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军政当局对华中国策会社集团的指令
全面抗战初期,日本军政当局内部关于华中国策会社集团是否继续使用法币有过一场争论。文官和日商鉴于法币在华中沦陷区内的广泛流通,反对发行军票,认为“以国策会社为首的各种企业经营的收支要依靠法币,使用军票并不恰当”,(18) 而大藏省驻上海财务官相马敏夫与华中振兴会社总裁儿玉谦次则赞成发行军票,认为此举可以减轻日本在军费上的负担,儿玉宣称“当此重大时局当地的各家企业应率先协助军票对策”。(19) 作为军票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即鼓励从事铁路、公共汽车、电力、煤气等公共事业之国策会社以军票标价并征收费用。1939年春以后,这些国策会社的公共事业费用虽然开始收入军票,然而,一些会社,如华中都市公共汽车会社等,“虽然其费用原则上以军票征收,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也认可法币,实际上因利用者是中国人,大部分都是法币收入”。(20) 尽管华中国策会社集团不断收入法币,但其在公共事业费上以军票标价的举动,仍对当时华人的货币使用心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21) 这在日本军政当局看来,“(国策会社)对于军票普遍信用的提升,尤其是在中国人中普及所产生的效果,乃是维持军票价值的有力支柱”。(22)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华中国策会社集团与华北国策会社集团的情况相似,都面临内部资金紧缩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是伴随军票工作的深入,日本军政当局不断强化资金统制的必然结果。1940年3—4月时,华中国策会社内部围绕资金紧缩问题进行过讨论,“鉴于现地通货价值维持的紧急态势,在着眼于资金放出与强化本地生产力之关联性的同时,应根据物动计划所核定的物资,通过其他方式推进事业。避免购买本地外币或产生本地外币溢出之弊端”。(23) 讨论之结果仍要求各子会社“鉴于将来事业的重要性及其综合性质,应在紧缩的范围内竭力设法健全事业,特别是对日供应的重要物资及扬子江开放对策上所要求的物资等,要考虑在如上限度内如何满足今后的要求”。④不久,令军政当局感到不安的是,华中矿业会社因无法获得华中振兴会社的充足融资而出现劳工因收入减少而效率低下,铁矿石对日出口减少等问题。(24)
日本军政当局强化对资金的统制,禁止在华中沦陷区内开办不急需的企业,并对土木建筑事业采取审核许可制,这些措施导致国策会社经营方针发生变化。因对资金贷款的限制,1940年末,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及其子会社原本预计于次年对外放出的1.5亿日圆社债,不得不压缩至0.5亿日圆。(25) 国策会社的经营方针不得不变更为“重点主义”,紧急事业计划的资金来自于其他事业计划资金的牺牲,即淮南煤矿会社及华中矿业会社的预算得以增加,而上海恒产、华中都市公共汽车、大上海煤气、华中水电、华中水产等会社的为之减少。(26) 当时上海财务官相马敏夫就称国策会社的生存之道在于“自活”:“必要的事业资金,原则上依靠现地解决主义,即在当地尽可能地获取收入,采取提高铁路费用、水电费用等方式来增加收入。”(27)
1941年1月,汪伪中央储备银行成立之后,围绕“中储券”与军票的地位问题,日本军政当局内部进行了反复的争论。在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前夜,兴亚院联络委员会基本与上海日商纱厂、华中振兴会社子会社等日资会社达成今后尽可能用“中储券”替换法币进行内外交易的谅解。(28) 1942年5月,日本军政当局确立了华中货币的根本方针,即不断培育强化“中储券”之流通势力范围,彻底驱逐法币,将“中储券”确立为华中沦陷区内统一的货币,最终以“中储券”代替军票之流通,完成对军票的整理与回收工作。(29) 1942年5月下旬,作为“军票经济与‘中储券’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日本军政当局推行“中储券”百元兑换军票十八圆之政策,要求自6月20日起各国策会社(华中铁道会社则从7月1日始)将以上公共事业费用从军票单一标价,改为军票、“中储券”两种同时标价,由此使一般民众加深军票即将退出华中沦陷区的观念。6月15日,兴亚院以对外谈话的形式向华中沦陷区社会公开发表了这一变更货币的重要政策的内容及其与华中国策会社集团之关联:
按华中新通货对策之实施,法币需被整理,中储券需扩充流通,其价值将大大稳定。特别是先前当局公开发表了百元中储券兑换十八圆军票之政策,军票经济与中储券经济将实现一体化。如今为进一步促进其效果,经各相关机构协议,以往苏浙皖三省之内以军票单一征收的火车、轮船、公共汽车、煤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费用,自6月20日以后将改为以军票、中储券两种标价征收,换算率为百元中储券兑军票十八圆之比例。按此比例,可以军票或中储券自由支付。以此措施,预计今后将不断促进军票经济与中储券经济之一体化,中储券的流通力得以不断强化,希望普通民众对于本次措施充分体认,以牢固对中储券之信任,协助其培育强化工作。本次费用改为两种货币标价的公司如下所示。
华中铁路、华中公共汽车、华中水电、华中电气通信、上海内河轮船、华中轮船、大上海煤气、东亚海运(扬子江航路)、华中运输(旧日本通运)、中华航空(与华北当局协商,预计自20日以后实现两种标价)、上海特别市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华中航运统制组合。(30)
可以发现,兴亚院所规定实行两种货币标价的会社大部分都是华中国策会社集团的成员。这些会社完全听命于日本军政当局,从而使两种货币标价的政策得以在华中沦陷区内顺利推行。在日本军政当局看来,这一货币上的变动对于民众将产生两种影响:“一方面如实表明我方对于培育‘中储券’的认真态度,其政治上、人气上将收获极大的效果;但另一方面,作为以往一步也绝不退让的公共事业费用以军票单一标价,全面改为两种形式标价,这是以军票将被整理回收为前提的举措,对于太平洋战争爆发以来普遍对军票抱有不安的认识也会进一步加深。”(31)
为了进一步强化“中储券”在民间的流通,1942年9月,日本军政当局规定,华中国策会社集团人事薪资之一部分也必须以军票、“中储券”两种货币支付,其实施要领如下:
(一) 为了军票、中储券经济一体化取得实际效果,此际国策会社各项薪资的支付,一部分以中储券支付。实施要领如下。
(1) 实施本件的会社,暂时包括华中振兴、上海恒产、华中铁路、华中都市公共汽车、华中水电、华中电气通信、华中水产、华中蚕丝、华中建筑、华中盐业、淮南煤炭、大上海煤气、中华邮船、内河汽船、华中运输、振兴住宅组合、振兴购买组合、中华航空、东亚海运。
(2) 虽然薪资中是否以中储券支付按受薪者的希望,但为了便宜处理,设定至少为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3) 薪资以中储券支付之际,以中储券百元兑换军票十八圆的比例支给。为了处理上的便宜,以五十元为单位。
(4) 本件自十月份开始实施。
(二) 国策会社对于雇佣的华人以往以军票支付薪资,此后应极力改为中储券。
(三) 由国策会社委托经营的军管理会社及子会社按(一)(二)处理。
(四) 各国策会社暂时将实施状况每月向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报告。
(五) 各国策会社努力将物件费之支付尽可能以储备券支付。(32)
1942年10月,兴亚院华中联络部致各国策会社社长的函要求各企业以往以军票支付物件费者,除日本军政当局特别指定之物资外,自11月起改用“中储券”支付。(33) 兴亚院还强调,对日人职员的各项薪资应尽可能多额地以“中储券”支付,而对于雇佣华人的工资则必须全额以“中储券”支付。与此同时,为了配合日本军政当局的货币政策,汪伪政府财政部与伪中央储备银行发布公告,自当年12月1日起禁止法币于苏浙皖三省及上海、南京两市内持有、使用、流通(汪伪政府已于当年6月8日开始回收以上地区法币)。
可以发现,日本军政当局对华中国策会社集团之指令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为维持军票价值,推行公共事业费用军票标价一体化;第二步,为推行“中储券”统一华中沦陷区金融之工作,推行公共事业费用以军票、“中储券”两种标价并行;第三步,为彻底实现“中储券”统一工作,先推行国策会社人事薪资与物件费军票、“中储券”两种标价并行,并不断向“中储券”倾斜,最终实现以“中储券”统一华中货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