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概述

一、立法概述

现代法制发达国家都规定有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对于判决的执行和紧急情况下的救济非常必要。由于主诉通常都耗时过长以及成本过高,临时措施在近年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大,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签发临时措施的简易程序有时会与主诉平行进行或在主诉开始之前就已进行,有时也会代替主诉以节省时间与金钱。在欧洲,临时措施可以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保全措施(conservatory measures),旨在确保实体判决的执行;第二类为管制措施(regulatory measures),其涵盖大量临时性措施,旨在维持现状或作出某种临时性安排;第三类为先期措施(anticipatory measures),其可以作出某种与实体判决相类似的权利处分,如临时支付命令等。在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中存在大量的临时措施,它们彼此间多有歧异,尤其在先期措施领域的差异非常大。[1]

《布鲁塞尔公约》第24条(《布鲁塞尔条例》第31条的规定与之相同)规定:“当事人可向成员国法院申请签发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临时措施(包括保全措施),即使根据公约另一成员国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

公约第24条赋予在正常情况下对案件实体问题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临时措施的权力。这一管辖依据通过允许另一成员国法院签发临时措施以维护正在进行当中或即将开始的主诉的权威,从而强化了欧洲司法区域的同质性。但第24条在适用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第24条对临时措施的含义及其管辖权问题没有明确说明,其将临时措施的签发条件、内容以及效力等问题均交给成员国国内法解决。[2]也正因为如此,对公约第24条在适用过程中的解释问题便显得非常重要。

公约第24条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第24条所指的临时措施的含义如何?如前所述,在欧盟各成员国存在各种各样的临时措施,那么所有这些措施是否都可以被视为第24条意义上的的临时措施?第二,哪些法院有权根据第24条签发临时措施?第24条提到“成员国法院”,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该法院可根据其所属成员国的所有管辖权依据,包括过分的管辖权依据(exorbitant jurisdiction)来签发临时措施?第三,根据第24条所签发的临时措施可否在其他成员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欧洲法院在其近年的判例法中对上述问题均作出了适当回答。本章将选取Van Uden v Deco-Line案对前两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三个问题留待第五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