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非自由人民的宽容
7.1.宽容的意义。将万民法扩展到非自由人民,其主要的工作之一,是确定自由人民将在何种程度上宽容非自由人民。在这里,所谓宽容不仅意味着抑止行使政治制裁——包括军事、经济或外交制裁——使某人民改变其行动方式。宽容也意味着承认这些非自由社会为平等参与人民社会合格的成员,他们有其权利与责任,包括公民义务要求他们为其他人民提供其行为适于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
自由社会要与合格的所有人民合作,并帮助这些人民。如果所有社会都被要求实现自由,则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便无法表达出对其他有序社会可接受途径(如我的假定,如果这种途径存在的话)应有的宽容。我们承认,自由社会将尊重其公民宗教、哲学和道德方面的完备性学说,如若这些学说之实践的方式能符合于合理政治的正义观念及其公共理性。同样我们说,设定非自由社会的基本制度满足政治权利和正义的特定条件,并引导其人民尊重人民社会合理而正义的法则,自由人民将会宽容和接受此一社会。既然没有较好的称谓,我称满足了这一条件的社会为合宜的人民(§8.2)。
7.2.对宽容总念的需要。有人可能会说,不需要万民法发展出这种宽容的观念。他们会提出的理由在于,自由社会的公民要按照其理想与制度如何准确表达和实现了合理自由的政治总念,来判断其他的社会。给定多元主义的事实,自由社会的公民肯定一系列合理的正义政治总念,并将与最其合理的总念区分开来。但是他们同意,非自由社会未能把拥有所有理智的力量、才智和道德感的人真正视为自由平等,因此他们便说,有赖于这一情形,非自由社会总该适当遭到一些制裁——政治制裁也罢,经济甚至军事制裁也罢。按照这种观点,自由外交政策的指导性原则将逐渐使得所有尚不自由的社会向自由方向发展,直到最后(在理想状态下)所有社会都变为自由社会。
然而上文中我们着重提出的“因此”一词却表明这样的结果,即要求回答下面的问题:在试图制订合理的万民法之前,设定其他因素相等,我们如何知道非自由社会总会是政治制裁的适当对象?在讨论为自由人民选择万民法原则的第二原初状态论断时我们已经看到,各方是平等人民的代表,而平等的人民会希望彼此保持这种平等。而且,人民的代表是在§4中胪列的八条原则的解释当中进行选择。人民都不愿因使其他人民获益,而令自己遭受过大的损失;因此功利原则与道德哲学里讨论的其他道德原则,都无法作为万民法的候选对象。我下面会解释,这一种将自由政治正义总念由国内情形扩展到万民法的程序所体现的结果,也会进一步扩展到合宜的人民当中。
7.3.人民社会的基本结构。进一步的重要考量如下:如果自由人民要求所有社会均为自由,且可以不受到政治上的强制制裁,则合宜的非自由人民——若是有这样的人民的话——将被自由人民否认应得的尊重措施。这样的缺乏尊重,或许挫伤合宜非自由人民作为人民以及作为个体成员的自尊,并且会导致巨大的痛苦与怨恨。否认对其他人民及其成员的尊重,要求能证明为正当的强烈理由。自由人民不能说合宜的人民否认人权,因为(我们会在§§8—9展开合宜性概念时见到)合宜的人民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自由人民也不能说合宜的人民拒绝其成员在决策中受咨询的权利或实质性的政治作用,因为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正要被视为包含了合宜的协商等级制或其等价物。最后,合宜的人民允许持异议的权利,政府与司法官员又被责成给予尊敬的回答,根据司法官员解释的法治,提出问题的法律依据所在。持异议者不能单因不敷胜任或者缺乏理解而被撤职。以诸如此类的途径,合宜人民的正义之公共善总念会逐渐发生变化,并得到人民中间持异议成员的推动。(https://www.daowen.com)
所有社会都经历着逐渐的变化,合宜的社会也概莫能外。自由人民不该推测,合宜的社会无法自力改革。通过承认这些社会作为人民社会的真正成员,自由人民鼓励这种变化。他们绝不去抑制这样的变化,一如拒绝合宜人民表现的尊重之类的做法。撇开下面的一个深刻问题,即是否某种文化形式与生活方式对他们自己才最好(如同我笃信的情形),如若其余情况不变,对于个人与团体依附于其特殊的文化,对他们参与其共同的公共生活与市民生活,这定然是好的事情。以这样的方式,政治社会才得以表现也得以完成。
这绝不是小事情。它主张为人民自决的观念以及人民社会某种松散或联盟的形式保留有意义的空间。请回想一下,人民(相对于国家而言)具有特定的道德本性(§2.1)。这一本性包括某种适当的自豪与荣誉感;人民以自己的历史与成就为荣,一如我所谓“适当的爱国主义”容许的那样(§5.1)。他们所要求的应得的尊重,是符合所有人民一律平等的应得的尊重。推动人民(并使之与国家区分开来)的利益符合于其他人民的公平平等与应得的尊重。自由人民必须尽力鼓励合宜的人民,不要强行坚持所有社会都应当自由,而挫伤他们的活力。而且事实上,如果自由宪政民主制优于其他形式的社会(我确实认为如此),而自由人民也应该相信并假定,一旦自由人民给予合宜的人民以应有的尊重,合宜的社会总会逐渐认识到自由制度的优点,并开始使自己的机构变得更其自由。
在最后的三节,我力图建议所有合宜人民保持自尊及尊重其他自由与合宜人民的极大重要性。诚然,从自由原则上讲,自由与合宜人民的社会世界并非充分正义的世界。有人会觉得,容许这种非正义以及不向所有社会坚持自由原则,是要有强烈的理由的。而我相信,这样的理由确实存在。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人民之间保持相互尊重。一方蔑视旁人,另一方则痛苦怨望,只能两败俱伤。这些关系,绝非每一人民孤立看待其内部(自由或合宜的)基本结构方面的事务。毋宁说,人民社会的人民中间保持相互尊重,乃构成了此一社会基本结构与政治环境关键性的组成部分。万民法将鼓励自由取向的改革当中更其宽泛的背景基本结构以及政治环境的优点,视为对合宜社会缺乏自由正义要素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