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国策会社集团的形成
淞沪会战结束后不久,日本军政当局开始考虑吸引本国资本家对华中沦陷区投资,以巩固日本对该区域的殖民统治。1937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的《上海方面帝国经济权益设定策》指出,“要设立国策会社充当对(上海)特别市内的电话、电力、电灯、自来水、煤气、电车、公共汽车等及下记各项相关事业的经营或调整”。(2) 1938年1月,华中派遣军特务部编写的《华中经济开发基本纲要》中明确提到,“关于经济势力的进入,首先应奖励卓越的企业家与有力的资本自由进入,为使其充当对公共事业(电力、煤气、自来水、通信、铁路及其他交通事业等)的调整或经营之职,可以成立一国策会社而统合之”。(3) 与九一八事变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在伪满洲国各经济领域的活跃状况不同,日本军政当局首先考虑由国策会社控制公共事业部门,并没有立即使之渗透至其他“开发”领域,这虽然体现了日本军政当局对华中沦陷区内经济现况的考量,但从某种程度而言,也吸取了“满铁”在伪满洲国一社独大的教训。
按照日本军政当局的构想,1938年4月30日,日本议会通过《华中振兴株式会社法》;11月7日,日本军政当局于上海正式成立华中振兴会社,投入资本额1亿日圆,第一任社长为日本书名实业家儿玉谦次。华中振兴会社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企业,其股东除日本政府以外,表面上包括日本各地的企业主、工商业者等约一万余人,实际上民间资本的大半来自于三井、三菱、住友等财阀的下属或相关公司,故而该会社的股权仍掌握在日本主要财阀手中。(4) 该会社成立的目的,正如其《设立趣意书》所言:
从来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中地区人口稠密、产业资源丰富,可谓中国经济的心脏。如今遭受未曾有的战祸,其功能大部分受到破坏。虽然新中国的重建气势旺盛,但若无我国优秀技术与资本的援助,则各产业的复兴开发难有期望。于是本会社作为经济建设的先驱,特别是对作为产业基础的各项事业进行投资、融资乃至经营。关于其资本,则由我政府率先出资,此外也期待民间一般有志之士广泛筹资。热切期望诸位贤达赞成本会社的创办并参与华中建设大业。(5)
华中振兴会社是华中国策会社集团成立的首家会社,也是最核心的会社,其业务主要为“协助华中经济复兴及对开发事业进行投资或融资,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在政府的认可下对这些事业进行经营”,这些“事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通信、电气、煤气、自来水、矿产、水产等公共部门。(6) 在如此规划下,日本军政当局陆续成立了以下国策会社,作为华中振兴会社的子会社或相关会社:
华中矿业株式会社,1938年4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华中包括铁矿在内的矿物开发业务。
华中水电株式会社,1938年6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特殊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华中的电力及自来水经营业务。
上海内河轮船株式会社,1938年7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华中主要内河航路的旅客及货物运输、船舶的租赁、仓库及码头的经营及附带业务。
华中电气通信株式会社,1938年7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特殊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华中电气通信事业、电气通信设备的租赁以及与这两项业务相关的附带事业的投资业务。
上海恒产株式会社,1938年9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特殊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上海附近的都市建设、港湾建设、土地及建筑的买卖、租赁、管理业务。
华中都市公共汽车株式会社,1938年11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华中主要城市的市内公共汽车业、货物运输汽车业及与之相关的附带业务。
华中水产株式会社,1938年11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鲜鱼批发市场的经营及水产品的交易,以华中沿岸为根据地的轮船拖网渔业、制冰、冷冻、渔具的搬运及附带业务。
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1938年12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瓦斯供应、瓦斯副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及与之相关的附带业务。
华中蚕丝株式会社,1938年8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的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机器制丝业的经营、蚕种的生产及配给、与蚕种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必要的土丝交易及与以上各项相关的投资业务。
振兴住宅组合,1939年9月,为按日本民法成立的组合,营业对象为华中振兴会社及相关会社职员所需的住宅,以及对其所需设施的建设经营业务。
中华轮船株式会社,1940年2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特殊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航运业、码头仓库业及这两项的附带业务。
华中铁路株式会社,1940年4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特殊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铁路业、汽车运输业及各附带的业务。
淮南煤矿株式会社,1940年6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煤炭的开采与销售及其附带业务。
华中盐业株式会社,1940年8月成立,为中日合办特殊法人企业,营业对象为食盐的买卖与运输、对制盐事业的融资与技术指导、食盐的制造与精炼及以上附带之业务。
华中火柴股份有限公司,1943年4月成立,为中日合办普通法人企业,其营业范围为火柴制造及相关事业之经营。(7)
这些会社名义上为中日合办,实质上皆由日商控制,在业务上接受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的指导与监督。(8) 这些企业与中华航空株式会社(1938年12月成立,会社还包括华北、蒙疆业务)、华中运输株式会社(1942年7月成立)、振兴采购组合(成立时间不明)以及东亚海运株式会社(成立时间不明)形成了华中国策会社集团,共同垄断华中沦陷区内各重要的经济部门。值得注意的是,华中国策会社集团中公共事业型企业的数量要超过生产型企业,这一点与华北国策会社集团不同。公共事业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吸收大量当地的货币,从而为其协助日本在华中沦陷区内的货币战提供必要的金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