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道德类型
信仰的道德类型是通过律法观念刻画的。上帝就是那位给予我们律法作为礼物和诫命的上帝。只有那些遵守其律法的人方可接近他。当然,在信仰的圣事化类型和神秘主义类型中都存在律法,没有人能不守这些律法就来到终极者面前。但在这两种信仰类型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差别。本体论类型中的律法要求服从于各种仪式方法或禁欲主义实践。而道德类型中的律法则要求道德上的遵从。当然,这一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仪式性律法中包含着道德条件,而伦理性律法中也包含着本体论条件。但这一区别足以让我们理解各大宗教的兴起。它们不是追随这一种类型就是追随另一种类型。
在信仰的各种道德类型中,我们可以区分出法理的、习俗的和伦理的三类。法理型(the juristic type)在塔木德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中得到了最强有力的发展;习俗型(the conventional type)则在儒家的中国占据着主导地位;伦理型(the ethical type)则以犹太教先知为其代表。
穆斯林的信仰乃是对穆罕默德所领受的启示的信仰,这启示就是他的终极关切。而这种以穆罕默德为中介的启示很大程度上是仪式性和社会性的律法。其仪式性的律法指向一切宗教、一切文化皆从中产生的那一圣事化阶段。其社会性的律法则超越了仪式因素而衍生出一种关于“所应是者”的神圣性。这些律法遍布于整个生活(就跟它们在正统犹太教中一样)。它们的源泉乃是终极层面的关切,即源自那一位先知。律法的内容等同于先知的诫命。这一律法总是既被感受为礼物,亦被感受为诫命。在这一律法的保护下,生命才是可能的,并且让人感到心满意足。这对于伊斯兰教的一般追随者而言是真实的,对于那些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种世俗人文主义(它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其希腊源泉的滋养)的人而言也是真实的。如果一位了解伊斯兰国家这种宗教态度的人认为这是一种对于穆罕默德的信仰,因而与对基督的信仰相冲突,那么我们必须回答说,它并非对于作为“那一位”(the)起决定性作用的先知穆罕默德的信仰,而是对于使得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既变得神圣又得以决定的某种秩序的信仰。信仰的问题并不在于是摩西、耶稣还是穆罕默德;问题在于:谁最为充分地表达了一个人的终极关切?宗教间的冲突并不是信念形式之间的冲突,而是我们终极关切的种种表达之间的冲突。问题就在于,在法理领域的神圣者的这一显现是否就是它终极性的显现?有关信仰的一切决断都是实存的决断,而非理论的决定。
这一点对于由孔子所集中表达的约定俗成的规则体系而言亦然。这一体系通常被认为是非宗教的,而且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就其为孔子所决定的那部分而言,也往往被认为完全缺失了信仰。实际上,对儒家的信仰是存在的,这不仅是对先祖崇拜的信仰(这是一种圣事化的因素),而且还是对于这些要求所具有的无条件性的信仰。在这背后乃是对于天道(the law of the universe)的洞见,国家和社会的种种法令都不过是天道之展现而已。然而,尽管在儒家中存在这些宗教性的因素,它的基本特征依然是世俗的。这一点对两个具有世界历史意味的事实做出了解释。儒家是佛教与道教在中国发挥影响力的消极条件——这两大圣事化和神秘主义的宗教的影响力既是流行形式上的,也是义理上的。同时,它还是世俗性的共产主义信仰获胜的积极条件;而后者也同样属于人文主义信仰的道德类型。
道德型宗教信仰的第三种最有影响力的形式是《旧约》的犹太教。跟每一种信仰一样,它拥有宽广的圣事化基础:被甄选民族的观念、上帝与该民族之间的立约以及在其丰富繁多的圣事化活动中的仪式性律法。但是,有关所是者之神圣的经验从未能压倒有关“所应是者”之神圣的经验。对于犹太先知及其在祭司、拉比和神学家中的所有追随者而言,遵守正义的律法是到达上帝的唯一方式。神圣的律法是新旧犹太教的终极关切所在。它是其信仰内容的核心。它为终极关切如何持续地落实到日常生活的初始关切之中提供了准则。终极者永远在场,哪怕在日常生活最细微的行为中也无有忘失。另一方面,如果所有这一切不是与道德性的律法、与正义和公正的律法相统一的话,那它们又是不值一文的。人神关系的最终标准是对正义律法的臣服。《旧约》的先知主义(Old Testament prophetism)的伟大之处正在于,它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削弱人民甚至是其领袖的欲望,以让他们仰赖律法中的圣事化因素,同时忽略其道德因素——那作为“所是者”标准的“所应是者”。犹太教信仰的世界性的历史使命就是不但要对犹太教本身,而且也要对其他一切宗教中具有圣事化性质的自我确定性进行审判,并进而宣称一种要对任何不含正义要求的终极性主张进行否定的终极关切。
犹太教的影响不仅能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看见,而且也可以在西方世界的进步-乌托邦类型的人文主义信仰中看到。古代的人文主义当然意识到了“所应是者”。希腊的神话与悲剧、希腊的智慧与哲学、罗马的法律以及罗马斯多亚主义者的政治人文主义都表现出对“所应是者”的重视。不过,本体论类型依然在所有古代历史中保持主导性的地位。希腊哲学中神秘主义的胜利以及罗马帝国中神秘主义宗教的胜利,还有古典领域那种进步的和乌托邦式的思想的缺失,都证明了这一点。
现代人文主义,尤其是18世纪以来的人文主义,是建立在基督教的根基之上的,就如同犹太先知所阐发的那样,它极其强调“所应是者”。而其结果则是,它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进步的和乌托邦的因素。它肇始于对封建秩序及其圣事化根基的批判。它要求公正;首先是替农民呼吁,其次是为了中产阶级社会,最后则是为了无产阶级大众的公正。这些斗争者对于18世纪以来的启蒙运动所具有的信仰是一种道德类型的人文主义信仰。他们为了从圣事化的神圣束缚中解脱出来而战,也为了每一个人的正义而战。他们的信仰是一种人文主义信仰,在表达自身时更多采用的是世俗的语言而非宗教的语言。它是信仰而非理性化的计算,尽管他们也相信与正义和真理相统一的理性所具有的至高无上力量。他们的人文主义信仰的动态特征改变了这一世间的面貌,这种改变首先发生在西方,随后也出现在东方。在19世纪、20世纪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正是这一道德类型的人文主义信仰占据了上风。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天都能看到这一信仰的动态。如同任何一种信仰一样,人文主义信仰的这种乌托邦形式也是一种终极关切的状态。这赋予了它行善恶的巨大力量。根据对人文主义信仰的这一分析(连同此前的分析),认为西方的世俗世界缺失信仰的说法几乎可以说是荒谬的。它拥有一种世俗的信仰,这已经迫使不同形式的宗教退回到某种防御性的地位了;但它依然是信仰而非“不信”(unbelief)。这是一种终极关切的状态,它全身心地奉献给了这一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