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观念新论

公共理性观念新论

以我的理解,[1]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组织良好宪政民主社会的总念之一。此一理性的形式与内容——公民对其理解的方式以及其如何解释公民之间的政治关系——乃是民主观念自身的组成部分。这是由于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该事实表明,由宗教哲学及道德等相互冲突的合理完备性学说[2]形成的多元性(plurality),是其自由制度文化的正常结果。[3]公民们意识到,在他们无法调和的完备性学说基础下,他们根本无法达成一致甚至相互理解。因此,当根本政治问题存亡之际,他们需要考量,他们能合理地相互给出怎样的理由。我建议在公共理性当中,以政治上合理地向公民之为公民提出的观念,替代有关真理或权利的完备性学说。[4]

公共理性观念的中心问题是,惟有一种完备性学说——包括宗教学说及非宗教学说——不符合公共理性的本质及民主政体,才会对其进行批判和攻击。基本的要求在于,一种合理学说要接受宪政民主体制及随之而存在的合法性法律观念。尽管民主社会具影响力且活跃存在的具体学说各有不同——正如同是西方式民主制,而欧洲、美国、以色列和印度各有不同——但找到一种适合的公共理性观念,却是它们面前普遍关注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