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现实乌托邦的万民法

§1.作为现实乌托邦的万民法

1.1.现实乌托邦的意义。我在引言当中说过,当政治哲学之扩展至于普遍认为实际政治可能性的限度,并且使我们与我们的政治与社会条件相协调,这样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就是乌托邦。我们对我们社会未来的希望系于这样的一点,即相信社会世界将准许合理正义宪政民主制度作为合理正义人民社会之成员而存在。那么,对于既定社会法则与趋势下的合理而有利的历史条件,合理正义的宪政民主制度将会如何?影响人际关系之法则与趋势的相关条件又将会如何?

在合理正义的国内社会,这种历史条件包括了合理多元主义(reasonable pluralism)的事实。[15]在人民社会中,合理多元主义相应于合理人民当中的多样性,他们在宗教与非宗教方面都具有不同的思想文化与传统。甚至两批或更多的人民都奉行自由宪政体制,他们的宪政主义总念也不免出现差异,表现为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一种(合理的)万民法,必须能够为各种合理的人民所接受;它必须在他们中间保持公平,必须在形成其合作的更大框架方面具有效力。

人们常说,国内社会的人民会在对某一完备性学说的肯定下统一起来(虽然或许他们从未真正这样做过),而不管其他历史时期的情形如何,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却限于此时此地的实际可能性。我承认如何识别这种实际可能性限度的问题,也承认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世界条件究竟如何的问题。而这里的疑点是,现实并未曾给定此一可能性的限度,因我们或多或少可以改变政治与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因此,我们将依系于推测与反思,坚持尽力使我们设想的社会世界更其可行也真正能够实现——即便不是现在,而是更加幸运环境下的未来某时。

最终,我们还要询问,人民之间的合理多元主义是不是我们需要与之协调的历史条件。尽管我们能够想象,有时我们会想到一个更其幸运的世界——这时每一个人,所有的人民,都拥有我们同样的信仰——这不是问题所在,而实际上自由制度的属性与文化,要排除这样的可能。为表明合理多元主义并非一桩憾事,我们就必须表明,给定可行的社会选择对象,则合理多元主义将准许达成更大政治正义与自由的社会。坚持这一点,也使得我们与当前的政治与社会条件相协调。

1.2.国内状况的条件。我始于将合理正义宪政民主社会(以后我有时会简称为自由社会)勾勒为现实乌托邦,并考察现实乌托邦实现必需的七个条件。然后,我要考察相应的条件是否能得到尊重万民法的合理正义且合宜人民的社会的接受。如若它们接受了这样的条件,人民社会也便构成了一种现实乌托邦。

(ⅰ)正义的自由总念之为现实的,有两个必需的条件。第一,它必须依赖于自然的实际法则,达成这些法则准许的一种稳定性,也便是基于正当理由(right reasons)的稳定性。[16]它从人民的实际情况着眼(按照自然的法则),从宪政与民法的可能情况着眼,这便是将其视为处于合理正义而组织良好的民主社会。这里我依循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时的思想: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而又确切的政权原则。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正义的自由政治总念之为现实的,第二个条件是其首要原则与规则在不断发展的政治与社会安排当中行之有效且能够适用。下面的例子会颇有裨益:考虑基本善(基本的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用之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其主要特征之一便是它们要行之有效。一个公民分享这些善,是有目共睹的事情,也能够在公民之间进行所要求的比较(即所谓人际比较)。无须诉诸一般无效的观念,例如人的综合功利,或诉诸Sen之各种机能的基本能力(用他的话讲),它依然能够实现。[17]

(ⅱ)一个政治的正义总念之为乌托邦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它使用政治(道德)观念、原则和概念(concepts),来确立合理而正义的社会。这里有一系列正义的合理自由总念,每一个都遵循以下三个特征性原则:

其一,是列举出有似于得自立宪体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与自由;

其二,是赋予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以特殊优先性,特别是关于普遍善与至善论价值要求的优先性;以及

其三,是保证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基本善,以使他们得以明智且有效地运用自己的自由。

这些正义总念的原则也必须满足互惠准则。该准则要求,当各条款被提议为公平合作的最合理条款,那些如此提议的人必须认定,其他人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至少会合理地接受这些条款,而不是受到劣等政治与社会地位的控制、操纵或压力。[18]公民们自不会全都认为,这样的总念最为合理,但他们毕竟能够同意,所有这些都不失为合理,虽然可能颇为勉强。这些自由主义无不赞同下面这样的基本观念,认公民是自由平等的人,认社会是长期合作的公平系统。然而,由于这些观念能以各种方式来解释,我们便概括出了千差万别的正义原则,也得出形形色色公共理性的内容。[19]政治总念在如何安排或平衡政治原则与价值方面同样具有差异,即便此一总念为这些原则与价值确立了意义时也是如此。这些自由主义包含着实质性的正义原则,并因此而涵盖了比程序正义为多的内容。这些原则被要求确立了自由平等公民的宗教自由与艺术表达自由,以及确保公平机会与充分普适手段的公平之实质性观念,和诸如此类。[20]

(ⅲ)现实乌托邦的第三个条件,要求政治范畴必须在自身内包含政治的正义总念之一切根本要素。例如,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人被视为公民,而政治的正义总念则植根于可由自由宪政体制的公共政治文化当中得到的政治(道德)观念。自由公民的观念要由自由政治的总念确定,而不能由任何完备性学说确定,这一种学说的扩展每每逸出了政治的范畴。

(ⅳ)由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宪政民主制必须具备这样的政治及社会制度,俾使其能够有效地引导公民,在他们成长及参与社会时,获得适当的正义感。这样,他们将得以理解此一政治总念的原则与理想,在当下的情形当中解释和运用之,他们也将依环境的要求,正常地受其推动而行动。这会导致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

既然自由总念要求公民有德性的行为,则必需的(政治)德性乃是政治合作的德性,例如公正感、宽容以及乐于宽容他人。而且,即便许多公民偶有舛误,假定他们的行为可由足够多其他人的适当行为所超过,自由政治原则和理想仍能由社会基本结构而得满足。[21]政治制度的结构长期保持着正义与稳定(基于正当理由)。

此一现实乌托邦的观念,重要的是其制度的性质。在国内情形方面,它关涉到公民们在其成长于其中的制度和实践当中行动的方式;在国际情形方面,则关涉到人们的性格方式之具有历史发展的成分。我们依系于这样的事实,即社会行为作为构成这些行为的历史知识与反思:例如,从历史角度看,政治与社会统一并非有赖于宗教统一,而组织良好的民主人民也不会相互作战。诸如此类的观察,对于我们的推演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ⅴ)因为宗教、哲学或道德统一对社会统一而言既非可能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如果社会稳定性不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它就必须植根于权利与正义的合理政治总念,而此一总念要得到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的肯定。

(ⅵ)政治总念应具有宽容的合理观念,它完全来自于从政治范畴抽引出的诸观念。[22]然而这一条件或许并非总是必需;可以设想,约束社会的完备性学说总会提供这样的观点。如若政治总念在自身当中包含了宽容的合理观念,它就将得到加强,因为这会显示公共理性所达成的宽容的合理性。(https://www.daowen.com)

1.3.人民社会的相应条件。假定上文§1.2充分表明了合理正义宪政民主制所要求的条件——此即我之所谓“现实乌托邦”——则合理正义的人民社会之相应条件又是什么?详细讨论这一方面未免太嫌浩繁。但在继续研究之前,指出若干相应的条件却不无裨益,因为这可以预示下面的结论。

我相信,前三个条件在某一情形里要比余下的条件为更强:

(ⅰ*)组织良好人民的合理正义社会与自由与合宜的国内社会同样的方式成为现实的。这里我们同样从人民的实际情况(从其在合理正义的国内社会的组织)与万民法的可能情况着眼,这便是着眼于其在正义与合宜的人民之合理正义的社会里的可能情况。合理万民法的内容由各方第二时间原初状态观念的运用而得以确定,他们现在被理解为人民的代表(§3)。在这里,人民的观念要比国家的观念关键得多:它能使我们将道德动机——对万民法原则的忠诚,例如只准许进行自卫战争——归之于人民(作为行动者),而这一点我们是不能归给国家的(§2)。[23]

在另一方面,万民法也同样现实:它行之有效,而且可以运用到各人民间发展中的合作性政治安排及关系当中。直到万民法的内容得以概括,这一点才能一目了然(§4)。现在只消说万民法以我们熟悉的人民自由平等的术语来表示即已足够,而它还包括许多法理与政治(道德)方面的观念。

(ⅱ*)合理正义的万民法是乌托邦的,因为它使用政治(道德)理想、原则与概念,为人民社会确立合理的权利与正义之政治及社会安排。在国内情形方面,正义的自由总念区分合理的(reationable)与理性的(rational),并且存在于利他主义一方与利己主义一方之间。万民法复制了这样的特征。例如我们说(§2),人民的利益由其土地与疆域、其合理正义的政治与社会制度以及其自由公民文化及其各种联合体而确立。这些各不相同的利益基于合理的与理性的之间的区分,同时显示给我们,人民间的关系如何长期保持正义与稳定(基于正当理由)。

(ⅲ*)第三个条件要求,正义政治总念的所有关键要素必须包含在政治范畴之内。只要我们将宪政民主制的自由政治总念扩展到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一条件就将满足万民法。这一扩展是否能够成功实现,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是无论如何,政治上的扩展总是保持其政治性,而宗教、哲学和道德方面的完备性学说,则总要远届于此之外。

(ⅳ*)合理正义而有效的制度过程,能够使不同的组织良好社会的成员形成正义感,形成基于对万民法的尊敬而对政府的支持,这样的程度在较广泛的人民社会当中因社会而异。在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里,这种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比之单一的社会里更为显明。对万民法的忠诚,并不需要所有的人民都同样强烈,但从理想方面言之,却必须是充分的。在§15.5,我将以亲和力为题考量此一问题;我认为当对于万民法的忠诚较弱时,制度过程也会较弱,这一点颇为重要。

这使我们提出下面两个条件。

(ⅴ*)合理人民社会的统一并不需要宗教统一。万民法为相应于民主社会正义原则的人民社会提供了公共理性的内容。

(ⅵ*)宽容的主张源于较广泛的人民社会同等秉有的合理观念;两者的运用正是同样的合理。将正义自由总念扩展到人民社会的努力——这样的社会较之任何单独的一族人民包含有更多的宗教及其他完备性学说——势必难免发展出宽容,如果人民在处理相互关系时运用公共理性的话。

随着我们的展开,这些条件将得到更加详细的讨论。这样的人民社会能够存在的可能性是重要的问题,而政治自由主义坚持这种可能性要符合于自然秩序,符合于宪法与法律的可能情况。当存在着正当理由的共同基础,并能通过适当的反思而阐明时,人民社会公共理性的观念[24]便有似于国内情形下的公共理性观念。政治自由主义具有现实乌托邦的观念,又具有公共理性,它否认政治生活诸如此类的主张——即认人民间的稳定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

只有存在着组织良好的人民,并学会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合作较为广泛的形式方面与其政府协同行动时,组织良好人民之合理正义社会的观念才能在国际政治理论当中占据重要地位。我相信,依照康德的观点,当实现了此种情形,这些人民的社会会形成满足人民的群体。我坚持认为(§2),由于他们的基本利益得以满足,他们便没有理由相互作战。我们熟悉的战争动机将会消失:这样的人民既不会试图令旁人改信他们的宗教,也不会侵占更大的领土,更不会向其他人民行使政治权力。通过谈判与贸易,他们就能实现自己的需求与经济利益。详论其实现的长期途径与原因,乃是国际政治理论关键性的组成部分之一。

1.4.现实乌托邦是幻想吗?有些人或许认为这一观念纯属幻想,特别在奥斯维辛之后便更是如此。然而何以至此?我自不否认大屠杀称得上有史以来绝无仅有,也无法否认它可能再次发生。然而无论如何,除去1941年到1945年间德国占领下的欧洲,还没有过哪个魅力超群的独裁者,控制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专心对一族人民进行最后的彻底灭绝——而在此之前他们还被视为社会的成员。对犹太人的灭绝,在人力物力方面同样代价高昂(用以修建铁路、建立集中营等),特别在第三帝国的最后日子里,损害了德国孤注一掷的战争努力。所有的人不分年龄,老人,儿童,婴儿,都遭到同样的对待。事实上,纳粹不懈地要在欧洲德占区实行无犹太人化,这简直成了他们的目标所在。[25]

不可忽视的是,事实上希特勒对世界那恶魔般的总念,从某种反常的意义讲,毋宁就是一种宗教。由其来源,由其主导的观念,由其仇恨,这样的特征都是一目了然。Saul Friedländer就将这叫做他“拯救式的反犹主义”;这其中包含的,绝不仅仅是种族的因素。“拯救式的反犹主义,”Friedländer写道,“生自对种族低劣化的恐惧,生自对拯救的宗教信仰。”[26]在希特勒心里,这种低劣化来自与犹太人的通婚,这会玷污了德国人的血统。他认为,若听任这种事情发生,德国人势必走向毁灭。惟有拯救,能够从犹太人手里解放出来,将他们逐出欧洲,最终将他们灭绝。在《我的奋斗》一书的第二章末尾,希特勒写道:“今天,我相信我正在按照全能上帝的意志行动:我保卫自己而反对犹太人,乃是为主的事业进行的斗争。”[27]

然而大屠杀的事实,以及我们现在清楚人类社会对这种恶魔般可能性的接受,都不会影响我们以现实乌托邦的观念以及康德foedus pacificum(和平联盟)的观念所表达的希望。可怕的罪恶绵延不断。自从四世纪君士坦丁大帝以来,基督教便惩罚异端,并通过迫害与宗教战争,企图扑灭自己认为错误的信条。要做到这一点,国家的强制性权力便不可缺少。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建立的宗教法庭,在十六与十七世纪的宗教战争当中大行其道。1572年9月,教皇庇护五世前往罗马的圣路易法国教堂,与三十三位红衣主教一起举行感恩弥撒,向上帝感谢是年夏天圣巴多罗买日因宗教动机天主教徒对一万五千名法国胡格诺新教徒的屠杀。[28]人们广泛认为,异端邪说比杀人害命更其恶劣。这种迫害的狂热,一直是基督教的大祸根。路德、加尔文以及其他新教改革家,也无不具有这一点;而在梵蒂冈第二次宗教会议之前,它在天主教会同样不曾遇到根本性的抵制。[29]

这些罪恶比大屠杀是大还是小?没必要做这种比较性的判断。说它们都是巨大的罪恶,也就足够了。但宗教法庭与大屠杀的罪恶并非毫不相干。确实,仿佛非常显然,如果没有千百年来基督教的反犹主义——这在俄罗斯与东欧尤其苛酷——大屠杀也就无从发生。[30]希特勒那“拯救式的反犹主义”,让我们觉得恶魔也似疯狂——人怎能相信这种幻想?——然而这也改变不了这样的事实。

然而,我们绝不会准许过去和当前的这般巨大的罪恶,破坏了我们的希望——我们是希望,我们社会的未来属于整个世界自由与合宜人民的社会。否则,旁人恶魔般错误邪恶的行为会毁了我们,会炫耀他们的胜利。我们必得靠发展适用于人民间关系的政治权利与正义合理而可行的总念,支持并坚定我们的希望。为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该追随康德的引导,由我们已然形成的合理正义宪政民主制的政治总念起步。然后,我们来将这一总念,扩展到自由与合宜的人民社会(§4)。按这种途径的进展,假定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而由政治自由主义发展出合理的万民法,又进一步肯定了它的合理性。这一法则,得到宪政民主制和其他合宜社会之根本利益的支持。只消这样发展下去,我们的希望会很快变成合理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