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心化行为的信仰

2.作为中心化行为的信仰

信仰作为终极关切,乃是出自整个人格之行为(an act of the total personality)。它发生在个人生活的中心处,囊括了个人生活的全部因素。信仰是出自人类心灵最中心处的行为。它并非某种特别的活动,也不是人的全部存在的一种特殊功能。这些活动和功能全都统一在信仰行为之中。但信仰也并非它们所施加影响的总和。它既超越每一种特殊的影响,也超越这些影响之全体;而它自身又对它们都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信仰是发自整体人格(personality as a whole)的行为,所以它参与到个人生活(personal life)的诸种动力之中。这些动力已经获得了多种进路的描述,尤其是在晚近分析心理学的发展中。这些描述绝大多数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都是在各种极性(polarities)、张力和可能引发之冲突中思考的。这使得这种人格心理学(the psychology of personality)处于剧烈变动之中,因而对于一切个人行为中最个人化的信仰,我们需要一套动力学理论。在分析心理学中,首要的也是关键性的极性概念就是所谓“无意识”与“意识”的两极。信仰作为整全人格的行为,如果没有人格结构中种种无意识因素的参与,它将是不可想象的。这些因素始终在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信仰的内容。但是,另一方面,信仰也是一种意识行为,并且仅当这些无意识的因素纳入超越了它们每一种因素的个人中心之中,它们才能参与信仰的创造。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心理状态由无意识的力量所决定而缺少一种中心化的行为,信仰就不会产生,取而代之的就是强迫。因为信仰关乎自由。自由并非别的,它就是中心化的个人行为的可能性。人们经常将信仰与自由相对照来讨论,而认为信仰是自人格做出的某种自由的亦即中心化的行为的这一洞见有可能会对这类讨论有所助益。在这一点上,自由与信仰是同一的。

对于理解信仰而言同样重要的,是弗洛伊德及其学派所说的自我(ego)与超我(superego)这一对极性。超我概念是相当模棱两可的。一方面,它是一切文化生活的基础,因为它约束着永远要驱使人们行动的力比多(libido),不让其毫无顾忌地现实化;另一方面,它又割裂了人的生命力,并让人对整个文化约束系统产生反感,从而引发其内心某种神经官能症的症状。由此观之,信仰的各种象征应被视作对超我的表达,或者更为具体地,是对赋予超我以内容的父亲形象的表达。这种超我理论并不充分,弗洛伊德对于那些规范和原则所做的自然主义否定对此是有责任的。如果超我并不是通过有效的原则确立的,它就会成为一位专制的暴君。但真正的信仰,即便采用父亲形象作为表达,它也要将这一形象转换为某种关于真理与正义的原则,这种原则甚至会通过反抗这位“父亲”而得以捍卫。仅当超我表征的是实在之规范与原则时,信仰和文化才能够获得肯定。

这将我们引向了如下问题:信仰作为个人的中心化行为,它是如何与人的人格之中的理性结构相关联的?这种理性结构既体现在一个人富含意义的语言之中,也在他求真与行善的能力和对美与正义的感受中得以展现。正是所有这一切,而不仅仅是人能够从事分析、计算和论证的这种可能性,才使得人成为理性的存在。然而,即使采用这一更为宽泛的理性概念,我们也必须否认,人的本质属性就等同于他心灵中的这种理性特征。人有能力决定是追随理性抑或反对理性,也有能力超拔于理性之上去创造或者罔顾理性而去破坏。这种力量是作为自我关联性之中心的那一自我本身的力量,在这一自我中心处,他的存在的一切因素都获得了统一。正如信仰并非无意识的行为一样,信仰也并不出自人的任何一种理性功能,它是一种超越了人存在之中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行为。

作为人格中涵容(embracing)一切又居中定夺之行为,信仰有其“出神之性”(ecstatic)。它既超越了各种非理性的无意识的驱使,也超越了理性化意识的各种结构。然而,它超越之而并不摧毁之。信仰的出神特征并不排斥理性特征,尽管并不与之相等同;它同样包含各种非理性的努力,但亦不与之相等同。在信仰的出神状态中,有着对真理的意识和对伦理价值的意识,也存在着爱与恨、冲突与和解以及分别来自个体与集体的种种影响等因素。“出神”(ecstasy)意味着连同所有统一于个人中心的因素而“从自我中站出来”——同时又并不停止成为自我。

在这些因素中,还有一对与理解信仰相关的极性概念,那就是个人生活中认知功能一方和情感与意志这另一方之间的张力关系。在稍后的讨论中,我将力求表明,许多对信仰含义的歪曲都根植于那种要将信仰归于这些功能中的任何一方的尝试。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极其直截了当又坚定不移地指出,在每一种信仰行为中都存在着认知上的肯定,但它并非某个单独的探究过程的结果,而是接纳与顺从这一整个行为中不可分离的一个因素。这一观点也不会承认信仰乃是“相信的意志”(will to believe)独自作用的结果。由一个人的终极关切的意志所做出之肯定当然是存在的,但信仰并非意志的创造。在信仰的出神状态中,接纳与顺从之意志是其中一种因素,但并非真正的原因。这一点对于感受而言亦然。信仰并非情感的爆发:这不是出神的含义所在。当然,情感蕴含在信仰之中,正如它也蕴含在人类精神生活的每一种行为之中。但情感并不会产生信仰。信仰拥有认知性的内容同时又是意志性的行为。它是中心化的自我中所有因素的统一。当然,在信仰活动中,所有因素的这种统一并不能防止或此或彼的因素在某种特定的信仰形式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因素掌控着信仰的特征呈现,但它并没有创造信仰的行为。

这一点也对某种可能会出现的信仰心理学问题做出了回答。在人的个人存在中所发生的一切都可以成为心理学的对象。知道信仰的活动是如何植根于整个心理过程之中的,这对于宗教哲学家和务实行事的传道人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与信仰心理学中这种有根有据因而亦值得拥有的形式不同,还存在另一种形式的信仰心理学,它力求将信仰回溯到那并非信仰而更多时候是恐惧的事物之上。这种方法的前设是,信仰来自恐惧或其他非信仰的事物,它们要比信仰更为源初和基础。但这一前设是无法证实的。相反,我们所能证实的是,在导致类似结论的那种科学方法之中,信仰已然在发挥作用了。信仰先于试图从其他某物中引申出它来的一切尝试,因为这些尝试自身就以信仰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