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第24条中临时措施的含义与管辖权
[案例名称及来源]
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
[判决要旨]
1.临时支付命令要想构成临时措施,需要满足两项条件:第一,当原告在主诉中败诉时应保证向被告返还临时支付款项;第二,临时支付命令仅涉及位于被请求签发命令的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财产。
2.根据公约第2条至第18条的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签发临时措施。
3.即使根据公约第2条至第18条的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不拥有管辖权,但根据第24条的规定,成员国法院还可以依据成员国国内管辖权规则获得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但前提是该措施的标的与受案法院之间存在“真实联系”。
[主要案情]
荷兰公司Van Uden与德国企业Deco-Line之间签订有租船协议。Van Uden在荷兰法院启动荷兰法的“kort geding”程序,请求荷兰法院就德国企业根据合同应向其支付的款项签发临时支付令。在此之前,Van Uden已在荷兰根据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二者之间的实体纠纷启动了仲裁程序,但由于不能忍受德国企业支付合同款项的拖延,Van Uden遂在荷兰启动了被称之为“kort geding”的简易程序。[3]本案一审法院根据公约第24条和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26条第3款主张对Deco-Line拥有管辖权,但Deco-Line根据公约第2条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驳回。本案最终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关于kort geding程序在《布鲁塞尔公约》中的地位,荷兰最高法院一口气向欧洲法院提交了8个先行问题,但最关键的两个问题是,kort geding程序,特别是临时支付命令,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以及第24条是否意味着成员国法院可以根据本国管辖权规则签发临时措施,即使成员国管辖权规则违反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4]
[评价]
如前所述,荷兰最高法院向欧洲法院共提交了8个先行问题,这些问题相互关联,但其中对第24条的适用而言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两个,即第24条中的临时措施的含义,以及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本部分以下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对欧洲法院的判决进行评价。
(一)第24条中临时措施的含义
1.荷兰Kort geding程序是否属于公约第24条中的临时程序?
在Van Uden案判决中,欧洲法院并没有一般性地认定荷兰kort geding程序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程序,而只是一味强调其在Denilauler案[5]和Rechert and Kockler案[6]中的判决。关于第24条中的“临时措施(包括保全措施)”的含义,欧洲法院援引其在Rechert and Kockler案中的观点指出,第24条包括如下措施,即针对在公约调整范围内的事项签发,以维持相关事实或法律现状为目的,从而使得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在对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维护。[7]欧洲法院还援引Denilauler案指出,法院在签发临时措施时需要非常谨慎,并需要对临时措施发生效力的实际环境有详细了解。受案法院应根据个案情况和相关商事实践,对其签发的命令设置时间期限,或者根据临时措施所针对的财产或货物的性质,要求提供银行担保或指定查封人,并需要确保其所签发的措施的临时性或保全性。欧洲法院强调,临时措施所针对的财产的所在地法院是对以上情况进行评估的最合适法院。[8]
如前所述,在Van Uden案中,欧洲法院并没有对kort geding程序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程序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不过,在其5个月后作出的Mietz案判决中,欧洲法院却对前述问题作出了清晰回答。Mietz案虽主要涉及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但该案在审理中也需要再一次回答kort geding程序签发的命令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的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荷兰法院根据公约第2条至第18条的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不拥有管辖权,接下来有必要判断kort geding程序是否落入第24条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得荷兰法院根据该条规定获得签发临时措施的权力。欧洲法院指出,在荷兰法的kort geding程序中,当案件存在紧急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时,法院有权签发强制性措施。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临时裁判不影响主诉。即使主诉尚未启动,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启动kort geding程序。而为启动kort geding程序,法院必须得遵守荷兰《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管辖权规则。Kort geding程序可以在向当事人进行送达后的很短时间内启动,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判还可以在两周之内上诉。基于对以上情况的考虑,欧洲法院认定,kort geding程序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程序。[9]
2.临时支付命令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
Van Uden案涉及kort geding程序中签发的临时支付命令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的临时措施的问题。欧洲法院指出,临时支付命令要想构成临时措施,需要满足两项条件:第一,当原告在主诉中败诉时应保证向被告返还临时支付款项;第二,临时支付命令仅涉及位于被请求签发命令的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财产。[10]不仅如此,以第24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或保护性措施还需要满足一项条件,即措施的标的与措施签发地法院之间存有“实际联系”(real connecting link)。对于临时支付命令而言,根据第24条有权签发此种命令的法院仅限于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于其他种类的临时措施,则适用开放性的“实际联系”标准。[11]
3.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
从前面的探讨可以看出,欧洲法院在Van Uden案中对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的含义,并没有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事实上,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存在着种类繁多的所谓“临时措施”,而这些“临时措施”未必都是公约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欧洲法院在Van Uden案中只是界定了临时支付命令作为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的条件,同时结合其在Mietz案中的裁判,认定荷兰法中的kort geding程序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程序。至于成员国法中的其他“临时措施”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似乎还需要欧洲法院在其审判实践中逐步解决。在2005年4月28日,欧洲法院发布了St.Paul Dairy v Unibel Exser案[12]判决,该案涉及证据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的问题。
该案中的双方当事人St.Paul Dairy和Unibel Exser均位于比利时,证人则居住于荷兰。2002年4月23日,荷兰哈勒姆法院根据Unibel Exser的申请签发了一项针对证人的临时询问命令。St.Paul Dairy向阿姆斯特丹地方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荷兰法院对Unibel Exser提出的申请没有管辖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比利时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为比利时法所调整,对二者之间实体纠纷享有管辖权的也是比利时法院,而且双方也没有就其实体纠纷向比利时或荷兰的任何法院提起诉讼,阿姆斯特丹地方上诉法院遂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先行裁判:在提起诉讼之前,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对证人进行询问的命令,以帮助其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此种命令是否属于公约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13]
在回答前述问题之前,欧洲法院首先强调,第24条虽然赋予了对案件实体问题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临时措施的权力,[14]但对此种例外性的管辖权应做限制性解释。欧洲法院还强调,在公约管辖权体系之外为临时措施的签发另行补充一套管辖依据的目的,在于避免因为国际民事诉讼的冗长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此,欧洲法院再一次强调了其在Van Uden案中对临时措施的界定,即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是指为维持某一事实或法律现状,从而保护当事人在其他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寻求承认的权利而签发的措施。[15]而在本案中,荷兰法院签发临时询问证人命令不需要满足任何特定的条件,而且其目的仅在于帮助申请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判断其在未来诉讼中是否占据优势,以及对以上相关证据进行评估。欧洲法院认为,如果荷兰法院签发的命令仅是保护申请人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则其显然不符合公约第24条的立法目的。而且此种措施的签发也很容易被用来在预先询问阶段规避公约第二章的管辖权规则。不仅如此,由于其增加了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管辖依据,因而也不符合公约的法律确定性原则。欧洲法院还进一步指出了签发此种措施的另一个问题,即可能被用作规避欧共体2001年《关于成员国法院民商事领域取证合作条例》关于取证申请传递规则的工具。[16]基于以上考虑,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一项临时措施的签发是以允许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机会或风险进行评估为目的,则此种措施不能作为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
(二)公约体系下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从公约第24条的措辞来看,在签发临时措施时可能——但未必一定——会涉及到两个法院,其一是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二是被请求签发临时措施的法院。而被请求签发的措施是“该国(被请求国——笔者注)法律所能提供的措施”(“as may be available under the law of that state”),这一措辞在解释上带来了很多争议。问题的关键是,成员国的法院如何获得管辖权以对被告签发临时措施?从第24条的措辞来看,其对该问题没有提供任何明确的指导。第24条只是为当事人申请签发临时措施——与在国内申请签发临时措施时一样的条件——提供了可能,即使有关实体问题的诉讼已经在另一成员国法院启动或即将启动。[17]
在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问题上,欧洲学术界曾经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第24条本身即可以赋予管辖权;第二,从第24条对“该国(被请求国——笔者注)法律所能提供的措施”的指引以及其对管辖权规则的沉默这两点来看,应根据成员国国内调整临时措施的程序法确定管辖权;第三,根据公约第二章关于管辖权的规则确定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第四,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的结合。[18]而欧洲法院在Van Uden案中显然支持第四种观点。
1.对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临时措施的权力
欧洲法院在Van Uden案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根据公约第二章第2条至第18条的规定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亦有权在必要时签发临时措施。[19]欧洲法院的这一主张得到了欧洲学术界的一致支持。[20]法院在此情况下签发临时措施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特别是不受以下条件限制,即临时措施在签发地国能够被实施。[21]此外,在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基于此种管辖权签发的临时措施还当然具有域外效力。[22]
另外,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独立于公约第24条,其根据公约第二章拥有对实体问题的管辖权便足以使其拥有签发临时措施的权力。[23]但是,正如Van Uden案的案情那样,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则此时在《布鲁塞尔公约》的意义上便不存在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此情况下,根据公约第二章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权签发临时措施。此时当事人只能根据第24条向有关法院申请签发临时措施。[24]
2.以第24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1)以第24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的独立性
以签发临时措施为目的的临时程序相对于解决实体纠纷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而言具有独立性。此种独立性体现在,即使解决实体纠纷的诉讼程序已经在其他国家启动或可能启动,或者相关仲裁程序已经启动,当事人也完全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签发临时措施。此外,以第24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也不以解决实体纠纷的诉讼程序的预先启动为前提条件。[25]
(2)以第24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依据
对于以第24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依据,欧洲法院指出应以成员国的国内管辖权规则为标准。由此便引申出一个问题,即成员国法院可否根据本国国内法中被公约第3条第2款界定为“过分管辖权”的管辖规则行使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欧洲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主流观点对此均持否定观点。[26]但欧洲法院却认为,公约第3条第2款中所列举的“过分管辖权”可以在第24条的框架下得到适用。欧洲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居住于某一成员国的当事人只能根据公约第二章第2节至第6节的规定(即公约第5条至第18条)而在另一成员国被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公约第3条第2款中关于“过分管辖权”的禁止性规定并不适用于第24条所确立的特殊体系。[27]
欧洲法院很快对前述解释方案做了细微处理,其指出,无论是否以“过分管辖权”为基础,第24条的适用都必须满足一项条件,即临时措施的标的与受案法院的管辖区域之间必须具有“真实联系”。[28]事实上,此种对临时措施的属地性的强调此前已经在Denilauler案中被灵活地表达过,[29]而且也得到了欧洲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支持和首肯。[30]
但对此种属地性标准不能做过于狭隘的解释。对于根据第24条签发的临时措施而言,只要其能够在受理申请的法院所在地得到至少部分执行,则其便可以在其他国家产生效力。但反之,如果某一法院与临时措施的执行没有任何联系,且临时措施将完全在其他国家执行,则当事人不能向该法院申请签发临时措施。[31]
那么欧洲法院在Van Uden案中所提出的所谓“真实联系”到底是什么含义呢?对此有两种解释。首先是狭义说。该说认为,此处的“真实联系”是指临时措施所针对的财产或标的位于何处,也就是诸如待扣押财产、待鉴定或待管理财产、待监护儿童、待出示文件等的所在地,或者如果采取一种更具普遍性的表达方式就是临时措施的执行地,即扣押地或行为地(forum arresti or acti),但这里应排除对人的临时措施(les mesures in personam),如英格兰法中的马利华禁令等。其次是广义说。该说认为,此处的“真实联系”仅是指与受案法院的联系是真实而非虚构的,由此临时措施的标的与受案法院之间的真正联系可以确保受案法院拥有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有欧洲学者认为,如果参考欧洲法院在Denilauler案中的措辞(“财产所在地”)和在Van Uden案中的措辞(“措施的标的与受案法院管辖区域之间的真实联系”),则狭义说应更为合适。[32]
3.以公约第18条为基础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布鲁塞尔公约》第18条是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那么成员国法院可否以该条规定为基础获得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呢?欧洲法院在Mietz案中对该问题做了回答。欧洲法院指出,如果成员国法院受理了以在紧急情况下签发临时措施为目的的简易程序,且该程序不影响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则被告在该法院出庭这一事实并不能根据第18条赋予该法院签发任何其认为合适的临时措施的权力。[33]
但欧洲法院的前述观点似乎并没有获得一些欧洲学者的支持。如有学者即认为,在不影响公约第16条(专属管辖权)适用的前提下,只要被告对受案法院的管辖权不持异议,则公约第18条即可以基于其默示协议管辖机制,赋予受案法院受理相关诉讼的权力,而不管此种诉讼是解决实体纠纷还是涉及临时措施。[34]
(三)若干思考(https://www.daowen.com)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关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的含义,欧洲法院通过Van Uden案、Mietz案以及St.Paul Dairy v Unibel Exser案,既从一般意义上对临时措施的含义做了若干分析,也特别地针对临时支付命令和证据保全措施作为临时措施的条件做了界定。但总体而言,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的含义还是相当广泛。在Mietz案中,欧洲法院明确指出,荷兰法中的kort geding程序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但欧洲法院也强调,成员国法院在签发临时措施时应确保相关措施的临时性质,而且签发临时措施的目的应是保护当事人在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寻求承认的权利。不过,具体到成员国国内法中的各种临时措施在什么情况下属于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也许还需要欧洲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逐步界定。
在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问题上,欧洲法院确立了一套选择性的二元管辖权体系:其一是根据公约第2条至第18条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二是在第24条框架下根据成员国国内管辖权规则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相较而言,前一类法院签发临时措施的管辖权是当然的,因而不受任何限制,后一类法院的管辖权则具有例外性与补充性,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因为耗时太长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35]
【注释】
[1]Xandra E.Kramer,Harmonisation of 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in Europe,in M.Storme(ed.),Procedural Laws in Europe.Towards Harmonisation,Maklu:Antwerpen/Apeldoorn,2003,p.306.
[2]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4.
[3]在荷兰法中,kort geding是一个有关签发临时支付命令的诉讼程序。在荷兰,根据kort geding程序签发的临时支付命令在历史渊源上与法国的临时支付命令(référé-provision)非常接近,但又比后者多了一些禁令的成分;其实际上是一项“命令措施”(measure of order)。Kort geding程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作为一个简易程序,kort geding程序作出的判决原则上具有临时性质,但在很多案件中其又被视为“最终的”判决,因为在启动该程序后当事人通常就不再启动主要程序了。Kort geding程序签发的临时措施可以要求当事人做或不做某事,也可以是一项要求支付一笔金钱的命令。在kort geding程序中签发临时措施的第一项条件是存在紧急情况。法院应依职权对此作出评价。法院还需要听取并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案情复杂则应拒绝签发临时措施,但荷兰最高法院指出法院在作出此种决定适应非常谨慎。参见Catherine Kessedjian,Note on Provisional and Porotective Measur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Prel.Doc.No.10 of October 1998,p.37.
[4]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国内法中的过分管辖权规则不得在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下适用。
[5]Case C-125/79 Denilauler v Couchet Frères[1980]ECR 1553.
[6]Case C-261/90 Reichert and Kockler v Dresdner Bank[1992]ECR I-2149.
[7]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 37.
[8]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s 38-39.
[9]Case C-99/96 Mietz v Intership[1999]ECR I-2277,paragraphs 34-38.
[10]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 47.
[11]Xandra E.Kramer,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Article 24 Brussels Convention(=Article 31 Brussels Regulation)The Application in the Netherlands,Germany and England(May 20,2000),http://ssrn.com/abstract=1129709,p.2.
[12]Case C-104/03 St.Paul Dairy v Unibel Exser[2005]ECR I-3481.
[13]荷兰法院共提出了两个先行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荷兰法中的“提起诉讼之前的预先询问证人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 of witnesses prior to the bringing of proceedings)是否属于布鲁塞尔公约的适用范围?该程序的目的不仅是在事实发生后迅即通过证人收集证据以防止证据丢失,同时更是向随后可能提起的诉讼中的当事人(打算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预见到可能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提供如下机会,即对案件事实提前进行了解,以更好地评价自己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确定未来的被告。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本案中的措施是否构成第24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两个问题密切相关,事实上可以合并为一个问题。
[14]根据欧洲法院对第24条的解释,根据公约第二章的管辖权规则对案件实体问题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自然有权签发临时措施。下文对此将有详细研究。
[15]Case C-104/03 St.Paul Dairy v Unibel Exser[2005]ECR I-3481,paragraphs 11-13.
[16]Case C-104/03 St.Paul Dairy v Unibel Exser[2005]ECR I-3481,paragraphs 15-23.
[17]Justin Newton,The Uniform Interpretation of the Brussels and Lugano Conventions,Hart Publishing,2002,p.286.
[18]Justin Newton,The Uniform Interpretation of the Brussels and Lugano Conventions,Hart Publishing,2002,pp.287-288.
[19]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 19.
[20]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5.
[21]荷兰最高法院在提交给欧洲法院的第1个和第3个问题中特别就这一条件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回答。
[22]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5.
[23]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5.
[24]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s 24-25.
[25]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 29,34.
[26]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6.
[27]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 42.
[28]Case C-391/95 Van Uden v Deco-Line[1998]ECR I-7091,paragraph 40.
[29]欧洲法院在Denilauler案中指出,临时措施的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应该是对是否签发临时措施或对申请人是否能够确保临时措施的临时性质进行评估的最佳法院。参见Case C-125/79 Denilauler v Couchet Frères[1980]ECR 1553,paragraph 16.
[30]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p.606-607.
[31]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7.
[32]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7.
[33]Case C-99/96 Mietz v Intership[1999]ECR I-2277,paragraph 52.
[34]H.Boularbah,Les Mesures Provisoires en Droit Commercial International:Développements Récents au Regard des Conventions de Bruxelles et de Lugano,Revue de Droit Commercial Belge,1999,p.608.
[35]Case C-104/03 St.Paul Dairy v Unibel Exser[2005]ECR I-3481,paragraph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