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要素及其动力学

1.信仰的要素及其动力学

作为终极关切状态的信仰以多种形式而存在;这些形式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上的。每一个宗教团体、文化团体,在某种确定程度上,甚至是每一个体,都是某种特定经验与信仰内容的承载者(the bearer)。信仰的主观状态伴随着信仰象征的变化而变化。分析信仰的基本类型,进而描述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这将有助于我们分析信仰的多重表现方式。这些类型是静态的,彼此并不相关。但它们也拥有某种动态因素。对于它们所表征之信仰的特定面向,它们都宣称自己具有终极的正当性。这在每一个宗教群体内部以及各大宗教之间造成了不同类型信仰之间的张力与冲突。

在此必须明确的是,类型乃是思想的建构,而非可从实在中发见之事物。在生活的任何领域中,都并不存在纯粹的类型。一切真实事物皆分有不止一种类型。但存在一些能决定其类型的主要特征,要想让生活的动态特征变得可理解,就必须对这些特征详加阐发。这对于信仰的诸般形式与表达而言亦同样如此。它们表现出种种典型的特性;但在每一种信仰行为中,这数种特性将在其中一种特性的主导之下而联结起来。

例如,我们可以在每一种有关神圣者的经验中区分出两种主要因素。一种因素是神圣者此时此地之在场。它将该神圣者显现的场所与实在神圣化。它裹挟着令人怖畏和心驰神迷的力量攫取住人的心灵。它闯入日常实在之中,撼动其根基,并迫使此实在以出神之态势超脱出自身。它确立起能让我们接近它的诸般准则。为了能体验到神圣者,神圣者必定要在场并且被感受为在场。

与此同时,神圣者又是凌驾于一切所是者之上的审判。它在公义与爱的意义上要求个人和社会的神圣性。我们的终极关切表征着我们本质上所是者,以及因此而来的,本质上所应是者。它代表着我们存在的法则,既反对我们亦为了我们。缺少了对我们所应是者提出要求的力量,神圣就不可能为我们所经验。

如果我们将神圣者经验中的这第一种因素称之为“所是者之神圣”(the holiness of being),那么神圣者经验中的第二种因素就可以称之为“所应是者之神圣”(the holiness of what ought to be)。略而言之,我们可以将信仰的第一种形式称之为信仰的本体论类型,而将第二种形式称作信仰的道德类型。诸宗教内部与诸宗教之间的信仰的动态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两种类型,由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与相互冲突所决定的。它们的影响所及,不仅深入到各大历史性宗教的运动之中,也深入到个体信仰最隐秘的细胞之中。它们遍在于每一种信仰行为之中。但它们之中总有一者占据着主导地位;因为人是有限的,他永远无法在一种完全的平衡状态中将真理的一切因素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他又无法安于对其有限性的意识,因为信仰乃是对终极者的关切及其充分表达。如果人的整个实存被某种尚非终极的事物所决定,那么,他的信仰就是不充分的。因此,他就必定要不断试图去打破他的有限性界限,要去企及那永不能被企及者,即终极者本身。正是自这一张力中,信仰和宽容的问题才会产生。宽容与相对主义密不可分,也与并不寻求任何终极之物的态度相捆绑,它是否定性的,并无任何内容。它注定要摆向它自己的对立面,一种不宽容的绝对主义。信仰必定要将基于其相对性之上的宽容与基于其所关切之终极性上的确定性相统一。这一问题存在于信仰的所有类型中,但在基督教的新教形式中尤为活跃。新教信仰的伟大与危险正是来自那种自我批评的力量和直面自身相对性的勇气。在新教这里,比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更为明显也更为自觉地表现出信仰的这一动态结构,即在其主张的绝对性与其生命的相对性之间的无限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