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理性的观念

§1.公共理性的观念

1.1.公共理性观念确立于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之最深的层次,正是这些价值确定了宪政民主政府与其公民的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它关注的是如何理解政治关系。那般拒绝宪政民主制及其互惠准则[5]的人,自然也要拒绝此一公共理性观念。在他们看来,政治关系该是或敌或友的关系,是属于某宗教或世俗共同体的人与不属于该共同体的人之间的关系;要么,它该是为着整个真理赢得世界的无情斗争。政治自由主义绝不做这样的思想。要在政治领域表现全部真理的热望,与属于民主公民资格的公共理性观念绝不相容。

公共理性的观念具有确定的结构。如若其一个或多个方面遭到忽视,它会显得似是而非,一如运用于背景文化时会出现的情形。[6]它包括五个方面:(1)其所应用的根本政治问题;(2)其所应用的人(政府官员及公职候选人);(3)其由一系列正义的合理政治总念给定的内容;(4)这些总念在讨论以合法性法律形式为民主人民制定的强制性准则时的应用;以及(5)公民的制约(citizens'checking),其原则抽绎自他们满足互惠准则的正义总念。

而且,这种理性以三种方式表现为公共的: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其主题乃是关系到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而这些问题有两类,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7]其本质与内容是公共的,这表现为满足互惠准则的一系列政治正义合理思想之合理总念达成的公共推理。

尤须认识到,公共理性的观念并不适于根本问题的所有政治讨论,而只适于讨论那些我之所谓公共政治论坛的问题。[8]此一论坛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法官在决策时的阐述,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阐述,特别是行政首脑和立法者;最后是公职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阐述,特别在其公开演讲、政党政纲以及政治声明中的阐述。[9]我后面要指出,我们需要做这种三部分的区分,因为公共理性的观念并非以同一种方式,用于这三种情形以及其他的情形。[10]在讨论我之所谓广泛的公共政治文化观点时,[11]我们会看到,公共理性观念在用于判断时较之其他方面更其严格,然而对此一理性公开证明之要求却并无二致。

与这三部分公共政治论坛判然分开的,是我之所谓背景文化。[12]这也便是市民社会的文化。当然,在民主制里,这种文化不由任何中心性观念或原则——政治的也罢宗教的也罢——来引导。其中大量形形色色的机构和联合体,连同这些团体的内部生活,都居于法律框架之内,该框架确保人们熟知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以及自由结社的权利。[13]公共理性观念并不应用于具有许多非公共理性形式的背景文化,也不应用于任何种类的媒体。[14]那般看上去拒绝公共理性观念的人,有时实际上意在坚执这样的需要,即要在背景文化当中进行充分而公开的讨论。[15]政治自由主义对此完全同意。

最后,由上述五个特征所表明的与公共理性观念的区分,是公共理性的理想。只要法官、立法者、行政首脑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公职的候选人,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的观念而行动,并按照他们视为最其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向其他公民解释自己支持根本政治立场的理由,此一理想就能够实现或满足。以这样的方式,他们在相互之间及对其他公民,都实现了我所谓的公民义务。因此,法官、立法者和行政首脑是否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而行动,可以持续从其日常的言语行为中间表现出来。

公共理性的理想,又如何通过并非政府官员的公民来实现?在代议制政府里,公民投票选举他们的代表——行政首脑、立法者等等,而不针对特定的法律(除非在州或地方领域,他们或可就一些问题直接投票进行公决,这些问题往往很少根本性)。对这一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公民要理想地认为自己就是立法者,并且自问在满足互惠准则理由的支持下,何种法规他们会认为其颁行才最为合理。[16]一俟稳定而普遍以后,公民自视为理想立法者的气质,他们抛弃破坏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员及公职候选人的气质,便成为民主制度的政治与社会根源之一,它对其持续的力量与活力至关重要。[17]这样,通过尽量约束政府官员,公民们完成了自己的公民义务,并支持了公共理性的观念。这一义务与其他政治权利和义务一样,是一种内在的道德义务。我要强调,它不是法律义务,因为这样的话,它便无法相容于言论自由。

1.2.现在我要转而讨论我之所谓公共理性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方面。公共理性的观念,始于宪政民主制当中民主公民资格的总念。这种公民资格的根本政治关系,有两个特别的特征:其一,它是公民们在社会基本结构当中的关系,这一种结构我们惟靠出生进入,惟以死亡退出;[18]其二,它是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关系,他们作为集合体(collective body),行使根本的政治权力。这样的两个特征立刻引出下面的问题,即当宪法根本和正义基本事务处于紧要关头,如何能使有关公民维系于对宪政民主体制的忠诚,并遵守此一体制下颁行的法规。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提出这一问题的方式更其尖锐,因这意味着公民之间源自宗教与非宗教完备性学说的差异,或许无法调和。那么,那些平等共享终极政治权力的公民,又依靠怎样的理想和原则来实施此一权力,才能使每个人都合理地向所有人证明其政治决策的正当?

对这一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当公民们互相认对方为代际社会合作体系中之自由平等公民,他们准备根据其所认为最为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相互提供合作的公平条款;而且,当他们同意按此条款行事,即便以特殊状况下他们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而要求其他公民也接受这些条款——如若这样,公民们就是合理的。互惠准则要求,当提出这些条款作为公平合作之最合理的条款,则提出此类条款的人们必定至少也想到,它对于其他接受此条款的人——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不是受到控制操纵、或受到不利政治或社会地位压力的人——也同样合理。[19]诚然,对其认为最合理的政治正义总念,公民们会有所差异;但他们总会同意一切都是合理的,即使同意得颇为勉强。(https://www.daowen.com)

这样,在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方面,所有称职的政府官员都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而行事,而当所有合理的公民理想地把自己视为遵循公共理性的立法者,表达了多数意见的合法法规即是合法的法律。或许并不是每个人都认为,这样的法规才最为合理抑或最为适当,然而它在政治方面(道德方面),却约束着作为公民的所有人,他们也如此接受这一点。每个人都认为,所有人至少合理地进行了宣讲和投票,因之所有人都遵循了公共理性,并尊重他们的公民义务。

因此,基于互惠准则的政治合法性观念指出:惟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我们作为政府官员而陈述——提供的理由较为充足,且当我们同样合理地认为,其他公民亦会同样合理地接受这些理由,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属适当。这一准则适可运用于两个层次:其一是宪法结构自身,其二是根据此一结构制定的特定法律法规。如欲合理,政治总念就必须证明,惟有宪法满足这样的原则。

如要进一步阐明公共理性所表现的互惠准则之作用,应该指出,其作用是要确立宪政民主体制中政治关系的性质乃是一种公民友谊的关系。当政府官员在其公共推理当中依据此一准则行动,而其他公民又支持此一准则,则该准则便塑造了其根本制度的形式。我来指出一个简单情形做例子,如若我们坚称一些公民的宗教自由该被否定,我们就必须不仅向他们提出他们能够理解的理由——一如塞尔维特能理解为什么加尔文想在火刑柱上烧死他——还包括我们能合理地预期,他们作为平等自由的公民也能合理接受的理由。只要基本自由被否定,互惠准则自会遭到侵犯。因为,哪会有这样的理由——既能证明互惠准则,又能证明诸如否定某些人的宗教自由,使旁人沦为奴隶,在选举权方面强制实行财产资格限制,以及否认妇女选举权等等行为之为正当?

由于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最深的层次确立了基本政治价值,并确立了如何理解此一政治关系的方式,有一般人相信,根本政治问题应该由根据他们关于全部真理的观念(包括其宗教或世俗的完备性学说)之最完善理由而决定,而不是由所有自由平等公民分享的理由而决定——这样的人们自然会反对公共理性的观念。政治自由主义认为,这种对于政治方面全部真理的坚决主张,与民主的公民资格以及合法法律的观念绝不能相容。

1.3.自从在古希腊发轫到而今,民主具有悠久的历史,而民主的观念也多有不同。[20]这里我关注的,只是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这一术语我在开始时就在使用),它亦可理解为慎思的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21]。慎思民主的特定观念,也就是慎思自身的观念。当公民们慎思时,他们会就其支持公共政治问题的理由交换看法,并进行辩论。他们假定,靠与其他公民进行讨论,他们的政治观点会得到修正;因此,这些观念便不仅是他们现存私利或非政治利益的固定结果。正是在此,公共理性才至关重要,因它规定了公民就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的推理。在此我还不可能充分讨论慎思民主的本质,只想指出一些要点,以表明公共理性的广泛领域和作用。

慎思的民主有三个关键要素。一个是公共理性的观念,[22]虽然并非所有此类的观念都是相同的。其二是宪政民主制框架,它确立了慎思立法团体的背景。其三是公民普遍具有的知识和愿望,即遵循公共理性,并在他们的政治行为当中,实现公共理性的政治理想。这些要素的直接运用,包括选举的公共基金,以及为公共政治组织根本问题有序而严肃的讨论提供公开的机会。承认公开慎思是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并且摆脱了金钱带来的恶劣影响,公开慎思便必定是可能的。[23]否则,政治会受制于团体或其他有组织的利益,它们通过向竞选提供大量资助,歪曲了(如果还不曾中止了)公开讨论和慎思。

慎思的民主也承认,惟有对所有公民在宪政民主政府之基本方面进行广泛的教育,惟有对紧迫问题公开的告知,才能作出关键的政治及社会决定。甚至纵使深谋远虑的政治领袖,希望进行彻底的改变与改革,他们也无法令到闭目塞听且犬儒主义的公众接受并跟从他们。比如,对所谓即将到来的社会保障危机,颇有些关于应对方法的合理化建议:诸如放缓救济范围的扩展,逐渐提高退休年龄,强行限制昂贵的临终医护(它们只能将生命延长几星期或者几天),以及最后,即刻增加税收,而不等到日后面临税收的猛增。[24]然而无论如何,那些依从“政治的伟大博弈”的人却知道,这些合理化建议绝无可能得到接受。这样的结局,也出现在下面的方面:支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之重要意义,对外援助方面适当的花费,以及对于国内外人权状况的关注。在不断追求金钱以资助竞选的情况下,政治体系就无从发挥作用。而其慎思的能力也陷入了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