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爱与行动
使徒保罗认为,是人对神的宽恕的信仰,而不是人自身的行为,让人为上帝所接纳;正是由于这一教义,他饱受攻讦。由此,信仰与爱和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也一直以多种方式被追问和回答。我们是将信仰理解为对某种缺少明证性之事物的相信,还是理解为终极关切的状态,将会使得这一问题及其答案意味着相当不同的东西。在第一种理解中,不承认爱和行动对信仰有任何直接的依赖是很自然的;而在第二种理解中,爱和行动就隐含在信仰之中,无法与之相分离。尽管在信仰阐发上存在各种扭曲,但后一种理解依然是其经典教义,不论我们对它的表达有多么不充分。
一个人只能对他本质上属于但实存上却与之分离的事物表现出终极关切。我们已经看到,并不存在对上帝那寂静无声的异象的信仰[3]。但是,关于到达这一异象的可能性,却存在无限的关切。它预设了分离者的重新统一(reunion),而促使分离者走向重新统一的驱动力就是爱。信仰所关切者就相当于爱所意欲者:与人所从属同时又相疏离的那一存在的重新统一。在为耶稣所肯定的《旧约》的伟大诫命中,终极关切的对象与无条件之爱的对象都是上帝。正是从这一点,派生出属上帝之爱,这种爱是由邻人和人自己所表征的。因此,在整部圣经文学中,正是“对上帝的畏”和“对基督的爱”决定了我们面对其他人的行为。在印度教和佛教中,每一个存在者都从太一(the ultimate One)中来,又力求回归太一中去,正是对太一的信仰,决定了人对他者的参与。与太一终极性的合一意识造就了与一切可能存在和必然存在的合一。这并非《圣经》中的爱的概念,后者是以人格为中心的(person-centered);但在渴求与一个人所从属者重新统一的意义上,它依旧是爱。在这两种信仰类型中,爱与行动并没有被要求成为外在于信仰的某物(这的确有可能是它们所将是的样子,如果信仰未能达到终极关切的话),而就是这种关切本身所拥有的要素。信仰与爱的分离永远是宗教变质之后的结果。当犹太教变成一种仪式上的律法系统时,当印度教发展成一种巫术性的圣事主义时,当基督教沦为各种歪曲的形式和额外附加在教义上的律法主义时,信仰与爱的关系问题就会变为宗教内外的人前行的绊脚石,于是,许多人会转而走向非宗教性的伦理学。
为了逃避信仰的各种扭曲的形式,他们会连信仰也一同加以拒斥。但问题是:像无信仰之爱这样的事物是否存在?的确,无须对各种教义的接受也可以有爱的存在;而历史也表明了,各种与爱反其道而行的最恐怖的罪行正是以狂热卫道的名义而犯下的。信仰作为人们充满激情地接受和捍卫的一套学说,并不会引发爱的行动。但信仰作为终极关切的状态,却意味着爱,亦即意味着对走向分离者重新统一的希求和渴望。
然而,无信仰之爱是否可能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个没有终极关切的人有能力去爱吗?这才是这个问题的正确追问形式。答案当然是:不存在没有终极关切的人,在此意义上,不存在没有信仰的人。爱临在于每一个人身上,哪怕是隐匿地在场;因为每一个人都渴求与他所终极关切者的统一。
我们已经讨论了有关信仰的各种扭曲的含义。拒斥各种对爱的含义的错误阐发也同样必要,尽管在本书篇幅有限的框架内,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不过,我们必须谈及其中一种错误的阐发,即将爱化约为情感(emotion)。跟信仰类似,情感与对爱的经验有关。但这并不会使得爱本身成为一种情感。爱是贯通于每一存在者根基处的力量,它促使存在者超出自身而与他者恢复统一,并最终要跟与之相分离的这一根基本身重新达成统一。
对爱的不同类型已经做过区分,希腊厄洛斯(eros)类型的爱一直被用来与基督教圣爱(agape)类型的爱做对比。厄洛斯被描述为通过另一存在实现自我完满的渴求,圣爱则是为了另一存在而自我顺服的意志。但这种非此即彼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爱的诸类型”实际上就是“爱的诸品格”,它们彼此内在于对方之中,只有在扭曲的形式中才会陷入冲突。若无厄洛斯和圣爱的统一,就没有任何爱是真实的。无厄洛斯之圣爱只是对某种道德法则的遵从,毫无温暖,无所渴求,也没有重新统一可言。无圣爱之厄洛斯则是混乱无章的欲望,它否认“另一个人应被视作能去爱和被爱的独立自我”这一主张的正当性。作为厄洛斯和圣爱相统一的爱是信仰的应有之义。越富于爱,信仰就越能克服妖魔化和拜偶像的可能性。偶像信仰将终极性赋予某个初始关切,由此反对其他一切初始关切,并且当面对那些表征着相互对立的主张的事物,它拒不接受以爱作为它们之间的关联。狂热主义者是无法去爱他所狂热反对的事物的。而偶像信仰必定是狂热的。它必定要对那些标志着将初始之物拔升为终极之物的怀疑做出压制。
爱的直接表达就是行动。神学家已经就信仰如何可能会导致行动这一问题做过讨论。答案是:因为信仰意味着爱,而爱的表达就是行动。信仰与事工(works)之间的纽带就是爱。当那些相信“拯救唯独依赖于信仰”的宗教改革家批评罗马天主教认为“事工对拯救是必须的”这一教义时,他们在否认有任何出自人类的行动能够恢复到与上帝同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唯有上帝才能够重新与他自身相疏离之事物相统一。但宗教改革家们没有认识到,并且当时的天主教也只是隐约地意识到,如果信仰被理解为终极关切,那么,爱就是信仰的一种因素。信仰隐含了爱,而爱就活在事工中:在此意义上,信仰在事工中成为现实。哪里有终极关切,哪里就有将所关切内容现实化的热切渴求。在此定义中的“关切”包含着对行动的渴求。当然,行动的类型取决于信仰的类型。本体论类型的信仰使人超拔于存在与存在相分离的状态之上。伦理学类型的信仰则驱使人对疏离的实在做出转变。爱在这两者中做工(working)。在第一种情形中,爱的厄洛斯品格促成了爱者与被爱者在那一超越双方的存在之中的统一。在第二种情形中,爱的圣爱品格促成了对被爱者的接纳,并将之转变为他潜在所是的存在。神秘主义的爱则通过对自我的否定而实现了统一。伦理式的爱则通过对自我的肯定而获得了转变。在随神秘主义的爱而来的行动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禁欲主义的行动。在随伦理式的爱而来的行动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塑造性的行动。在这两种情形中,信仰决定了爱的类型和行动的类型。
这些例子描绘了信仰特征中基本的两极性。其他可采用的例子还有很多。加尔文宗荣耀上帝的信仰要比路德宗个人宽恕的信仰更易于引发社会行动。人文主义者对人本质合理性的信仰要比基督教传统上对原罪和对实在的妖魔化结构的信仰更易于受到广大受教育阶层和民主制的青睐。新教关于人与上帝直接的位格化(person-to-person)相遇的信仰要比天主教的信仰及其充当神人之间媒介的教会产生出更多的独立人格。作为终极关切状态的信仰隐含了爱,并决定了行动。它正是这两者背后的终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