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概述
2026年03月09日
一、立法概述
公约第三章规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承认意味着,对于其裁判的问题,该判决应被视为具有终局性。而判决的执行则意味着,待执行的判决命令当事人做某事(如支付一笔款项或实际履行合同)或不得做某事(如一项禁令禁止当事人实施会导致违约或侵权的行为),被请求法院需要采取某些具有官方性质的措施,以确保该命令得以履行。对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第三章既规定有实体条件,亦规定有程序性条件。
公约第三章最核心的内容是第1节和第2节(条例亦是如此)。这两节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简单快捷程序,促进判决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关于判决的承认,公约第28条第3款和第29条分别规定,不得对判决作出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审查,亦不得对外国判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但公约第27条和第28条第1款对判决的承认设置了某些例外,根据该两条规定,在存在违反执行国公共秩序、矛盾判决以及判决作出国法院管辖权违反保险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特殊管辖权以及专属管辖权等情形的情况下,判决将不予获得承认。(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判决执行,主要规定于公约第31条至第45条。该部分将判决执行程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胜诉方向执行国请求执行判决的单边程序阶段,在这一阶段,被执行人并不出现于程序中,对执行国的要求是应快速就是否执行判决作出裁判。第二阶段是上诉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为维护被执行人的辩护权,允许被执行人就执行国作出的执行判决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