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公共理性与万民法

§17.公共理性与万民法

17.1.万民法不是种族中心论。在发展万民法的过程中,我曾提及自由社会会询问,他们将怎样从自己的政治总念的观点出发,向其他社会迈进。我们永远必须从目前的基点出发,设想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考查我们政治总念的立场,防止偏见和错误。谁若反对说,这样的进程乃是种族中心论,或不过是西方观点,我们的回答是:不,不一定。这样的批评是否符合事实,取决于自由社会奉行的万民法的内容。该法则的客观性肯定不依赖于当时、当地或原初的文化,而是有赖于它是否满足互惠准则,是否属于自由或合宜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

考查万民法,我们看到它确实满足互惠准则(§1.2)。它对其他社会的要求,惟有能够合理地承认,而不屈从于低人一等或受人辖制的地位。关键在于,万民法并不要求合宜的社会放弃或修改其宗教制度,而采用自由制度。我们已经假设,合宜的社会会同样赞同正义自由社会所赞同的万民法。这便使得法则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适性。之所以如此,因为若一社会准备与所有其他社会建立公平平等的关系,该法则对那些社会的要求惟有一点,就是它们能够合理地赞同万民法。它们不可争论说,与其他人民建立平等关系纯属西方观念!人民及其体制,又能合理地期待建立别的什么关系?

17.2.对合宜人民的宽容。我们已经看到,并非所有人民都能合理地被要求为自由体制。事实上,这来自于自由万民法的宽容原则,来自于其公共理性的观念,它们乃是由一系列自由总念制订出来。万民法表明了对其他社会怎样的宽容总念?这又如何与政治自由主义建立了联系?如果人们问,从道德角度讲,自由社会是否比合宜等级制及其他合宜社会为好,因之如果要求所有社会都成为自由,是否世界会更加美好,持有自由观点的人或会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一回答在考查维持人民间相互尊重以及每一人民维护自尊之极端重要性时,却不要要么沦于对其他人民的蔑视,要么沦于痛苦和积怨(见§7.3)。这些关系并不是每一人民各自内部(自由或合宜的)基本结构中的事务。它们毋宁涉及到人民间相互尊敬的关系,并因此构成人民社会基本结构与政治环境的根本组成部分。由此,万民法承认合宜人民为更大社会中的成员。它确信宪政自由民主思想的理想,并通过准许合宜人民寻找尊崇自己理想的方式,来对合宜人民表示尊重。

在自由民主政治当中,完备性学说只具有有限的作用。宪法根本的问题以及基本正义的事务,都要通过正义的公共政治总念及其公共理性来解决,虽然所有公民也会关注自己的完备性学说。给定自由民主社会的多元主义——所谓多元主义,应视为自由制度下行使人类理性的结果——则肯定此一政治总念作为公共证明的基础,并遵循承认此一总念的基本政治制度,乃是适于我们的政治联合最合理也最深刻的基础。(https://www.daowen.com)

我已经勾勒出,万民法仅仅是把同一种观念扩展到组织良好人民的政治社会。因这样的法则,旨在为人民社会解决其所引起的根本政治问题,则其也必须植根于正义的公共政治总念。我已经略述了此一政治总念的内容,并试图解释它如何得到组织良好人民(包括自由及合宜的人民)的接受。除非作为权宜之计的基础,任何一种扩张主义的社会都不会接受此一总念。在他们看来,除去由一方统治或者枯竭的和平,就不曾存在和平的解决方法。[182]

人们会觉得,这样的事实难以接受。这是因为人们常想,哲学的任务乃是要揭示一种论辩的形式,它在相对于其他论辩时,将永远能够证明自己的真切可靠。然而,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论辩。人民往往有一种终极目的,要求他们决不妥协地对抗其他人民。如若人们将这一目的看得足够重要,如若一个或多个社会拒绝接受政治上合理的观念以及随之产生的一系列观念,在他们中间便会僵局,并会引起战争,一如美国内战期间的南北双方一样。政治自由主义始于政治上合理的条款,并由这些条款构造自己的论辩。靠宣称战争既无理性又浪费惊人,并不能寻求到和平,虽然它也的确如此;然而通过为人民准备一条发展其基本结构的道路——此一结构支持着合理正义或合宜的体制,并能够确立合理的万民法——这样的和平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