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軍申乞節文

本軍申乞節文

紹定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承鎮江府節制司牒,爲承淮東制司公文,關報紅軍人馬於今月十二日未時,已到泰州城下。牒軍嚴爲堤備。切緣本軍邊臨大江,正與泰州對境,相距密邇,兼近拱行都,委是控扼衝要之地。雖有見管許浦撥到舊戍水軍三百人,除差出巡邏、機察、監渡等人外,在寨人數不及一半,元不曾有戰船擺泊。况本軍素無城壁,全憑江面舟師防托,而兵力單弱,略無以爲堤備之計。今承鎮江府牒關報前項事體,所合具申朝廷,於近便沿江州郡屯駐大軍去處,多差軍士戰船,前來本軍防托,仍聽守臣節制。所有差到軍船,合支生券錢米,一面證例於合發上供錢米内截留支用,續具申聞。

紹定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樞密院劄下:“勘會:淮東邊報不一,合預爲防托。奉聖旨:‘令殿前司日下揀擇精鋭步軍五百人,仍仰遴選有智勇、經戰陣統制官,躬親統率,前去江陰軍防托,聽候知軍節制。’已劄下。”去後,十一月十八日,又奉聖旨:“令殿前司更揀擇精鋭步軍一千人,通前五百人,共作一千五百人,前去江陰軍防托,聽候知軍節制。劄付江陰軍,權從所申事理施行。仍將截留錢米,專充差撥到人兵生券支用。候事定日,開具的實支用過錢米,細[43]狀供申,仍先具已截留錢米數目申尚書省。并劄下户部證應外,所是申乞多差軍船防托一節,關送樞密院證應施行。”樞密劄下江淮制置大使司,證所申事理,仰措置那撥軍船,前去防托。江淮制置大使回申稱:“戰兵正在江北岸泰州城下,本司極力措置,所用戰船唯恐不多,難以抽摘前去。”復劄下江陰軍證會,本軍續證例根括民船,分隸三巡尉擺泊。

紹定四年正月十八日,江淮制置大使公文:“凖尚書省紹定四年正月空日劄子,正月十二[44]日奉聖旨:‘史寯之特添差兼江淮制置大使司參議官,劄付本司,須議[45]指揮。’右劄制參、江陰史知軍,遵從前項尚書省劄子内備聖旨指揮施行。”

本軍措置分屯處所:

小石山寨,將官一員,正軍三百人。

黄田港寨,將官一員,正軍三百人。

夏港寨,將官一員,正軍三百人。

六射垛寨,訓練官一員,正軍一百人。

君山感化院,將官一員,正軍二百人。

光孝寺,統制一員,常思訓,武德。正軍一百人、訓練官等,晝夜沿江巡警,提督諸寨官兵。

貢院,統制一員,陳輔,秉義。將官一員,正軍二百人,聽候調遣。

隨軍火頭、白直三百八十三人,亦依軍數多寡分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