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经常想发展我之所谓“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的论题。首先,我选用“人民(peoples)”[1]而不是“民族(nations)”或“国家(states)”,因我想赋予人民一词以不同于国家的特征,因为传统意义上以国家的观念表现两种主权权力(见§2.2),这并不合适。随后的几年里,我花了更多的时间研究此一论题,并且在1993年2月12日林肯诞辰时,就以“万民法”为题,做了牛津大赦讲座的演讲。此次演讲,使我有机会令到听众缅怀林肯的伟大,我的结论也正是如此;但对我所讲的话也罢,出版的文章〔该文最初发表于On Human Rights:The Oxford Amnesty Lectures,1993,由Stephen Shute与Susan Hurly编(New York:Basic Books,1993)〕也罢,我都不能满意。用一次演讲涉及如此之多的问题就无从做到,而我涉及到的内容未曾充分展开,也易于引人误解。本书则完成于1997年到1998年间(是我重写了1995年4月普林斯顿大学三次讨论班的内容),这才算比较完整,也更加令人满意。
在最后修订该篇手稿之前,我写成了《公共理性观念新论》,该文先发表于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64(1997年夏季号),后收入我的Collected Papers[2]一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1999)。在该文里,我最详尽地阐明,何以公共理性的约束,表现在基于自由政治总念[3](liberal political conception,此观念首次于1993年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讨论)的现代宪政民主制,是宗教性与非宗教性完备性观点(comprehensive views)[4]都能合理接受的约束。公共理性的观念(idea),也是万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将社会契约的观念扩展到人民社会(Society of Peoples),并制订了自由社会与非自由〔然而合宜的(decent)〕社会都能够也将会接受为规制其相互间行为之标准的普遍原则。由此,我要在本书中包括这两篇著作。它们一并代表了我对于合理的公民与人民如何能在正义世界里和平共存这一问题思索的最后结论。
几年来我在形成这些思想的过程中,得到过许多人的帮助,无暇一一提及。我要特别感谢Erin Kelly,T.M.Scanlon,Percy Lehning,Thomas Pogge和Charles Beitz,感谢他们花时间帮我校订本书大量的手稿,也感谢他们为我做出的隽智的评论。
我尤其感谢Samuel Freeman,他在编完我的Collected Papers并编制索引后,又给本书编制了索引——这可又是个繁重的工作。他为本书所做的卓越工作,既详尽无遗,又颇为专业。(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我亲爱的朋友与同事Burton Dreben,他已在七月去世。在我展开观念,组织与澄清思想以及清除混乱的过程中,Burt总是给我以巨大的帮助。过去的三年里我生病在床,他与我的妻子Mardy,不辞辛苦帮我完成著作,并提出了许多细致的编辑建议,极有助于本书的完成。我一如既往,向Burt表示无尽的感谢。
[1]“人民(peoples)”一词是本文中极其重要的概念。我不似舒炜先生那样(《万民法》,舒炜译,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将该词间或译成“万民”或“民族”(见该书413页注),因“万民”实在不是好的中文,而“民族”一词的意义在汉语里与“人民”差异太大,易致混淆,且英文里还有nation一词与之对应。我采取的是较为笨拙的方式,即除“万民法”一词外一律译做“人民”,这至少能够使读者在不读原文的情况下,能够明了罗尔斯的用词,而不至误解。是否妥当,请读者指正。——译者
[2]该书中译本(《约翰·罗尔斯论文全集》)即将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译者
[3]我以“总念”译conception,以“概念”译concept,而以“观念”译idea,这与万俊人先生殊异。其实,以“理念”译idea显然错误,因这译法是贺麟等先生译黑格尔时造出的,除黑格尔外(也许还有柏拉图),用此译并不合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区别了自己所用的这三个概念,而万俊人先生似只想将其分别开来,而不考虑其使用上细微的差别,故其所译颇不传神,特别是“理念”一词颇为费解(《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14页。以下引用版本同此)。我之以“总念”(这也是贺麟先生曾用过的译法,他曾用以译notion一词,见《小逻辑》)译conception,亦因罗尔斯在界定时指出此词除一观念(concept)的意义外,“还包括要求运用它的原则”(《政治自由主义》,14页),故勉强以“总”概括之。——译者
[4]从万俊人先生译法。此词一译“全整性”(时和兴译《公共理性观念再探》,见《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就其表达罗尔斯概念的内涵而言不失佳译,但自造新词,未免妨碍理解,故不取。——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