甚而免除其自成立年起10年内的所得税、营业收益税与地方税。因战乱与自然灾害导致的物资采购短缺、劳工招募困难等问题,以及日本军政当局所采取的军事优先的经营方针,使华北开发会社的经营成本不断提高,这与其保障性的利润分红形成深刻的矛盾。

早在大正时期,日商即在华北各地开办各种企业。华北开发会社成立后,在其伞下先后成立了一批子会社,由此在华北沦陷区内形成一个庞大的国策会社集团。其中最为重要的成员——华北交通株式会社成立于1939年4月。该会社成立初投入资本额达3亿日圆,其中华北开发会社出资1.5亿日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出资1.2亿日圆、伪临时政府(后为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出资0.3亿日圆。华北交通会社具有浓厚的“满铁”色彩,基本由日本铁道省、满铁职员担任各部门要职,其铁路部门深受日军军事行动影响,处于华北日军的严密控制之下,如同华北国策会社集团中的“独立王国”。(7)

至1944年3月,除华北开发会社、华北交通会社两大国策会社之外,华北国策会社集团的成员包括如下:

塘沽新港港湾局,1941年10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塘沽港开发、维修,以及该港的栈桥、船舶停靠、货物卸载业务。

连云港港湾局,1942年6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连云港开发、维修,以及该港的栈桥、船舶停靠、货物卸载业务。

华北车辆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0年6月成立,资本额3000万日圆(8) ,经营汽车运营、水运及两者的附带业务,为华北交通会社的附属会社。

蒙疆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39年5月成立,资本额600万日圆,经营汽车运输业、水运业及两者的附带业务。

天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9月成立,资本额200万日圆,经营当地公共汽车运营、土地建筑租赁及两者的附带业务。

青岛交通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7月成立,资本额400万日圆,经营当地公共汽车运营、土地建筑租赁及两者的附带业务。

青岛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0年9月成立,资本额700万日圆(实投500万日圆),该会社获得青岛市公署的土地租权转让,从事房产交易、租赁、管理、信托及相关业务。

华北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1年10月成立,资本额2000万日圆(实投1400万日圆),经营小规模的运输业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力承包、仓库业、委托交易业、资金融通等相关业务。

蒙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38年7月成立,资本额100万日圆(实投60万日圆),经营蒙疆地区及京包沿线的运送业、仓库业、劳力承包、委托买卖及与运输相关的资金融通及附带业务。

天津舢船运输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2年7月成立,资本额1460万日圆,经营天津、塘沽及其附近的舢板运输业及卸货、造船及船舶维修等业务。

青岛埠头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9月成立,资本额2200万日圆,经营仓库业、栈桥业、船舶停靠业及货物卸载、运送、代理等相关业务。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特殊法人企业,1938年7月成立,资本额为1亿日圆(实投5125万日圆),除广播无线电业务外,该会社还从事电气通信设施的经营及受托管理、电气通信设施的借贷及委托保管等业务。

华北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特殊法人企业,1940年2月成立,资本额3亿日圆(实投17700万圆),从事华北发电、送电、配电及相关业务。

蒙疆电业株式会社,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38年5月成立,资本额1亿日圆(实投4240万日圆),从事蒙疆地区的电灯、电力、电热供应、电气机械器具的销售、租赁及附带业务。

大同煤矿株式会社,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40年1月成立,资本额1.2亿日圆,从事当地煤炭的开采、销售及附带业务。

井陉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0年7月成立,资本额3000万日圆(实投2160万日圆),从事河北井陉矿区煤炭开采、销售及对当地煤炭业的投资与融资业务。

中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2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山东枣庄矿区煤炭开采、销售及对当地煤炭业的投资与融资业务。

大汶口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2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山东磁窑当地矿区煤炭开采、销售及对当地煤炭业的投资与融资业务。

山西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2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山西阳泉当地矿区煤炭开采、销售及对当地煤炭业的投资与融资业务。

磁县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2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河北磁县当地矿区煤炭开采、销售及对当地煤炭业的投资与融资业务。

柳泉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2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江苏徐州柳泉矿区煤炭开采、销售及对当地煤炭业的投资与融资业务。

山东矿业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23年5月成立,资本额3500万日圆,从事山东省内煤炭及其他矿物的开采、加工销售及对附带产业、同种产业加以投资与融资。

大青山煤炭株式会社,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44年2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绥远大青山地区煤矿的挖掘与销售业务。

鲁大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23年8月成立,资本额1000万日圆,从事淄川、坊子、金岭锁等地矿山的经营及其附带业务。

山东煤矿产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0年3月成立,资本额350万日圆,从事胶济铁路沿线煤矿产品的分割加工及销售统制,对沿线煤矿进行再开发、增产等加以融资,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与资助。

旭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34年10月成立,资本额100万日圆,从事一般矿业及其附带业务的经营与投资。

官庄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11月成立,资本额75万日圆,从事一般矿业及其附带业务的经营与投资。

华北煤炭贩卖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0年10月成立,资本额2000万日圆,从事华北当地煤炭的运输、采购、销售及在增产奖励上的相关业务。

蒙疆矿产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40年12月成立,资本额600万日圆,从事铁矿、煤炭的受托及采购、销售,及其他矿物的受托、销售及附带业务。

龙烟铁矿株式会社,为蒙疆特殊法人企业,1939年7月成立,资本额6000万日圆(实投4800万日圆),从事宣化地区铁矿石的发掘、销售、制铁、产品销售及附带业务。

华北矾土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39年12月成立,资本额500万日圆,从事华北矾土页岩的采掘、销售,及以矾土页岩为原料的工业产品的销售、经营与投资。

华北产金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4月成立,资本额600万日圆(实投530万日圆),从事华北金矿业及其附带业务,并进行与之相关的投资。

华北采金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4月成立,资本额10万日圆,从事金矿业及对之的投资。

华北白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1年10月成立,资本额650万日圆(实投581.2万日圆)从事华北白钨矿及其矿石挖掘、销售与附带业务。

华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39年8月成立,资本额2500万日圆,从事盐的生产、加工、销售及运输,苏打类的制造、销售及运输等附带业务。

山东盐业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37年2月成立,资本额1000万日圆(实投550万日圆),从事产盐的采购及销售,盐及其副产品为原料的化学工业品、药品的制造及销售,对盐业者的融资及附带业务。

华北制铁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2年12月成立,资本额1亿日圆(实投5000万日圆),从事钢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及附带业务。

青岛制铁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11月成立,资本额5000万日圆(实投2500万日圆),从事钢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业务。

石景山制铁矿业所,为按日本民法所设组合,1940年11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钢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业务。

华北轻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11月成立,资本额3000万日圆,从事铝及其副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业务。

东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3月成立,资本额600万日圆,从事以卤水、盐类为原料的化学工业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业务。

华北氮肥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2年9月成立,资本额4000万日圆(实投2050万日圆),从事氮肥的制造、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业务。

山东电化株式会社,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1年2月成立,资本额420万日圆,从事煤炭类化肥的制造、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业务。

永利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4年1月成立,资本额不明,从事苏打制造、加工及销售业务。

华北化学产品统制协会,按日本民法所设组合(“组合”,即“行会”之意),1944年1月成立,资本额150万日圆,从事化学产品的需求计划及生产配给业务。

华北棉花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38年3月成立(1943年8月解散),资本额400万日圆,从事仓库业、扎棉及打包工厂的设置经营,混棉工厂的经营,农耕用品的共同采购及以上附带的业务。

华北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普通法人企业,1943年8月成立,资本额6000万日圆,从事纤维产品的采购、配给及运输业务。

山西产业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2年4月成立,资本额3000万日圆,从事山西日军管理工厂内煤矿(除西山、轩岗镇煤矿)及除电业部门以外日军管理工厂的综合运营。

华北电线株式会社,为日本普通法人企业,1944年2月成立,资本额3000万日圆(实投1200万日圆),从事电线制造、销售及铜的冶炼业务。

开发粮谷组合,为按日本民法所设组合,1943年8月成立,资本额2000万日圆,从事华北开发会社及相关会社所需粮食的收购、配给与保管业务。

焦作煤矿矿业所,为按日本民法所设组合,1940年11月成立,资本额1786万日圆,受军管委托从事煤炭的挖掘及销售业务。

新泰煤矿矿业所,为按日本民法所设组合,1942年10月成立,资本额492万日圆,从事山东泰安新泰地区煤炭的挖掘、销售,对煤矿的投资及融资,以及与此有关的附带业务。

日本钢管株式会社金岭镇矿业所,为按日本民法所设组合,1943年2月1日成立,资本额600万日圆,从事当地铁矿石的挖掘及销售业务。(9)

关于日本如何利用华北开发会社及其子会社统制华北沦陷区经济,学界对之已有大量研究,本书不再赘述。(10)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日本将华北沦陷区视为其国防兵站基地,并加大对当地煤炭、盐、棉花等军需资源的掠取力度。1942年后,在华北开发会社的投资、融资下,包括资源开发在内的生产型企业不断成立,生产型企业的业务不断扩大,至1944年3月,华北国策会社集团中从事各种资源开采的生产型企业已达35家,占企业总数的64%。虽然其实投资本总额因部分企业资料缺失无法精确统计,但可推估至少占全体企业实投资本总额的50%以上。华北开发会社子会社中也有兼顾民生的市场调节型企业,如开发粮谷组合,就是为了应对华北粮食因产量不足、价格飙涨,为将粮食采购、配给一元化而开办的特殊企业,其创办设想来自日本驻华大使馆,(11) 主要是为了满足华北当地日本侨民的生活需要。无论从企业数量,还是从实投资本总额来看,战争中后期华北国策会社集团中以资源开发为核心业务的生产型企业都要超过公共事业型企业与市场调节型企业,对于日本军政当局而言,“华北应将重点置于产业资源——尤其是军需资源的开发上,与之相反,华中与其侧重资源开发,不如说在于把握商品市场”,(12) 这意味着华北国策会社集团在功能上更侧重于对资源的掠取,而非从民众购买力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