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 录

资 料 1

译者按:《联银券对策关系缀 住谷悌史资料》(极密),原藏于日本防卫研究所图书馆,系1940年前后日本军政当局为抑制“联银券”急剧贬值、华北恶性通货膨胀而采取应对之策的极密文件,其中揭露了日本华北国策会社集团、民间团体如何参与华北货币战的诸多内幕,具有重要史料价值。

《华北政务委员会1940年度预算编成及实行指导相关文件》

(1940年5月18日)

根据华北政务委员会1940年预算编制及指导,考虑到华北财政经济现况及对中央政府的调整关系,在留意以下事项的基础上,严格坚持健全财政主义的原则。

一、 年度预算收入

(1) 作为1940年度预算财源的关税收入,为本年度的关税剩余金,已计入总额,鉴于本年度的各种形势,现已作为“中央政府”成立以来本年度的收入而全额计入。但考虑到收入将有部分会交付于“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应考虑将相当额度填入此部分。

(注)“中央政府”成立至今,关于关税剩余金的使用方法另行决定,应采取将其作为抵充1940年度预算财源的基本方针。

(2) 关于盐税收入。本年度盐税收入所剩金额已计算在财政计划之内。“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应预先储备一部分资金,充作担保偿还外债的盐税支出。

以上储备金及方法另行决定。

二、 年度预算支出

(1) 过去隶属“临时政府”的在外公馆在中央政府成立后应移交“中央政府”,相关经费自委员会预算经费中扣除,委员会只负担中央政府成立前的经费,并自预备费中筹措。

关于通商代表相关,除保留驻“满”通商代表办事处外,将来应指导在日鲜的各地区,每个地区大概设置一个委员会所属机关。

(2) 除前项情形外,对于直属中央政府的预设机关(大学、法院、海关监督等),委员会应全额负担其经费。

三、 设想将明年关税收入剩余的五成及盐税收入剩余的三成将作为“中央政府”财源,本年度的预算实行自应延续对经费的极力削减策略,为适应明年的财政收支状况,从今年开始应指导对经费的极力压缩。

即使实行本年度预算的结果是年收仍有剩余,也不应使年度支出有新的超出,应部分充作一般投资的借款偿款。

1940年度“华北政务委员会”一般会计年度收支概算总表 (单位:“银联券”元)

1940年度“华北政务委员会”一般会计年度收入概算查定总表 (单位:“银联券”元)

1940年度华北政务委员会岁出概算查定总表 (单位:“银联券”千元)

治安费省市行政补助费及投资关系经费情况 (单位:“银联券”千元)

1940年度支出概算查定及前年度实绩对照表 (单位:“银联券”千元)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1939年度华北各分局税收调查表 (单位:“联银券”元)

1939年度华北盐税收入额调查表 (单位:“联银券”元)

1939年度华北海关收入调查表 (单位:“联银券”元)

备考

一、 本表基于华中联络部报告进行了调整。

二、 海关收入由出口税、进口税、转口税、救济收入/附加税等合计而来。

1939年度华北税收入与上年相比交表 (单位:“联银券”元)

1940年度“华北政务委员会”一般会计年支出预算查定额中与

日本方面要求相关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数据 (单位:“银联券”元)

备考

原案项目中赤字为本年度3月末追补部分或4月末追补部分

有关“联银券”增值对策的各方意见(1940年5月16日)

一、 通过政治手段来使“联银券”增值的对策

续表

续表

二、 通货紧缩而使“联银券”升值问题对策

续表

三、 通过对金融机构进行改革而使联银券升值的手段

续表

续表

四、 通过物资供应而使“联银券”升值的手段

续表

续表

五、 通过培养当地生产力而使“联银券”升值的手段

续表

六、 通过集中汇兑政策和贸易统制政策来使“联银券”升值

续表

七、 通过整备华北财政来使联银券升值的对策

续表

八、 对华北进行资金放出及调整所带来的“联银券”升值

续表

九、 法币的处理方案

第一,禁止天津租界内旧法币的流通相关具体事项(1940年6月18日)

一、 公租、税捐、手续费的缴纳及银行其他一切交易的结算必须使用“联银券”。

(1) 公租、税捐、手续费、电费、水费等以往以法币支付的项目今后应当规定以一定比例的“联银券”支付。

注:适当比例指的是在相关项目的等价范围内不会对经济造成妨害的比例。

(2) 一直以“联银券”支付公租、税捐、手续费、电费、水费等项目的,如果出现溢价的情况,应立即取消溢价。

(3) 银行的汇兑买卖、借款存款、支付经费等一切交易行为都只能用“联银券”结算。

(4) 商社交易商品的购入及贩卖、支付经费等一切行为都只能用“联银券”结算。

(5) 兑换外国货币时,应参考“联银券”的法定汇价,并只能用“联银券”进行兑换。

注:外国在华北的外汇银行及商社采取法币与“联银券”等价兑换的过渡形式,要注意另行考虑。

二、 法币币值的整理及法币的收购

(1) 旧法币的收购

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应当用“联银券”以一定的比例对现在租界内流通及存在的旧法币进行收购。

注:收购的旧法币原则上应该限定为第三国人所持有,并要求该国官方提供相关证明。

(2) 旧法币币值的整理

(A) 禁止依据法币币值订立新的契约。

(B) 现有依据法币币值订制的借贷契约及存款契约以(1)为标准,按“联银券”币值进行改订。

(C) 上文(B)超过改订期限制后未能按照“联银券”币值进行改订者,一律按照(B)的比例,以更低的比率按照“联银券”币值进行改订。

三、 在租界外如果还持有并使用旧法币,则一律按照同样的规则进行取缔。

四、 为推进上述各项工作的实施,应采取必要的辅助措施(如发布法令)。

第二,有关对天津租界内的金融机关及商社进行检查及管控的具体事项

一、 银行的检查及管控。

目标是对英法租界内的中国方面银行进行检查及管控,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 经营内容上的检查

(1) 检查资金、负债、亏损等内容及索要可以了解其他营业内容实况的各种统计表。

(2) 对现金、旧货币、有价证券、债权证书及其他可以证明权利义务的文件进行检查及保管。

(3) 扣押未发行的证券。

(4) 检查各种账簿

(二) 对事务处理工作进行监管

(1) 对事务处理工作的监管

银行的货币金融相关业务应遵守“临时政府”的命令,并以此为依据,梳理对事务的管理工作。

(2) 经营管理上的监管

贷款、汇兑操作、筹款及其他银行业务应全面处于“联银”的统制之下。

对于主要账目,应当向银行索要实际报表以备事后审查。

此外,重要交易应当在事前接受审查。

(3) 为了提高监管的实效性,应向银行内派遣管理人

二、 对于银号及钱庄的监管措施应参照上述内容。

三、 对商社的监管措施大体应依据上述内容,特别是对于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和转移并买卖物资等行为应强化统制工作。

第六项 国际收支事宜及贸易统制现状

3. (2) “……无汇兑”下面的“移入”改为“交易”,“不可能”改为“困难”,“联银”改为“联银券”。

(3) 中插入“有关煤炭、食盐、药、烟草、生铁等物资,华北、华中方面已经达成了交易协定并进入实施阶段”。

第八项 对华北资金进行抑制而使联银券升值的手段

2. “大体依据本方针”后面添加“对当地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查,并努力实现当地与中央部门的联络”。

(2) “尚处于极不彻底的状况”改为“大致上正依据本方针开展实施”。

3. (2) “目前已设立事业资金精查委员会并在切实落实中”改为“设立事业审查委员会及资金调整委员会,正在不断实施调查中”。 

第一项 充实政治力量的状况

4. “日英两国基于良好意愿而不断展开交涉,但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改为“随着租界的撤除,租界内‘联银券’的流通及维持‘联银券’价值的相关交涉也在不断好转”。

6. “虽然姑且解决,但是尚未达到‘联银’所希望的解决程度”改为“依据对英协议,姑且有望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项 通货紧缩导致“联银券”升值问题的对策

3. “对非必要的商品和从第三国进口的奢侈品等实施无汇兑进口许可制,限制其进口,目前已产生相当可观的效果。

7. “流入华北的日圆……实在是遗憾”改为“对流入华北的日圆进行限制,金融机关禁止收授日圆,中央及“满洲国”方面目前正对相关问题进行联络,“满洲国”已经对旅行者持有的日圆进行了相当程度的限制,通过与日本进行合作,可以期待彻底禁止相关行为”。

第四项 通过供应物资实现“联银券”升值的状况

3. (2) 当地方面

已经设立的内容改为“面粉、大米、杂粮、木材、铅块、水泥、砂糖、棉布、石油、橡胶制品、茶叶、肥皂、机械工具、啤酒、针织品、陶器、化妆品、珐琅器、瓜果蔬菜、帽子、电器、医学化工机械、自行车、涂料、面酱、电灯、合成染料、动物蜡、洋酒、纸、海产品、玻璃板、工业药品、医药品、草药、农药等”,(B)全部删除。

资 料 2

译者按:大阪大学附属图书馆所藏日本在华纺织企业同业会档案《重慶経済封鎖ト軍票経済圏ノ確立、上海操短問題、○○少佐問題、埃及棉問題、在華紡績協力具体案》,包括了大量上海日商纱厂集团与日本军政当局、同业会大阪总部交涉往来的密电或报告,对于我们了解1940年之际华中沦陷区内的经济生态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故而我们将此宗档案译介,以期反映一些历史的原貌。

(一) 关于棉花运出许可处理之件

1940年9月2日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上海支部

拜启。关于所陈首题之件,与军经理部上海派出所(本名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第七号上海派出所)小幡中尉之会面情形,已以8月9日所附敝信预先通知。按另附要领即日实施,如复件所陈,正式通知已于前日31日送达接收。同封送达之际,望熟读之后使棉花运出运入确无障碍。

另所附“棉花运出运入许可处置要领”,其中规定以上运出入许可申请仅限于日方纺织会社及日商棉花同业会会员。如已告知的,望能了解其意乃指华中棉花协会会员,即纱厂九社及棉花会社八社。

棉花运出入许可处理要领

(1940年8月24日,总军第七号上海派出所)

一、 棉花之运入,以往乃针对我方占领地区内产品,且确实仅限于由日方纺织会社(含管理工厂)之采购,乃可对其进行许可审议。

二、 为落实本要领之实施,运入许可申请仅限于受理日方纺织会社及日商棉花同业会会员之申请。

三、 对于日方纺织会社采取如下措施。

1. 不得采购占领地区外产出(除从海外进口者)之棉花。

2. 占领地区内可供采购的产品,不得转售于日方纺织会社以外的企业。

3. 每月报告所有采购棉花之种类、数量、价额、采购方、转售方及消费状况。

四、 日商棉花同业会会员(以下略称“同业会会员”)实行如下措施。

1. 不得处理占领地区外产出(除从海外进口者)的棉花。

2. 占领地区内可供采购之产品,仅限售于日方纺织会社。

3. 每月报告所有采购棉花之种类、数量、价额及交易对象。

五、 对于同业会会员之外,有处理工作之实绩且确具资产信用的中日棉花商,日方纺织会社或同业会会员确需向其采购者,可采取以下措施后审议是否许可。

1. 对其运入许可申请书及其所附文件记载事项担保,使其提供相当于时价二成以上之保证金。

2. 运入许可申请书附加以下文件。

(1) 关于记载在货场地、产地、品牌、数量及价格的日方纺织会社或同业会会员之在货证明书。

(2) 日方纺织会社或同业会会员关于其乃并非占领地区外之产品及适合日方纺织生产所需的保证书。

(3) 日方纺织会社或同业会会员发给之预购证。

六、 占领地区外产出之棉花不得许可其运入内地,因此在申请运出许可之际,需明记棉花之品种及品牌,以便审查。

七、 关于调办军方所需之棉花,则按其实情另行考虑处理方式。

(二) 佐佐木委员来电

1940年9月8日下午7时

自佐佐木委员长来电(复写)全部暗号

参照5日敝电:

“基于我军作战上如下五个项目之主旨,管理棉花之运入、棉产品之运出。”

一、 禁止物资从占领地区内向占领地区外运出。

二、 禁止物资从占领地区外向占领地区内运入。然而物资动员计划上日本所需物资不受此限。

三、 以打倒法币为目的,限制土产运出,亦限制利用民族资本。

四、 谋求军票价值维持及流通地域之扩大。

五、 日本人事业之进出,也仅限于允许日本国内必需品、当地军用品的制造。(1)

占领地区内生产的棉花,虽未限制应以军票采购,但是若棉产品不以军票售卖,则不许其向内地运出。

且为了不使棉花流向占领地区之外,应采取查定需求量并在该数量以内方许可运出的方针。

租界内棉产品不妨以法币售出。

关于我军之最高方针,尚未有机会了解相关责任者之说明或见解,预定11日与责任者会见。

根据6日、7日协议之结果:

虽然未能充分了解我军的最高方针,若当局的意图在于要求在华纺织企业全部关闭,则应直接按其要求处置,然而对上海市场之影响甚大,难以预想其结果将导致如何事态,故要与军方达成谅解,按如下顺序对纺织产业加以指导以达成目的。

一、 先以五成减产为目标,停止夜班。

二、 根据情势之如何,对委任工厂实施关闭。

由以上产生的各种问题,另与当局协议妥善处理。

另向兴亚院提出,了解军当局的意向,使意见一致。

从同兴鸟羽、内外胜田两人处详细听闻。

另参照29日发行中通特四五五号,堤(孝)

(三) 关于重庆经济封锁与军票经济圈之确立

(抄)委员长、大阪本部、青岛、天津支部、北京派出所

1940年9月2日

上海委员各社

代表者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上海支部

拜启。关于陈者首提之件,另有来自中国通信社之中国特报的报道,乃如实反映了当地当局的意向。可以想见,另将于4日举办的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经济第一局局长就任演讲会及恳谈会上,当局会向纺织企业征询与扩大减产问题相关与扩大减产相关问题的意向,故而同封送上,望预先一览。

1940年8月29日(周四)

中通特报 第四五五号 中国通信社

今后当地经济应如何再组织?

——重庆经济封锁与军票经济圈之确立

一、 军票工作告一段落,当地经济再组织将积极化

最近,可以看到军票行情呈现非常坚挺之动向,军票如此稳定的状态已持续半年以上。不言而喻,这可以证明,自去年12月当局推行军票一体化政策以来,以非常努力渐渐取得如此效果。可以说,大陆的军票工作由此更上一新台阶。

诚然,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如上军票工作告一段落之同时,当地当局并不仅限于军票工作,而有欲使当地所有经济活动顺沿中日事变发展之方向,不断再组织之浓厚气象。事变发生以来,当地的经济统制亦与日本国内之战时经济体制对应,已步入相当之阶段。其具体表现者,以去年9月出口调整令为契机,就有从对日贸易部门统制及军票价值维持角度出台的资金、企业诸统制政策。

然而,当地除如上对日贸易及企业统制之外,其他部分依然残留旧有之自由主义经济机构。若稍溯过往,这些机构于事变方进行之际,已成为很大的障碍。

如今,中日事变长期化,已从彻底的武力战转向总体战,经济实力之动员,其比重不断增加。伴随这一变化,我方已步入以国家权力不断加强统制经济之命运。此乃中日事变推进中最基本的阶段,与之对应,第二次近卫内阁乘时制定了国内新体制再组织之政策。值此当地军票工作渐入平稳轨道之际,顺应日本不断推进之必然态势,出现经济机构全面再组织之氛围,诚乃历史之必然。

听闻当地当局目前已积极制定“华中经济指导要领”,明确当地经济机构全面再组织的基本指导方针。当然,我们尚未了解其中内容,然而其乃以上客观情势的产物,其基本方向是清楚明白的。

二、 援蒋利敌物资的隔绝与军票经济圈的确立

不言而喻,当地经济统制的形式与内地存在若干差异。其差异点主要在于当地的经济机构具有处于敌地,也即占领地区内的所谓特殊性。换言之,当地经济与日本国内经济相比,其为战争目的所必须进行的动员则更为直接。

事变以来,当地经济在我军作战顺利推进之下,以军票价值维持工作为中心受到统制。而且今后对应现下出现之诸情势,为实现事变之目的,当地经济必将受到进一步的动员。若此,则当然应考虑如下三项。

1. 以封锁重庆经济为目的,隔绝援蒋利敌物资流入重庆内地。

2. 以摧毁法币为目的的贸易统制。

3. 确立作为当地经济动员基本手段的军票经济圈。

而且,如以上之第三项,乃是将以往军票价值维持工作进而飞跃至确立军票经济圈层面。第二、三项则将占领地区之经营问题进而转变为摧垮重庆、以使事变平息,直接动员当地经济层面。这些与以往的统制相比,显然包含了更积极的意图。

其结果,可以预想,当地经济将被进一步强化统制,可能不久之后将从自由主义的经济发展为全面的统制经济,可以推测,恐怕此处存在华中经济再组织之基本意图。

三、 对援蒋利敌物资流入内地的强化管理

接下来稍微具体说明第三项。首先关于隔绝援蒋利敌物资流入重庆内地,如今更毋庸说明,事变以来,加强对重庆方面经济封锁乃我军作战执行的重要一翼。事变发生不久的第一次沿岸封锁,经历数次强化,去年6月封锁宁波、三都澳、福州、温州等,且通过与第三国的外交交涉隔绝缅甸、法属印度支那等地的对外援蒋渠道。如今对于重庆方面的经济封锁,已进入彻底执行的阶段。由此对重庆封锁在作战上的价值,比之以往更增重要性。对此万一当地经济机构不能为之动员,援蒋物资不断供给内地,则诚可谓圣战执行上的重大问题。

本年6月10日,陆海军公布实施内地交易新管理要项。关于本规则之内容,详细刊载于特报第四二一号,故而省略,由此当然要禁止武器、弹药等军需品,而且禁止汽车、橡胶靴、木材、水泥、汽油、盐等准军需品等运入非占领地区。其他棉纱布、香烟、毛织品、肥皂、砂糖等日用杂货物之运出,需其自证非援蒋利敌物资之后,方可发给许可。

当地当局按本规则,将极力限制物资从占领区向非占领区流出,由此期待援蒋利敌现象之消失。当局如此处理,乃因西南内地对于上海经济存在依存性的缘故。

西南内地作为抗战力的补给地,关于必须重视上海这一点而言,勿庸详述,仅从事变前上海的工业生产额占全中国之五成即可了解。据中华工业总联合会发布的信息,去年从上海流入西南内地之工业产品达一亿八千万元。棉纱布、橡胶产品、药品、医用品占大部分,其中西南需要之六成棉纱布由上海供给。

如今与西南相同之沿岸主要渠道及经由第三国之渠道(缅甸、法属印度支那)皆受到全面封锁,仅剩所谓红色渠道及通过占领区的匪群渠道。关于后者,如上所述,由当地当局采取严格的运出入统制,为将重庆经济封锁成果彻底化,不仅要阻断援蒋渠道,而且必须对作为援蒋物资源头的上海的经济活动进行统制。此即今后必须将对当地企业的统制置于重点之根据。大体可预想到,作为援蒋利敌物资根据地上海的自由经济活动已被禁止,且某些企业仅以其援蒋利敌之行为,对于我军作战没有任何贡献,将受到适当之压制。所有企业的活动沿此政策之再组织,乃必然之举。当地经济界也要明确认识当下圣战之现实,有必要对此协助。

当然,只要生产之军需资材及准军需资材并不流入非占领地区,不如说,企业之生产仍值得奖励。即使作为若干利敌物资,其助敌程度较为微弱,比如一般消费物资从军票维持工作之角度,及作为对日出口物资之逆向采购,也会向非占领地区流出。考虑到此种情况,也应对各种企业加以统制。

四、 以进攻法币为目标的贸易调整

继杜绝援蒋(政权)行为之后,通过对商人的组织动员开展摧毁法币的工作,这是我方对当地经济改造的主要方向。虽然这一工作以往即已开展,其指导工作作为今后对当地经济再组织的重要手段必然更为积极化,具体而言:

1. 通过进口第三国物资而使法币负担过重。

2. 改善向第三国出口物资的采购方法。

3. 积极奖励对日本出口。

首先,我方如大批进口第三国的物资,将使重庆政府失去大量外汇,促使法币的崩溃。显然,去年外棉的进口成为法币崩落的决定性因素,然而这些进口物资又会起到援蒋利敌的作用,故而必须防止其对重庆抗战力之补充,且军票价值维持工作必须回避进口上日圆售出法币买进的情况。

进口的物资一般都是消费性的物品,且大部分将在我占领区内被消耗。补贴商人进口的资金,最好利用当地资本或来自第三国的资本。然而如上原则在现实中必然具有相当的融通性。例如,在日圆售出法币买进的情况下,也应许可进口我军作战需要之物资。然而即使在利用当地资本的进口工作中,因仅限于在占领地区内的消费,结果导致对这些物资的需求减退,其进口自然出现减少之趋势。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我方对法币的攻击并不乐观。通过经济封锁,从限制物资流入的角度对重庆发动攻势,这两种方法在现实中也会存在矛盾。既然现在作战的重点是经济封锁,我们就要从这一角度考虑策略。

第二项所提到的要改善向第三国出口物资的采购办法,具体而言,就是要用军票采购中国的土产物资,且不要通过军票与法币直接兑换的形式,而要使军票滞留于市场之中并在市场中流通。这与下一章所提到的军票经济圈的确立问题具有重要关联性。以往,华中当局对第三国的物资出口使重庆方面获得大量外汇,而我方不过从中获得百分之几的手续费而已。故而,以往我方对这种出口行为并不积极支持,且有抑制的倾向。例如生丝,眼下日本以巨额资金对之采购,处于努力维持其价格的状态。对此,仅华中自由出口之生丝一项,就对我贸易政策产生重要障碍。产生如此问题,需使当地当局强化以往对于华中向第三国出口的政策。

然而在这一情况下若使用军票采购土产,且使之滞留于市场上,则通过出口所获外汇将完全为我方所得,由此军票产生贸易通货之功能,其利益巨大。然而就方法论而言,军票使用则比较容易实现,而其市场滞留则实际上较为困难,向第三国出口使用军票,方法上需采用渐进之策,故而暂从大局考虑,依然继续对之采取抑制之策。

继而作为第三项,奖励对日出口并不能直接攻击法币,然而消极地阻止市场对法币的支持,当然从如上目的出发,我方侧重考虑从华中进口主要资材。这是我日圆经济圈内贸易的重点,如今更无需说明。这一对日出口因当地日圆贬值而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如今日圆经济圈贸易价格之调整由东亚进出口组合联合会认真执行,可以预想今后其之活跃。以此为机会,可使当地业者进入此领域。

从如上所述三个观点出发,从贸易层面今后应加强企业统制,伴随第一项对援蒋利敌企业之统制,此两大根本方策将成为当地经济重组重点内容。

五、 军票流通面的扩充与军票经济圈的确立

最后还剩下军票经济圈确立这一重大课题。当地经济以占领地区为基础而形成,此外,在相当额度的军费为我军作战行动所使用的情况下,作为区域通货的军票当然具有重要功能。最近,随着军票价值工作告一段落,我方下一步将着力于确立军票经济圈。以往部分人所谓的法币利用论等,此际可以抛弃,而向军票流通面扩充工作迈进。从此意义而言,此前所谓利用民族资本的论调,从其援蒋利敌之性质及军票扩充工作层面,也必须加以适当纠正。必须指出,利用民族资本,使之全部服务于华中经济建设,乃非常错误之举。对此姑且不论,作为军票经济圈确立的具体方策,也可指出以下三项观点。

1. 使军票作为消费部门的主要支付手段。

2. 使军票作为生产部门的主要支付手段。

3. 赋予军票国际性通货(贸易通货)之功能。

这些都是将军票扩充为一般性通货流通的理论方法。以往军票工作主要将主力倾注于消费部门的流通。即通过将日圆系物资仅以军票销售,谋求军票在市场的滞留。然而相较法币在国内的流通面主要集中于生产领域,军票则仅限于消费领域。这一点使其在货币战中的抗战力受到弱化,且其未被赋予贸易通货之功能,也日益成为对其不利之条件。

作为扩大流通面的策略,渗透进生产部门与获得贸易通货的功能实属必要。现对这两点具体论述。

首先,关于第一项军票成为消费部门的主要支付手段,至少在日圆系物资的情况下,必须在消费层面全面贯彻。即使军票流通于日圆系物资的消费最终阶段。换言之,即从日本商人向华人批发,进而交至一般消费者手中之间的所有阶段,都使用军票。而且这一方法不仅对于日圆系物资,且有必要扩充至法币消费物资层面。目前第三国进口物资中获利较多者,以军票销售的形式,在进口层面成立进口资金储备池,通过军票销售谋求回避日圆价格波动。

关于第二项军票渗入生产部门,作为首要手段,要使军票能够完全用于采购当地的生产原料。进而日人企业原则上提供以军票资金经营。如此则军票得以渗入生产层面,军票的通货功能得以进一步强化。军票渗入生产层面,在军票流通面扩大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华北“联银券”与法币正在斗争中,法币在顽强地抵抗,实际上主要在匪患地带为主的农村地盘,棉花、皮革及其他重要生产原料之支付手段仍使用法币。

关于第三项获得贸易通货之功能,在前章已有详述,此处省略。要使军票能够采购向第三国出口的物资。军票若能成功步入贸易通货的功能阶段,可谓军票经济圈之确立已稍稍完成。如此,军票将成为华中占领区的主要通货,通过扩大军票的流通面以及在市场上的流通数额。为了维持军票的价值,削减从日本进口物资数量,这对于满足我军的作战需要乃至对于日本维持战时经济也具有重要的价值。

六、 利润统制乃至军票贬值问题

通过以上内容可见,我方必须对华中经济进行深入改造。在当下实行经济统制的机构中,陆海军当局负责进出口方面,大藏省财务官事务所负责管制企业方面。兴亚院、领事馆应紧密协作,从管制资金角度开展工作。

最后,关于利润统制与军票贬值问题,一言以概之,当地的利润统制与国内的情况稍有差异。目前,存在通过利用汇率差异获利的状况,这使得日贸易商获得不当利润。我方对其实施管制时,并不会采取与日本国内一样的政策,如调控价格、采取低物价等,而是从回收军票的角度出发,鼓励他们对商品制定较高的价格。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储备大量资金,为对日出口提供补助。这样有助于日圆经济圈物资的顺畅流通,这一点与国内的利润统制在目的、内容上存在差异。

因此,当地的利润统制,也很难说乃所谓的“利润统制”。可以认为,将来日本国内不会实行如此的利润统制,即不会采用对于当地企业限制其利润率的方法,而从以往限制贷款、日圆售出法币买进之许可制等政策来谋求资金的周转化,并通过这些手段继续维持军票价值及对企业的统制。基于从当地经济的国际性、特殊性及军票回收政策的角度来看,这些乃是必然的归结措施。然而,将来也可能以实名公债强制摊派的形式来进行统制。

此外,军票的贬值即军票与国内日圆等价联系的脱离,作为军票经济圈确立的一大着眼点,在华中经济再组织之时,要极力避免军票价值之动摇。如此使军票贬值之方针并不令人乐观。进而军票贬值问题与“联银券”比值问题乃属同一性质。当然进行贬值之情况,乃必须军票与“联银券”同时进行。若考虑这些情况,将来法币崩溃或因其他理由可能导致军票大幅贬值,暂且仅限于现状,军票贬值问题勿需过多关注。

(四) 扩大减产问题

抄—大阪本部、青岛、天津分部、北京派出所、上海会员

1940年9月8日

辰第49号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理事堤孝

伴随欧洲战局之变化与对各主要援蒋渠道之坚决禁绝,华中(主要是三角地带)迎来经济重组之态势。当地当局首先从6月10日起,将物资的运入运出许可制度移管于总军经理部上海派出所,从军票工作的角度而言,需要在管理方法上实施变更。

然而伴随世界情势之变化与日本国内新体制的进展,处理中日事变已提上日程。鉴于应对下一次世界大战的准备工作日益紧迫,从以维持既往军票价值为目的的各项工作出发,需要坚决加强经济战,以配合武力战,现实中需谋求对重庆的经济封锁与军票经济圈的确立。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其要点如下。

(一) 对敌封锁

1. 禁止从占领地区内向占领地区外运出物资。

2. 禁止从占领地区外向占领地区内运入物资。

(二) 通货问题

3. 以攻击法币为目的,抑制出口,利用民族资本,由其目的之如何而决定。

4. 谋求军票价值维持及流通地域的扩大。

(三) 企业限制

5. 日本人事业之进入中国,仅限于生产国内必需品、当地军用品方得许可。

根据以上原则,坚持对华中经济活动的再认识与再组织,关于棉业:

一、 棉花

关于原棉,自9月1日以后另添加的规定:

1. 仅限于处理占领地区内生产的棉花,对于能够采购者实行限制,因此外棉从“攻击法币”之角度处于限制之外。

2. 棉花需要内地原产地证明,要求证明并非敌方物资。作为方法,要求内地棉花所在地的当地机构(军队或特务机关等)加以审查,颁给其证书(当地证明带有“PASS”的棉花可以安全采购)。

3. 允许运入棉花者限于日本纺织企业(包括其委任工厂)及日本棉花同业会八家棉花商(东棉、日棉、江商、伊藤、阿部市、三菱、吉田、瀛华)。

4. 除以上之外者虽不被禁止交易,但被要求提供给军方一笔大额的保证金。

5. 对于产于占领地外的棉花的交易,要求明示其责任,谋求对投机活动的彻底管理。

6. 以上交易之棉花,尤其在占领地区内生产的棉花,其售卖对象仅限于日本纺织,日本纺织虽然也认可纱厂内部相互之间的转卖,但不允许向外出售(不良产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降价处理)。

7. 纱厂需明示所采购棉花的品种名、数量等必要事项,其运入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与提交的棉花样品将被逐一审核,名实不副者将受到调查。

8. 纱厂及棉花商的许可申请书由在华纺织企业同业会向军方履行手续后方可获得。

按以上程序:(一) 判断棉花是否为敌地物资;(二) 判断是否来自占领地区,在实际处理上乃极重大的问题。对此以当局之见解,业者间应迅速协商之后,暂且以棉花种类界定,应区别并非为地方物资后方可申请(例如,宁波棉、通州美种棉乃敌性棉花)。

而对于棉花之采购,现今并不限制以军票形式购入。若将来在可能以军票于原产地购入之情况下,在上海也可使纱厂以军票采购棉花。

此外,租界内如以往般允许采购产于占领地区的棉花,但禁止采购产于非占领地区的棉花,纱厂对此要充分加以注意。

二、 产品

对向上海以外地区运出的产品,按另外规定实行如下限制:

1. 日系工厂之产品。

2. 以军票买卖者。

3. 查定各地之不同需要,在其范围内允许运出。

4. 对产品之判断,先使业者组织协议会鉴定,再寻求军方之认定。

以上协会将以五大洋行组织为中心组织起来,业者们推选阿部市为干事长。原则上也允许地方上的销售组织参与。

将按不同商品组织不同的协会。如果将销售杂货的交易与销售棉产品的交易均交由同一组织进行管理并确立销售计划,必将产生诸多问题。

对于纺织品,配给于内地的棉产品,在洋行方面要求以军票支付的情况下,必须要求以军票销售。当然如往常一般,以法币销售的形式也无妨。

如以上所述,按原棉与产品之限制规定,当然会产生各种问题,伴随此限制规定实施之效果,考虑对在华纺织企业生产及运营上的影响,我与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经济第一局局长岛田主计大佐(关于伊资金问题)就将来纺织企业的运营深入交谈并交换意见。原希望于4日召集各社代表,但以该局长之情况变更为5日下午3时。大体如前所述,该局长传达了军方当局的意向,然其兴亚院官员的身份突兀地表明军方当局的意志,实非其任务,他不过此刻传达军方有如此动向,希望引起注意。故而我方应预先设计对策,与南京方面责任者进行面谈。若纺织企业能提出方案,该局长可充当中介之劳,若此际犹豫不决,则担心有军方不测之怒。

在会谈中,姑且由敝人详细说明目前纺织之现状(此会议岛田局长、金次事务官、大康纱厂胜田氏、同兴纱厂鸟羽氏、公大纱厂山田氏、内外棉纱厂胜田氏、日华纱厂友永氏、上海纱厂野田氏、东华纱厂石田氏、丰田纱厂三好氏、裕丰纱厂菱田氏、堤孝等人参加)。在这次会议中,金次事务官向局长提议,应从善意的立场上提醒纺织企业,日本当局已有改造华中经济的意向,故而在华纺织企业也应采取对策。若不能尽早制定,必将承受难以预料的损失。

6日同业会举办关于本件之协商会议,欲要充分了解军方当局之真正意志,先需与上海军经理派出所所长平井主计中佐及小幡中尉面会,暂求其对此件说明。7日与小幡中尉(平井中佐当日因去南京出差,故不参加)会见,接受其详细之说明(前段之说明,乃基于岛田局长、小幡中尉之说明而记述)。

此外以上会见结束后,同业会再次协商,进而制定如下方针:

一、 前提

虽未充分彻底咀嚼军方当局之意图,但朦胧之间能够把握大体轮廓,纺织企业应自发对生产运营进行一定程度的减产措施。

二、 虽然全体休业能够满足军方主旨,然而对于上海市场一般工商业界波及之影响甚大。

三、 将现有减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产,首先以五成减产为目标(夜班完全休停)。

四、 随着事态之推移,若需进一步减产,则坚决要求军管工厂全体休业。

五、 随以上减产程度而产生的问题,需另行讨论善处。

六、 关于实施减产,在技术层面需另行协商。

将以上方案向委员长报告之同时,9日由理事向兴亚院岛田局长提出,委托其向军方代为斡旋。减产将导致如下问题。

1. 伊资金问题

2. 向陆海军缴纳碎棉的问题

3. 工人清退问题

4. 外棉采购处理问题(及印棉装载量问题)

5. 棉产品向海外出口问题

6. 中英工厂产品对策问题

7. 军管理工厂的返还问题

8. 在华纱厂内部的统制问题(同业会改组强化)

由此产生的大小问题,在实施减产之际,在技术层面还包括:

1. 是否决定减产?

2. 监督方法为何?

3. 按产量进行减产,还是按设备运转台数?

4. 是否对产品进行统制?

5. 如何调整与从日本国内进口作为军票交换物资的棉产品的关系?

这些问题需要慎重讨论,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妥善处理。

11日平井中佐、新城大佐从南京来沪,故有机会与会员一同面谈。

关于本件,7日与小幡中尉会见,他不过例行公事,可以感到,因事态变化,情势进展,故有意不断采取严格管理之措施。小幡原本供职于兴业银行神户分行,从应征者的立场,了解经济界的情况。因此层关系,军首脑部门之间极力顺应当前事态,执行相关事务。若与如新城平井直接面谈,则我方之态度与对策,即使难以决断,从四周情势所见,恐怕也会寻求委员长的承诺,故而应尽量预先寻求贵处妥善处置的承诺。

此外,关于本件,我们于兴亚院会议上听取了6日从东京归来的同兴纱厂鸟羽氏的所见所闻。另也烦请听取9日返回东京的内外棉纱厂胜田氏的意见。

此外,还请参照中国通信特报第455号(8月28日发行)。

追记

一、 关于棉产品出口

为了让通货工作取得成效,一般采取抑制土产出口的方针,特别是对于非占领地区内生产的土产,绝对禁止其流出。而关于棉产品之出口,原料棉花大部分依赖外棉,尚未至抑制其出口。然而鉴于与日本国内产品之关系,也有见解认为应采取限制生产形式。

如华中蚕丝会社,其生丝出口目前被命禁止,听闻其眼下正为此考虑秋蚕采购问题。

(五) 关于纱厂减产之件

17日上海分部来电(至急暗号)

“13日、14日、16日会议之结果,关于废止夜班方案,经过诸多部门专门讨论,从目前情势判断,以普遍社会易于理解的形式采取废除夜班之决定,如下方案望贵处承诺之后,作为条件由岛田局长向大藏省提出,若获得同意后委托其向军方斡旋”。

1. 本工厂、委任经营工厂从10月1日起全部以五成减产、产量半减为目标。

2. 从10月28日起废除夜班,增加停运织机数。除周日之外,周六需全部停工。

3. 考虑到职工清理乃社会问题,各社需一同慎重处理。

4. 提出中止伊资金,只要在充裕的情况下就再次投入。保证日后必定能够以法币返还。

5. 在尽可能满足日军需要的情况下,减少交付的碎棉数量。

6. 自明日起直接实行扩大减产事项。

请承诺以上诸条,并请理解,关于报纸发表,为与当局不产生矛盾,至最后方可决定。

(六) 致上海支部电

1940年9月18日致上海支部电

ウナ电(暗号)

关于16日贵电,本日委员会慎重协商之结果,赞成贵处减产方案,但贵处此刻提出方案中第四、第五项,则恐被视作交换条件,而使本会之诚意受疑,故并非上策,应该撤回。

本部。

(七) 伴随纺织减产工人清理、金融问题及其它特需考虑申请之件

1940年9月18日

兴亚院华中联络部

津田长官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理事堤孝

谨启。陈者,由现今另附之纲要,关于希望减产五成之件,伴随如此减产,不得已工人将被大量清理,当然必须讲求慎重妥当之处置。眼下普遍物价高昂、生活困难之际,于万一之情况下,望于当局指示下获得援助后得以妥善处理。此外,金融问题、对于中外纱厂之处置等,也烦请特别加以考虑。

附:

减产实施纲要

1940年9月18日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上海支部

第一、方针

鉴于在华日人周围之情势,按如下要领进行减产。

第二、要领

一、 减产目标

1. 作为首要目标,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上海支部加盟会社各自所有工厂及获得运营许可的军管理工厂,其运营自10月1日起减少五成,生产减半。

2. 顺应将来周围情势,在有必要扩大减产的情况下,考虑进一步扩大减产。

二、 减产方法

1. 从10月1日起以减产五成、生产半减为目标,从9月17日起开始着手其准备工作。

2. 通过从10月1日以后增加休息日、精纺纱锭停机等手段,实施五成减产。另成立专门委员会,作为长期对策,开始研究合理的减产方法(比如将夜班全部废止,专营昼班等)。

三、 工人清理

1. 考虑到社会问题,各社需一致慎重处理。

2. 由各社人事股组成的东部纺织互杨会、西部纺织绿星会,制定关于公休日、过剩公休、解雇时之补贴等具体方案。

(八) 大阪总部致青岛、天津支部、北京派出所电

1940年9月20日

青岛支部、天津支部、北京派出所均鉴

大阪本部

关于上海支部减产扩大问题,从堤理事报告中已知。然而唯恐本件对于华北纺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将本部、上海支部间电文照抄及上海分部关于减产扩大问题之报告各一份先呈送各位。

(九) 关于减产扩大问题

1940年9月20日

上海支部堤理事阁下

佐佐木委员长

据9月8日贵书(12日寄到)、9月9日贵电及9月16日贵电及最近回国的鸟羽、胜田两位的说明,大体了解贵支部所欲执行的本次扩大减产至五成之问题。

正如我方会员所了解的,兴亚院方面已知悉军方的意向,他们的意见即在华纺织企业不得不限制生产来满足军方的要求,故而上海支部做出“将以往减产三成扩大至五成”的决定。

然而勿庸多言,减产五成对于工厂经营者而言乃相当重大之问题,正如贵信所言,当然会导致工厂管理、财政等方面出现诸多问题,可以推知,其妥善处理必须花费诸多苦心。

然而诸如16日贵电中之第四项(伊资金)及第五项(碎棉问题),虽然乃必然碰撞之问题,然而如今将之直接提出,唯恐本会本欲协助军部方针之态度,乃被误解为动机不纯,故18日如本部发电所示,即如此问题视今后之实际情况,遇到阻力时再行交涉不迟。

然而昨夜堀内公使欢送会上,各社代表汇合之后,根据寄至各社之报告,贵地会员各位关于实行减产之方法、意见乃至方针仍各有议论,故将一同协议之结果今晨如下发电于各位:

为使各位了解减产形式,故标榜减产五成,以停止夜班、生产半减为目标而推进。此际种种技术上的工作唯恐招致世人之误解,故望极力回避(委员长)。

在实际管理工厂之时,虽然可考虑采用诸多手段方法,然而原本本次扩大减产,并非单单发端于纺织自身的利害问题,乃事关大局、顺应国策的一种“姿态”,且作为对于军方所企图的政策之实践,不如以如下电文般采取使任何人都易于明了之方法,乃此际最为必要之态度,坚信此际应极力回避玩弄各种技巧。

如上为大阪本部所坚信者,希望贵处得以妥善处理之。

(十) 致上海支部电(至急暗号)

1940年9月25日

昨日附关于减产实施方法之贵电,本人委员会协商之结果,赞成贵处方案。详情可向今日归任之立川氏咨询。

附:

遂纺织界一齐跃起,为军票工作而协助

今日坚决将棉纱布以军票价格向市场放出

在沪各纺织工厂已进行长期减产,而且滞货也日渐积累增加,一周增加滞货约三千捆(根据八月中旬之调查)。然而如此状况下,华人企业、欧美企业,除浦东之伦昌牌棉布工厂之外,几乎一律都坚持将减产率提高至50%。不仅因日商纱厂被禁止向重庆方面输出棉产品而导致自身滞货增加,且日本在华纺织企业基于某个重大决定,坚决执行五成减产计划。

一直以来,纺织企业为当地日本商权中最为强大者。根据其生产机构之特殊性,乃是对于军票工作最值依赖的协助力量。从此角度可见,如物资动员计划中煤炭之配给方面,特别是销售于纺织企业时,当地当局乃是以外国煤炭之市价对待。如此处理方式必然使纺织企业利弊参半(?)。然而本次坚决禁止物资向非占领区内流出,将以往沉着应对之纺织企业的优势粉碎。以本次提高减产率为契机,迄今的繁盛景象一去不返,而要对军票工作进行积极协助。

所谓纺织企业对军票工作的积极协助,即考虑到当地纺织业的特殊性,多年当局坚决要求执行的将尚未触及的棉纱布通过军票形式向市场放出之策略。虽说市况不佳,纺织企业的产量若以军票来表示,乃是其他日圆系物资远远不及的庞大金额。故而万一全面执行这一策略,“军票经济圈”之成立将不仅仅为一理想耳。总之,纺织企业以军票的形式将产品向市场售出,必然可见乃是对军票工作添加千钧之力。然从迄今之所见这一策略,一般人大概都会指出不可能以军票销售吧。而且将从法币物价转向军票物价之际,中外纺织将采取如何态度?对之应对之道又如何?因尚存各种疑问,故而对此无法直接相信吧。既然难以对之相信,则关于这一巨大变动,我们向在华纺织企业的堤孝氏咨询了各种情况,其所言如下。

军票销售为可能,在华纺织企业堤氏强调决心

前日军票达到73日圆高涨之际,纺织企业并未对当局的市场操作有所协助。如世人所想,这是否关系到纺织之名誉问题,本人对此一概不了解。然而最近若不通过军票形式,则无法售出一切棉纱布,乃是事实。恐怕此际,中外之人并不会追从之,如果坚决执行,则必须有所心理准备,当月恐怕只能卖出一千俵左右。然而若采取不以军票结算就不向市场放出之态度,则中外商人也就没有可供采购之产品而不得不软化服从吧。

纺织企业与西南、西北内地之间的物资交流问题的确令人头痛。然而停止以军票形式销售货物,例如即使减产50%,滞货累积仍将继续。为了贯彻圣战必须采取付出一切牺牲,只能专心将迄今业者认为不可能之军票销售变为可能。

目前还不能明言,已至能够转换成军票形式销售之时期。而中外之人将采取如何之动向?产生何种问题?当我军在策略上采取从管理资敌行为转换为严格审批运入内地之许可等之际,压倒我方之好戏并不会上演。本次纺织界之反动,不如说相反以此为契机,将迄今视为不可能之策略,逐渐使其成为可能。

(十一) 关于减产实施方法之协议

1940年9月24日

上海会员各社

代表者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上海支部

拜启。关于陈者首题之件,今日举办之地三十六回会议席上协议之结果,按另件之与协议相关者,贵社过去一年(去年9月至今年8月)每月棉纱产量(本工厂与委任工厂分别),请另纸列出后,将之回寄我方。

附:

减产实施方法协议

1940年9月23日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上海支部

为了将产量减半,通过协议,将本工厂与委任工厂按如下方法实施。

一、 10月1日以后

1. 增加休息日

周六周日两日昼夜班均休 减产率23%

2. 精纺纱锭停机(实装枚数之35%) 减产率27%

合计 减产率50%

二、 12月1日以后

夜班废止,专营昼班。

然11月中旬再行商议。

三、 报告产量

各社将去年9月至今年8月十二个月间每月售出棉纱、原产棉纱之平均半额向同业会报告。

(十二) 致佐佐木委员长电

1940年9月24日下午2时

大阪本部

致佐佐木委员长电(全部暗号)

本院20日附贵信已阅。在昨日会谈上,决定减产方法如下。

一、 为实现产量减半之目标,自10月1日后增加休息日(周六周日昼夜班全停)及停机37%,仅生产以往一年间每月平均产量之半额(不分支数,按总额计算)。

二、 12月以后周日全部停业、废止夜班,11月中旬再行商议。夜班废除需要清理大量职工,清理期间以两个月为充裕,采取并不急切的处理方针,本日召开东部、西部人事股会议。敬请了解。

堤(孝)。

(十三) 关于与军当局之会谈(报告)

辰第五四号

1940年9月24日

佐佐木委员长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堤孝

昨日23日(周一)下午三时减产会议结束后,与陆军省军务局景山主计中佐(2) 、上海军票物资组合小堀主计中尉于俱乐部会谈,出席者如下:

胜田(大康)、江岛(同兴)、山田(公大)、荒川(内外)、友永(日华)、野田(上纺)、檀(东华)、三好(丰田)、若尾(裕丰),景山少佐乃军务局负责贸易、金融、工业方面的主任。他首先提出:

一、 说明军务局中分担的事项。

二、 今日希望听取当地纺织业者毫无保留的意见。虽然被告知希望了解我方意见,然而我们也表达了今日聚会于此希望了解日本当局意向的态度。

三、 再次希望我方能够开口以便于展开进一步的会谈。于是我尝试打开话题,问及日本当局对于在华纺织企业之存在究竟作如何考虑,目前听闻有宁可将在华纺织企业全面取缔之说法,如今战时状态下在华纺织企业需要对此问题作认真思考等。

四、 如伊资金,现在不如说已无用,相反军方不得不勉强发行大量军票,虽然对于当地日军而言颇为有利,但从日本总体立场而言又该如何看待?于是双方以此问题为中心彼此交换了意见,主要涉及:

1. 因为1圆的通货获得了相当于4圆的价值,故而考虑将其差额的3圆作为国债并作捐款处理。

2. 希望将来在华纺织企业也能如同日本国内企业般交税。

五、 需要控制对海外的出口。

这一点若从日本军政当局看,原棉费用与出口产品的差额乃利润与工资。在日本则国家可以获益。当在华纺织企业出口时,仅仅企业其自身获利。工资流入中国,即加强了蒋介石政权的法币。而且在华纺织企业之产品挤占了日本国内纺织产品的海外市场。

对之,我们认为,若我方产品不出口,则中英商人纱厂的产品也会出口,而对方回复,此亦无可奈何之事。

六、 现在,日本国内存在大量难以向海外出售的棉产品,由此失去一些利润,然而目前还没有对之获利的方法。

七、 然而在华纺织企业的产品一旦流向市场,就自然会流向敌地。眼下正在考虑如何对之完全防止,然而若要完全防止流出,则除将在华纺织企业生产停工之外别无他法。而将在华纺织企业停工,将日本国内的产品运往中国,则结果大同小异。对此虽未能听到明确的意见,然而在华纺织企业的问题乃战时非常时期的产物。国内产品在日本遭遇困境,此乃现实的问题。从此角度考虑,可以推知,与其将在华纺织企业视为问题,不如将滞库棉布与军票回收作为主要问题。

八、 下一个问题,即在华纺织企业的产品在运出之际,如何不流入敌方地区的问题。大批量的流入或许能够防止,而分散性地流入该如何处置?此乃重大问题。即便是所谓的大批量,现在限于香港、仰光,通过第三国的活动也无法防止流入。而分散性流入则出乎意外之多,故而需要采取方法进行限制。迄今十万俵中,约有五万俵需要如此处理。现在的流入方式极为隐秘,需要业者立即采取对策。

九、 如伊资金,若允许将军票圆与日本金圆等价向国内汇款,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仅仅是在华纺织企业与军方之间的问题。当然其中另有理由,也有其必要性。然而不为今日之时代所允许,在华纺织企业需要对之加以思考,故而稍稍给予好意之忠告。

十、 我们作为派出者,大体了解景山所指出的要点,因事关重大,景山提出希望一定与大阪的主脑们商谈。该氏近期将回国,顺便访问大阪。

十一、 事态终归为事态,因不能充分传达意思,与景山氏以白纸形式万事预先听取其意见。

(十四) 关于景山中佐之事项

1940年9月27日

发电致上海支部

景山少佐有重要事项需要恳谈,请尽快通知各社。

委员长。

(十五) 关于再次与○○少佐之会谈(3)

辰第五八号

1940年10月6日

抄—上海各社

佐佐木委员长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理事堤孝

拜启。陈者关于昨5日首题之件,进行如下会谈。

委员会社友永(日华)、檀(东华)、若尾(裕丰)

委员长会社胜田、荒川(内外棉)

如9月28日所附(辰第五七号)所提到的,上海方面一切交由大阪方面决断。在正式提出之前,也请贵方参考我方之考虑。我方以委员会社为中心,交换意见,其提交报告内容如下。立川、胜田两氏从国内归来,黑田氏8日乘坐大洋丸前往大阪,其期望出席此次会议,亦可直接听取黑田氏关于我方之意向。

第一方案 对于今后投入之伊资金。

1. 如大康、内外棉于国内缴纳税金之会社,以伊资金之半买进国债。

2. 并不在国内缴纳税金之会社,将伊资金之四分之一买进国债,伊资金之四分之一作为捐款(各社都将伊资金视为收入)

大康纱厂一年伊资金为2920000元

内外棉纱厂一年伊资金 为8400000元

其一半为5660000元,用以买进国债

其他七家会社一年伊资金 24680000元

四分之一为6170000元买进国债

四分之一为6170000元作为捐款

合计 国债(0.7圆)8281000圆

捐款(0.7圆)4319000圆

合计 12600000圆

第二方案 全部捐款

上海方面将军票1000万圆通过当局机构作为捐款,但月支付100万圆,共支付10个月。

本方案之重点在于使当地陆海军及其他相关当局了解我方之立场,将捐款用途及其他名义完全交由当局处理。

按此层意义,需要考虑一千万圆是否适当,及此方法是否能够实现我方之目标。

第三方案

1. 以伊资金买进国债,比如每月定额为100万圆。

2. 将伊资金之余额按各社之立场加以考量,适当作为捐款(以国内缴纳多额之会社与并非如此之会社区分)。

第四方案

以伊资金之半额买进国债(若为半额,则将军票视为汇价6便士处理)。

(根据法币的对外价值与对军票的行情,考虑买进国债的份额)

要言之,若通过与○○少佐之谈话来判断,考虑内地各方面之情况,非常有必要采取一些行动,尽快将合适意见统一。然而目前并不能征询到东京中央的真正意向,此最为遗憾。若委员长采取何种方法能够了解之,我们自身也易于发现适合有效之方法。有意见认为,委员长前往东京大藏省,征询其意向,也不失为一策略。

当地大藏省当局委婉地从小生处寻求意见,究竟如何则预定明日相商,一有所了解即告知。

此外有意见认为,第二方案及第四方案需要再作考虑。

以上罗列特别委员会之意见,以供委员长参考。另以上各方案于下回例会(9日)披露之后,若有其他方案,再行告知。

此外,关于设立调整费方案,内地汇款以外币形式方案等,也进行过讨论,主要将重点置于是否有助于当地工作,又是否还有其他方法可供考虑者,各社内部也有疑问。此诚复杂问题也。

(十六) 致上海支部电文

1940年10月7日

虽然并无来自景山氏的任何讯息,我处已召开两三次委员会,此外本日也于特别委员会上进行种种协商。首先贵地出现此种话题,难以判明其氛围,故而处于难以制定对策之状态。因此待阁下来大阪时详细相询,期盼阁下尽快回国。

委员长。

附:

1940年10月10日 上海支部来电(暗号)

7日附贵电所见,本日会议之结果,景山氏谈话之真意,暂时难以判断,故而通过与兴亚院岛田局长之斡旋,拜会南京总军,兼报告减产状况,征询军方意向,决定与委员会社代表同伴10月12日出发,当然尚无法期待能否充分征询,首先敝人东上,也请贵方极力打听中央当局意向。

堤(孝)。

(十七) 关于在华纱厂的立场

1940年10月14日 上海支部来电,附《在华纱厂的立场》。(4)

某在华纱厂要人对军方挑衅论的意见:

一、 在华纺织企业存在可否论

二、 伊资金无用论

1. 所谓“一元”等于“四元”之说

2. 难道不应将内地汇款的1/4保留于社内,3/4充作购买公债?

3. 在最近的将来与日本国内一样缴税。

三、 海外出口不可论

1. 在日本,出口价格与原棉费用相减之差额,剩余即工资与利润。

2. 然而在华纺织企业的情况,仅剩余利润,工资则流入中方。

3. 在华纺织企业产品挤压了日本内地纺织品的海外市场,强化了法币、援助了蒋政权之说。

4. 日本内地存在难以通过出口牟利的棉产品滞货,如今无法将之卖出获得资金,故只好向中国出口以充作回收军票的物资,故应减少在华纺织企业的生产。

5. 即使在华纺织企业休业,只要英、华人纺织继续生产,其休业便无意义。

6. 即使在华纺织企业休业,将日本货出口至中国,结果也无太大的差异。

一、 在华纱厂应否存在论

要否定在华纺织企业的存在,大概有这些理由:

(1) 在华纺织企业在当地消耗了大量棉花,从而使日本内地获得棉花日益困难。

(2) 如某要人所言,在华纺织企业产品流入敌地(非占领区域)是不被允许的。

从当地收购棉花也罢,产品流入敌地也好,都不过是一时现象,只要自身采取适当的对策处理之,未必能成为彻底否定在华纺织企业存在的因素。在这里我想不厌其烦地陈述在华纺织企业的功绩:

在华纺织企业乃我方在政治、经济上利益扩张的根基。不言而喻,在华纺织企业渴望的是经济上的扩张,从伊始便并无政治上发展的意图,然具体探讨近十数年来的发展史,在与第三国的对抗上,经济权益也可视为政治权益,如何使我日本获得有有力的发言权,单从这点来看,在华纺织企业即不能袖手旁观以充矜持,然今以一时之现象云其存在价值,在华纺织企业的立场恰如一家庭中不仅已丧失活动能力且每日白食的老人,在节约粮食的时节,或者对其存在抱以非议。在华纺织企业使用华人职工,故只要在华纺织企业发展,日本的纺织劳动者则会丧失工作,此说暂且听来十分合理,连一些相当有见识者,也易陷入此谬见。仅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只要在华纺织企业发展扩张,的确日本的劳动者将失去工作机会。然而上海支部会员会社雇佣的劳工约6万人,若以其支付工资为每月平均16元(法币)来算,每月领取96万元,一年即为1152万元。工人一月收入16元乃可支持一家平均四口人20%的生活费用。(如今乃非常状态下,生活费约增加一倍)。

上海侨居的日本人,事变前据说达3万人,即使说他们直接或间接依存于在华纺织企业,也非过言。曾经在1925年“五卅事件”之际,上海在华纺织企业不得已全部关闭半载,当时虹口这边的日本人商业街为此已受很大打击,都渴望工厂迅速复工,这些足为在华日侨依存于在华纺织企业的明证。

不用说,在华同胞绝非依靠每月16元程度的收入才得以生活的阶层,在华纺织企业在中国的扩张,或许对于日本内地纺织工人而言夺取了其就业的机会,却可谓给予了其他阶层得以生活的道路。要言之,虽夺走了甲的岗位,却给了乙、丙充分的工作机会。如此现象在青岛、天津也是如此,若从这些城市中撤去在华纺织企业,则日本人还能留下怎样的痕迹呢?

主要来说,在华纺织企业不仅是日本人发展的根基,其虽未给予(本国)纺织劳工岗位,却使多数的同胞能够安居乐业,正可谓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长年拮据经营而带来今天的强大兴盛,若我们日本人全无扩张,今日的中国纺织界将是何等景象?恐怕且不论华人,其他国人也接踵而侵入中国乎?今日日本人纺织与外人纺织的地位或将颠倒。

如此想来,我在华纺织企业的功绩实乃伟大,相信此未必为自夸自赞。

二、 伊资金无用论

因伊资金现已无必要,故可立即废止。(伊资金)不需要无限期存在下去,作为在华纺织企业仅仅是出于协助军方计,目前为止已忍受了相当的牺牲,故也有这样想法。

若废除之,则以四便士、三便士半之货币(法币)换得一先令二便士的日圆,而谋取不当利益之说自可不攻自破。原本不是存在在华纺织企业的全部利益来自伊资金账户的误解吗?以一个月三百万元法币获取军票计算,按照昨日的行情不过为210万元,一年也不过2520万元,若其中四分之三为不当所得,则也不过为1890万元。

上海支部会员的全部投资额纱锭一枚为150元(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总共折算约2亿元,1890万元对于2亿而言,不到10%。故而称在华纺织企业的利益,全部来自伊资金之说甚为牵强附会。

三、 汇款的3/4作为接受公债之说难以成立

只要伊资金存在,在华纺织企业即可从其B账户中取得军票,并向日本汇款,此汇款的3/4若是充当购买公债,则假定1000万元汇款,其中3/4即750万元应作为购买公债的资金。然而这一设想基本不可能实现。理由如下:

1. 汇款中的九成,都有相当重要之用途,绝非游资。提出3/4收购公债说的人认为,利润即剩余资本=无所用途的游资。

2. 虽然的确存在利润,但需要征收法人税。

3. 对于法人需缴纳很高的法人税(若利益达900万元,则法人税即达423万元),若支付3/4购买公债,则无法支付该税与股东红利。(5)

对超过这一范围的要求,实行则极为勉强。在华纺织企业在无论怎样的情况下都愿与军方合作,身殉国策,决无丝毫吝惜,然对于单单一时付出之贡献与长期付出之贡献,自身(与当局)存在着不同的方法与手段来实现之,即便是在华纺织企业也希望当局认同其“生存之路”。

四、 出口不可论

上海支部在华纺织企业100万枚纱锭所生产的产品中,究竟有多少比例的产品是用来出口呢?大概还不到一半。即便退一步而言,达到一半也不过65万枚纱锭的产量而已。

若视日本国内纱厂1200万枚中的半数600万枚用以制造出口品的话,65万枚不过为其十分之一而已。相对一百俵的产量,不过居十俵或十一俵而已。所谓“荒废”之说,是否过于夸张?

从过去的例子来看,在华纺织企业产品以输入中国内地为宗旨,事实上内地也因棉产品不足而极易消化这些产品,故向海外出口的极少,偶尔也有出口的话,也是因为排斥日货,在内地需求完全杜绝时,不得已而为之,决非是为了获得利益,而偏好出口之途。

如今海外市场日本产品不振之原因,难道不正是因为其是日本品而被拒之门外吗?在华纺织企业中有的是在本国有母公司的子公司,即便表面上在上海有母公司的,也绝非第三国资本,正是因为“日本制造”难以出口,所以“中国制造”的日本产品才受到欢迎,不如说奖励其进一步出口不是更好?结果当然是为母国获得更多的外汇。

对于断定在华纺织企业的存在乃强化法币之说,我完全不能同意。……从在华纺织企业的立场来看,在华纺织企业的确获得了外汇,二亿元中有几个百分点作为工资以法币支付,因而二亿元的利润中,即使仅仅减去工资,作为支付给华人的法币在外资金,也绝没有剩余。换言之,作为日本企业,在华纺织企业仍将二亿元的在外资金全部留在了日本人的手中。总之,虽然在华纺织企业拥有二亿元的外汇,其中的若干需直接取出换成法币而消费掉,这即便是强化了法币,也并非是援蒋行为。

五、 在华纺织企业能助打倒蒋政权一臂之力

笔者曾说明过支付于中国工人的工资为年额1152万元,其中月额为96万元。若换一个视角来调查一下中国的外棉进口量:

昭和十四年(1939年)1月至12月 中国进口的外棉 约400万担

昭和十五年(1940年)1月至7月 约280万担

合计19个月的进口量 680万担

若一担200元平均来算,达13.6亿元。原本这相当于13.6亿元法币的原棉也并非仅仅由在华纺织企业所消费,但可以说大部分是由在华纺织企业所消费的。假如说消费了八成,即10.8余亿元的话,仅这一项,在华纺织企业即消耗了蒋介石政权在国统区以外的大量资金。如以支付给中国人工资1152万元为“罪”,而对打倒蒋介石政权有所帮助的消耗其在外法币十亿余法币为“功”的话,其“功”当然不言而喻,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六、 在日本通过黄金采购来的棉产品出现滞货,如今更无将之换成黄金的手段

中国人对“日本制造”敬而远之,而“中国制造”或许能够出口,此乃诚然不幸之事态,故除将日本棉产品带至中国充作军票回收物资外别无他法,故要求在华纺织企业减产。

但在华纺织企业对于究竟是何品种货物造成了滞货,尚一无所知,故难以对此加以讨论。原本很多产品针对第三国出口而非中国。各国因风俗、兴趣不同,需求各异。去年以来,喧哗一时涌向中国市场的棉制品尚未售出,结果大量滞留在中国,可谓殷鉴不远。

中国人的嗜好、兴趣,除中国人外,在华纺织企业最有心得,故能生产出适合中国市场的产品,即使确信最能辨识中国人嗜好、兴趣而生产的在华纺织企业,如今其产品也难以售出。所谓被抵制的日货,其实是从日本进口来的棉产品,原本就并非面向中国人,且其作为日货受到抵制,谁又能预料?日货出口至中国同样也会成为援蒋行为,因为这些物资同样也会流入非占领区(这谁也不能保证)。

在华纺织企业只要事关国策,无论如何都会顺从,半歇业也好,全歇业也罢,皆可遵命。乘着日本人的疲敝,中国人与外国人的事业却得以发展,那么苦心经营至今的日本人的地盘就会被彻底颠覆,这正是吾辈恐惧之所在。另外,从日本运来之货物,在运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上,不言而喻,也将比原价来得高。

七、 在华纺织企业的将来会因通货不稳而内藏危机

如今在华中方面,军票和法币作为通货共同流通,但这两种通货因没有长期性,若时机来临,均会面临被新通货所替换之命运,此乃常识。法币昨日在三便士半上下,而军票大约在五便士左右,将来新通货出现的话,这两种通货与之兑换价值如何落定,尚是问题所在。

在华纺织企业各社手中拥有的原棉及产品,至今主要以法币交易,故将军票暂行搁置。法币对新通货的兑换存在市场走高走低之情况,从而导致各种利害,且最近产品因滞货出现未曾有之膨胀,故兑换之,必然出现难以想象的庞大金额。

从常识来看,这也不过是明面上的损失,也非可以期待的利润,因通货不稳定而导致的危机,也即指此。

虽然也有人理解,在华纺织企业自这次事变发生以来牟取了巨额利润,他们并未考虑通货不稳定的情况。即便今日清算一切,解散在华纺织企业,只要事变没有结束,不安始终是不安,它仍旧会持续下去。所谓“赚钱”、“赚钱”的喧哗,越至最后关头,其结果只能越出乎意料。在华纺织企业只要以博取利润为方针,就极可能看到飞至而来的悲剧。

要言之,威胁终究是威胁,决定在华纺织企业命运最后的日子不也渐渐临近了吗?

(十八) 关于减工问题

会员第一八六号

1940年10月19日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大阪本部

会员各位

拜启。从上海分部发来“减工问题”如下之电报,请阅览。

本日例会协议如下。

1. 东部各社自11月4日起仅实行昼班。

2. 迄今因增加停机,变更为六昼夜运转。

3. 西部各会社目前六昼夜运转。

关于废除夜班则另行商议。尽可能一起废除夜班,有特殊情况则另行决定。

(十九) 关于影山少佐之问题

辰第六二号

1940年10月17日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理事堤孝

前件拜启,与相马财务官面谈,征询关于本件非公开的意见,了解该氏之意向,报告如下。

1. 影山少佐的意见是否为军方全部之意见?

军中一部分人有如此之氛围,然而并未形成所谓之意见。此外,影山氏的意见恐怕反映了军部一部分人的态度,但应看作这是他个人的意见吧?尤其是关于伊资金,他的意见完全与当地军部的意见不同。

2. 军票汇款

如军票与日银券等价汇款,仅限于军人与在华纱厂之说实在可笑,实际上完全无此差别,乃以外币为本位汇款的例子还有很多。作为原则,军票之圆与日银券之圆原本等值,如果加以取缔,而将之视为纱厂利用外币本位进行汇款而彻底实施之,则就将考虑产生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即日本政府将下定决心将军票与日银券等值脱离。

3. 伊资金

所谓伊资金作为协助军票工作之工具,诚然相当不错。随着金额不断增加,军部认为纱厂每月应稳定提供300万元之巨额款项。实际上非常困难。对此军人并不明白,时不时要求每月增加至500万、1000万,如现在之300万元,大藏省方面已经满足而一部分军人仍报以恶言。尽管伊资金设立当时,军方的意向不过为每月100万元左右,即使有的军人认为的要求300万元也无法实现。如今提出特别伊资金1000万元的融通方案。这1000万元正是考虑了这一部分军人的意向,当然是为了能够缓和几分他们的态度。

4. 课税问题

这在军人中是相当强烈的意见。有人认为,纱厂利用战争取得暴利,且向非占领地区出售产品而赚大钱,故而此际必须对之加以重税。令人震惊的是,数日前南京总军参谋古谷中佐来访,商量以在华纺织企业为中心,上海商社能否每年缴纳1亿圆的税金。考虑仅在华纺织企业每年缴纳1000万圆。如内外棉、大康等还在日本纳税,三井及其他主要商社也在国内纳税,故预先说明即使考虑在上海收税,也不会有如军方所设想的那般巨额。

5. 相马氏的意见(个人意见)

在华纺织企业通过伊资金有效地协助军票工作,如何处理取得的军票,本身是第二层面的问题。重要的是尽可能地利用伊资金协助军方,因此需要将赚取的资金全部投入伊资金,然而也有将资本投资于其他方面,或增加资本的意见,这甚为遗憾。若有如此资金,则通过伊资金协助军方,次而将之作为捐款亦不错。主要是资金若充裕,就希望将之尽可能多地投入公债。在华纺织企业根本不需要对军中一部分人的意见感到忧虑,只要认为自己所做之事于国有利即可。所谓税金一事实际并非如此简单,外币本位也同样如此。考虑此中情况,在华纺织企业其自身应为国尽力,因军票贬值、汇兑贬值,其税金负担比之国内纱厂要轻,基此事实,应做进一步考虑。是否能将多余的资金投入公债?因为既有负担税金的会社,也有不负担者,我们则设定调整费,一俵按怎样比例分担为宜。

此外,若前往南京征询,则可能招致尴尬之结果。

(二十) 关于相马财务官的意见

1940年10月23日

本社董事

内外棉株式会社上海分店

在本日同业会理例会上,关于与○○少佐的会面问题,堤氏作了大致如下的报告。

堤氏前日拜访当地财务官相马书记官,向其说明了之前与○○少佐的会谈之概要,对之寻求相马的意见,相马对此则回答如下:

1. ○○少佐的意见应该是其个人意见吧。并不能说代表了○部当局之意见。

2. 纱厂通过伊资金为军票工作作出贡献,而所谓的“伊资金”,乃是用于法币在必要的时候换成军票,从而充分实现其任务。而由此产生的军票的去向,或采购公债,或以外汇本位汇款,无需说明。

3. 允许军票与日圆等价汇款,仅仅限于军人与纱厂,此并非事实。不如原则上认为,允许以等值方式汇款,仅是特殊情况。所谓将之以外币本位,或将之全部以外币本位处理,因为与军票的价值维持有着密切联系,绝非简单可以解决的问题。

4. 有人认为在华企业应与国内企业同样纳税,虽然有一定道理,但这并非仅是上海的问题,而且这在法制上也并非容易解决的问题。因此,若纱厂只要做自身认为当做之事,就无需对某某之所言而一一喧哗骚动。

因此,仅限于本日例会,出席者对于先前心存芥蒂的○○少佐问题暂时得以解消。之前堤氏已将此事向本部报告,同业会方面并未将之文字发表,故而不知究竟为何内容,在本部的感受大体如下。

然而,我参加本日例会时听到了如上堤氏的报告,则呆然不知所言。我在本日例会开始之2小时前与相马氏曾有面谈,告知其内外棉会社在国内所负担税金的大致情况,也谈到○○少佐之事。

我所听闻相马氏关于○○少佐的意见与堤氏既述之报告大体相似,其次如下所述:

如今事态并不简单,如○○少佐所言,不能将事情顺利推进。然而说起在华纺织企业对于战时国家经济之贡献,如今伊资金之程度是否充分,则完全是另一问题。如○○少佐所言之意思,期待在华纺织企业对国家战时经济的贡献,乃是军民各方面的常识。提到○○少佐的意见果真是否代表○部,如今尚需进一步确认这样的话,本身说明纺织业者并没有觉醒于时代。若真正对时代有所认识,就不会对以上之事要求确认,而使自发对于国家制定服务方案,向当局提出。若在华纺织企业并不改变今日之状态,以如何之形式服务于国家,吾亦有腹案。然而隐约了解到,同业会已成立特别委员研究此问题,故而吾拭目以待。

堤氏的报告中完全没有此后的部分,这是否弄错了?或者该氏认为“若○○少佐的意见并非○部正式的意见,故而无需谈及此问题”,是有意识地作了以上报告,且不论其当否,若该氏对于财务官似乎述说了反对○○少佐意见之意见而过于感激(财务官对于○○少佐之意见并未表示赞同,以我看来也存在理由,无论如何此事乃财务官负责之事项,局外之人不应将此已经研究之事恰似新发现般述说),若该氏因其自身之癖好将问题的关键掩盖,则实在是贻误同仁。

但是,我和财务官的对话不过是私人性质,堤氏的报告可能是正确的。然而从常识来看,这也过于美好了。我将此问题老调重提,希望各位了解以上之信息,希望审议堤氏之报告,以确认其无误。故而暂时提出本报告。

(二十一) 关于在华纺织企业协助具体方案的代表会议

1940年11月2日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上海分部

日期:1940年11月1日下午2:00—4:00

地点:同业会事务所

出席者:13名

胜田(大康)、立川(同兴)、山田(公大)、胜田、荒川(内外)、森本、安川(日华)、黑田、野田(上海)、檀(东华)、三好(丰田)、菱田(裕丰)、堤(同业会)

姑且仅将提案内容急送,详细情况日后以信件汇报。

第一案

每月军票150万圆作为税金,各社按纱锭比例分担。各社自由将之用于捐款或用以采购国债,然而需从税金负担额中扣除。

理 由

纱厂评价不佳者未必需要介怀。不如说,我们纱厂对此等问题需抱有自己的信念。但是利用低汇率汇款来获取利益,或于此非常时期若不支付税金而获取利益,无论如何都令人不快。且无论国内外识者皆非难在华纱厂的话,相信在华纱厂对此无论何时都会感到羞愧。

故而在问题解决之际,如果不触及这两点的话,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然而汇款得益与税金两者不可分割,具有相连的性质。故而将两者一并解决,提出以上方案,然而150万圆是否适当,尚可再做讨论。

第二案

强化纺织同业会各会社资金的管理,将多余的资金全部交由国家使用。

理 由

无论称为捐款或是税金,或以往之伊资金,无非都是将多余资金之一部分供国家使用。此际若进一步摆出将全部多余资金交由国家使用的态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日本国内经济统制的发展趋势,好像今后分红后的剩余利润将全部作为税金及国债处理。即资本一圆也不许增加,换言之,今后只要资本有所剩余,就将全部采购国债,这已形成趋势。我们在外企业有必要准备与国内的趋势保持步调一致,相反这对会社而言反而更为安全。无论如何,纱厂的业绩因各种环境的变化,最近急剧下降。当局想方设法对会社进行榨取,各社或对之欺瞒,或逃避后隐藏利润,但只要说到纱厂,就被认为是赚钱的工具。只要有这种认识,将来纱厂就会面临被榨干的危险。因此纱厂将全部利润公开,仅仅保留必要的资金,表现出能将全部利润贡献于华中财政之态度。而且在具体实施时,可通过赋予同业会充分调查各家企业的存款及资本运用的权力,再与企业相互协商来确定。

第三案

设立与伊资金并行的另一资金(暂称“乙资金”)。

1. 每月投入一定金额(法币)。

2. 本资金的使用方式完全交由财务官。

3. 以国债形式返还。

4. 在纱厂遇到金融危机需要资金借入的情况下,在财务官认为无妨的范围内,接受本资金的融通,及在财务官的许可下,以本资金为担保从银行借入资金。

5. 期间姑且连续,本资金仅与上海分部关联。

理 由

1. 伊资金完全由军方使用,财务官在金融工作上不能使用之。故而本资金与伊资金暂且平行,充作财务官的金融工作资金。

2. 不言而喻,金额当然多多益善。然而如以往继续投入伊资金的话,将多余的金额每月提供于本资金就相当困难。故而本资金的金额定为某个数额,由大阪方面协商决定。暂且预定每月150万元或200万元,在投入之际,将一年划分为四期,各社所持份额以四期为基准,暂且约定投入三个月的分担额来加以融通。

3. 在决定分摊比例时,可如伊资金般操作,按支部会费、纱锭的比例,或按在日本国内纳税的企业与非在日本国内纳税的企业区别对待,制定某种新的方案。

4. 财务官对于纱厂按各自打算将多余资金投入纱厂以外的事业感到遗憾,故而有人认为,应尽可能地将各方面的这类资金统一起来汇集于财务官处,使之服务于国家乃至军方。以此目的,故而考虑提供本资金,姑且作为捐款,或是作为一定数额的公债,以此思路为基础,选择更有效的方法。故而设立这一特别资金,将使用方式交由财务官。

5. 可以预见,对本资金的投入已颇为困难,纱厂手中不能毫无资金留存。虽然他人认为纱厂手中的资金充裕,但实际上纱厂对本资金的投入很难实现。投入暂且投入,必要的时候接受返还,即预先打开一条渠道,可以从本资金借入。若无法连续按约定对之投入,或因各种原因而投入困难,希望财务官也能够充分了解此情形,按我方的希望得到借款。

当然现下从银行借入资金的话,以50万元为限度。希望财务官允许银行给予超过以上限额的贷款。财务官是否认可这一点则另当别论。

6. 公债按本资金的投入与财务官使用上的情况,在适当的时候改为国债,最后全部以国债形式返还(如果以现金返还,也可以)。

7.  期间之设定,尽可能合理。此亦无奈之举。

各会社的赞否情况

第一方案 内外棉

第二方案 内外(内外比起第一方案,更倾向于第二方案)

第三方案 大康、同兴、日华、上纺、东华、裕丰

但是,大康只是在决定分担额之际,要以考虑税金的情况为条件才赞成。

公大、丰田对各方案都持保留态度。

第三方案(由菱田带回之方案)

在华纺织企业上海支部对国策协助方案

相马财务官的提倡如下所示:

1. 除以往每月投入伊资金的300万元之外,为满足国家政策的需要,另向每月财务官提供法币200万元。

2. 本资金在财务官每次接受时可暂且兑换成军票而作为存款。

3. 在事变结束后可以国债或军票返还。

对以上方案表示赞同的会社有上海纺、日华、裕丰、东华、大康、同兴等六家会社,但公大、丰田二家会社持保留态度,关于希望之条件则内外棉主张第二方案。

(二十二) 关于日商纱厂协助方案之件

1940年11月4日

佐佐木委员长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理事堤孝

拜启陈者,目前之问题在于在华纺织企业对于邦国之协助具体方案,经11月1日会谈、慎重商议,得到三个成案。作为2日附件现行送达。

此外,裕丰菱田、同兴立川两位在参加以上会议之后,于3日乘坐神户丸回京,详细情况可向两位咨询。在以上会议之前,各社必须提出一个方案,其内容如下,以供参考。

A案

一、 与伊资金及其他资金暂无任何关系,以日圆1000万圆采购公债,例如每月100万圆,以10个月为期限。

二、 全体在华纺织企业包括在华北的纱厂都对以上方案加以考虑。

三、 各社接受的分担比例通过协商决定。不要勉强以纱锭比率来决定。

四、 在上海的纱厂则从伊资金B账户中分配此项费用。

B案

一、 将日圆1000万圆在某个期间内作“特殊保留”之用。

二、 将此资金购买公债。

三、 但不可直接或分步购买公债,而是交由财务官使用于必要之方面。

四、 当然,最后通过公债返还,若从时间上而言,可将此资金贷于财务官。

五、 然而若手头困难时,则可从财务官处将此资金临时贷于纱厂。

六、 希望财务官斡旋,将此资金作为担保,可从银行处借款。

七、 此案仅限于上海,而华北另当别论。

C案

一、 成立与伊资金平行之另一以500万日圆为限度之资金。

二、 将之与伊资金(B账户)中的500万日圆合计,共1000万日圆为限度,征购公债。

三、 公债购入之情况完全交由财务官处理。

四、 此为仅限上海分部之工作。

D案

一、 不论是否以公债之名,对于国民乃是理所当然之义务。对于采购公债当然并无反对,若考虑将来,此际是否需要以此令他人一目了然之形式?

二、 因此,可否兴建建筑(如捐献建设军人会馆、民团厅舍之资金)?

三、 向当地军部捐款。

四、 公债等问题日后再做考虑?

五、 预先准备今后必要时需提供之资金。

E案

一、 给予军部的捐款乃至建筑物的捐建,现在并非时机。作为个人自发的捐款捐赠则随意。

二、 采购公债虽是日本国民之义务,在华纺织企业并非必须全体协同购入。在上海的纱厂可向同业会提出今后每次发行所应征购的份额。

三、 军部、财务官对于纱厂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敦促纱厂减产,结果即所谓“上海纱厂的游资集中于一处,以利用之满足国家之需要”,故此际应顺应此种意向,在上海的纺织会社协力筹出此资金,以供当局使用。其筹出方法如下:

1. 此资金暂称“Z资金”。

2. Z资金的第一次目标为1000万日圆,从11月起至明年3月为止,每月投入军票200万圆。

3. 每月的投入方法以伊资金为标准。

4. 以明年3月为止将负担的金额全部投入,每月的投入额则可增减。

5. 当局在利用Z资金剩余的情况下,纱厂可借入其中一部分用于营业,但预计也能获得当局的谅解。

F案

每月将军票150万圆作为税金,各社按纱锭比例分担。是否将之购买国债按各社之自由,但可从税金负担额中扣除。

H案

设立与伊资金并行之另一资金。

1. 每月将一定金额(法币)投入其中。

2. 本资金的运用交由财务官。

3. 以公债形式返还。

4. 纱厂方面需要资金之情况下,由财务官在无妨碍之范围内反向贷出,或者获得财务官之许可,以本资金担保从银行处借款。

5. 仅限于上海分部,期间尽可能连续。

如上之八项方案,经过协商得出结果:

将F案(第一案)、G案(第二案)、H案(第三案)等三项方案向委员长提出,大阪将进一步协商研究,以求意见一致。

对于相马财务官提倡方案的希望条件

1. 本资金用于金融用途,当自有资金陷入困难之时,希望财务官能为纱厂从银行及他处借入资金而执适当斡旋之劳。

2. 本资金未必以国债形式返还。(此外大康纱厂有如下附加条件)

3. 希望充分考虑在国内缴纳国税会社的情况。

相马方案赞成者协商之结果

1. 相马方案经华中军经理部及兴亚院第一局协商了解为前提。

2. 本资金的缴纳比例按各社纱锭比例分担。

3. 具体详细的条件与财务官折冲沟通。

4. 关于本资金的使用情况,于一定期限内通知同业会。

5. 本资金的提供完全以在华纺织企业上海分部的名义。

6. 本资金达到一定额度时希望将其一部分以国债形式返还。

(二十三) 送呈关于工资军票支付问题的会议报告之件

1940年11月8日

上海会员各社

代表者 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拜启陈者,本月4日举办之关于工资军票支付问题的会议报告以供参考。

关于工资军票支付问题的会议

时间:1940年11月4日(周一)下午1:30—3:00(上海时间) 

地点:日本俱乐部二楼

出席者:19名

互杨会:伊藤(大康)、山崎、明里(同兴二)、池尻(公大一)、竹内(上海)、大畑、井上(东华)、木村(丰田—纬通)、池田(裕丰)

绿星会:河渊(同兴一)、中村(公大三)、酒井(公大四)、镰田(内外)、吉富(日华)、足立(东华—鼎鑫)、松本(丰田)

同业会:堤、村井

主要报告及协议事项

一、 关于工资军票支付

首先由堤理事报告如下此事。

关于工资军票支付,已预先委托东部互杨会、西部绿星会制定具体方案,29日在拜访南京军当局之际,本问题为其所催促。我回答道,目前工资的三成左右以军票支付,现仍在研究具体方案。最近已到实施之时机,然而若军票直接兑换成法币,这就与协助我军的主旨背离,结果丧失以军票支付工资的意义。为了体现使用军票100%的效果,有必要考虑用军票采购必要的物资,如大米等。我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仍有相当的困难。然而军方认为,目前军队对大米多有囤积,可按需要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或以适当的价格(比市价几分低廉)供给。故军方再次提出要求,希望酌情处理。

今年春,以部分工资使用军票支付为条件而获得了军米。尽管如此,仍受到若不以军票支付工资,即心怀不端之责难。我方说明,当时部分工资以军票支付,在小额纸币的调入、军票价值维持工作上都存在各种困难,故而不能立即实施。在还没有具体方案之前,(若贸然实施)将立即导致工人所需白米的短缺,作为紧急应对之策,首先应供给军米。很明确,我方毫无欺瞒军当局之意图。

于此报告之后,经过种种协商,军当局认为,工银军票支付问题与工人所需白米之提供具有关联性。双方一致认为,此际应考虑其他方案。于是关于军票支付决定如下,向代表者会议提出。

1. 工资三成左右以军票支付。

2. 准备可供以军票采购的物资,或使之可兑换法币。

3. 汇率按横滨正金银行之汇率,采用离工资支付日最近日之汇率。

4. 自11月16日以后之支付开始实施。

5. 11月15日各社一齐公表。

在向军方陈情之前,暂且在工资所支付军票额的范围内,通过互杨会、绿星会向同业会提出各社所希望白米之数量。

二、 关于夜班废止实施之情况

关于本件各社之报告,从本日(11月4日)停止夜班的工厂如下所示:

大康 本工厂、恒丰工厂

同兴 第一工厂、第二工厂、大丰工厂

公大 第一工厂、第二工厂

内外 第二工厂(与纺织共同)、第三、四、五、六、八工厂、苏纶工厂

日华 曹家渡工厂、喜和工厂、恒大工厂(8月10日)

上海 本工厂、申新第六

东华 本工厂、仁德

丰田 纬通工厂、嘉丰工厂(10月1日)

裕丰 本工厂、申新五、上海印染

三、 10月末工人状态报告之件

按照所定格式之报告,特别附记工人的转职状态。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政务局暗中派遣华人密探调查失业工人的行踪。

四、 11月11日休业之件

为了祝贺皇纪2600年,10月31日举办第四十三次代表大会,在会上决定于11月11日休业。虽可以日后之假日替换,然而互杨会、绿星会认为,目前可将11月11日作为特别假日,而不必将之与星期日替换,并将此意见向代表大会提出。

五、 杂件

与上海中华水陆杠驳有限公司交换关于失业工人转职情况的情报。

(二十四) 关于吕资金

1940年12月7日

上海分部

堤理事 阁下

大阪总部

本日首先电报联络。经本日委员会慎重审议之结果,认为应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另附纸,请妥善处理。详情将由立川告知。

吕资金设定方案

与伊资金并行,为了能够更好体现协助国策之主旨,按如下要领设置吕资金。

一、 在华纺织企业上海分部各社(共九社)提供法币1000万元,每月法币200万元,共5个月筹出。

二、 本资金在财务官与军方及兴亚院协商之后,主要运用于汇兑平衡资金。

三、 本金每月分三次(逢七之日)分批支付,视其情况替换成军票。在本资金1000万元支付完毕之时,关于最后清算之方式,由财务官与在华纺织之间协商解决。

四、 纱厂方面在资金出现困难之时,可从本资金中寻求融通,或通过财务官斡旋从银行处获得特别的融资。

五、 本资金的筹措按分部会费纱锭比例进行。

了解事项

1. 在本资金达到1000万元时,开始协商最后的处理方案。比如一部分作为国债,一部分于限定某个期限内由财务官使用,或在清算之后再行清账。

2. 获取本资金每月运用状况的报告。

3. 在将本资金转用为汇兑平衡资金以外用途时,应预先与纱厂方面协商。

对于修改的说明

吕资金设定方案本部修改案

第一条 如原文。

第二条 如11月28日所附原文修改。

其理由在于12月2日贵案“完全交由当局处理”,而当局的意图尚不明了,其责任也无法明确。故而有意见认为,可将之用途改为“主要作为汇兑平衡资金”。

第三条 有意见认为,最后的处理方案为“当局与纱厂”之间,应如28日所附原案修改为“财务官与纱厂”之间,可将我方的交涉对象彻底确定为财务官,以明确其责任。

第四条 如原文。

第五条 如原文。

(此外,原案第六条已在修改案之文首明示,故而自然删除)

了解事项

1. 12月2日所附原案之第1项,在修改案的第三条中明示替换成军票,故而“无需如伊资金般返还”这层意思在修改案的第1项文中已明了,无需特别说明,故而删除。故将原案第2项作为修改案的第1项。

2. 将原文第3项补入第2项。

3. 本文第2条主要明确作为平衡资金使用之主旨,而将11月28日所附原案之第3项转记于此,尽可能回避“平衡资金以外之使用”的说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预先协商。因此12月2日所附第2项之“作为固定资金使用”,也不宜使用。此外,尽管要有“损益均由纱厂承担”的心理准备,然而在产生利益的情况下日商纱厂丝毫没有此私意,故而本文亦将之删除,于此特记。

(二十五) 关于作为协助方案的特别资金

1940年12月2日

佐佐木委员长阁下

在华日本纺织同业会

理事堤孝

关于11月28日所附特别资金设定方案,本日与相马再度协商。结果如下所示,本件抵达之后,请以电报确认。在得到确认之后,财务官将正式与军方及兴亚院协商决定本件。

1940年12月2日

特别资金(设定方案)

与伊资金并行,为了能够更好体现协助国策之主旨,按如下要领提供资金。

一、 在华纺织企业上海分部各社(共九社)于1940年12月以后每月提供法币200万元,共计提供5个月(总计1000万元)。 

二、 本资金的运用完全交由当局处理。

三、 本金每月分三次(逢七之日)支付,当本资金1000万元支付完毕之时,最后清算之方式由当局与在华纺织企业之间协商解决。

四、 纱厂方面在资金出现不足之时可从本资金中寻求融通,或通过财务官斡旋从银行处获得特别融资。

五、 本资金的筹措按分部会费纱锭比例进行。

六、 本资金称为“吕资金”。

了解事项

1. 本资金在支付时可以换算成军票,而无需如伊资金般返还。

2. 本资金完全交由当局保管运用,其运用之损益完全由纱厂负担。在本资金达到1000万元时,开始协商最后的处理方案。比如一部分作为国债,一部分于限定某个期限内分担使用,也可考虑投入新的资金中,但本资金将暂时被清算。

3. 获得本资金每月运用状况的报告。

4. 在将本资金作为固定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应预先与纱厂方面协商。

(1) 说明:有见解认为,纺织会社依靠外棉,与以中国土产为主要原料生产商品的企业不同,无需禁止其出口,但需其自制。

(2) 根据下文史料,此处应为景山少佐。“中佐”恐为笔误。

(3) 此处○○,应为“景山”。

(4) 该文作者不明,疑为日本在华纺织企业联合会理事村山高。

(5) 注:作者提出一妥协方案,即将取出法人税后的利润再去除股东红利与各项经费,最后所有剩余全部购买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