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论作为基本结构之组成部分的家庭

§5.论作为基本结构之组成部分的家庭

5.1.为进一步表明公共理性的运用及范围,现在我要考量一个单一制度即家庭的一系列问题。[59]我的这一考量,要运用一个特定的政治正义总念,并了解它在基本结构当中分派给家庭的作用。由于公共理性的内容取决于所有满足互惠准则的合理政治总念,由此一政治总念涵盖的关于家庭之一系列问题,会表现出作为整体的公共理性包容的论辩之广阔空间。

因为家庭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作为代际社会与文化有序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它便是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人们常把政治社会,视为不确定的长时期里社会合作的框架;而其事务的终结及社会解体的未来时代观念,则绝不属于政治社会的总念。这样,再生产的劳动便是社会之必要劳动。由此,则家庭的中心作用之一,就是以合理而有效的方式,安排孩子的养育问题,以保证其道德发展和教育进入广泛的文化之中。[60]公民必须有支持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正义感和政治德性。而家庭则必须以适当的数量保证护理并发展这样的公民,以确保社会的持久性。[61]

这些要求限制了基本结构的所有安排,包括实现机会平等的努力。家庭强行限制了此一目标实现的方式,而正义原则则要试图考量这种限制。在此我无法继续涉及这些复杂的问题,而假定我们在孩提时在亲密的小型集体里长大,其中年长的人(一般是父母)有某种道德与社会权威。

5.2.为运用公共理性于家庭,我们必须(至少部分地)将其视为政治正义的主题。有人或会认为不应如此,认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家庭,因之此一原则不能确保妇女及其孩子的平等正义。[62]这是错误的总念。它会造成下面的后果:政治正义的基本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之作为一种安排,它将社会的主要制度安排于长期的统一社会合作体系之中。政治正义的原则要直接用于这种结构,但并不直接用于其中许多联合体的内部生活,而家庭就属于这种联合体。这样,有人会认为,如果正义原则不直接用于家庭的内部生活,它们就不能确保妻子与丈夫享有平等的正义。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于所有的联合体之上,不管它们是教会或学校,是职业联合体或科学联合体,是公司或工会。家庭在这一方面并不特殊。要说明的是:显然政治正义的自由原则并不要求教会组织方式也要民主化。大主教和红衣主教不需要选举产生;教会执事等级制具有的利益也无须满足特定的分配原则——当然不是差别原则。[63]这表明,政治正义原则何其不适用于教会的内部生活,它也不需要或符合良心自由或结社自由——虽然其本该如此。

另一方面,政治正义原则却对教会组织方式强加某些根本的限制。按照正义原则的要求,公法不承认异端和背教为犯罪,而教会成员永远有改变信仰的自由,所以,教会便不能实行有效的不宽容政策。这样,尽管正义原则并未直接用于教会的内部生活,但通过所有教会以及联合体都需遵守的约束,它们便保护了其成员的权利与自由。这并非否认具有适当的正义总念,可直接用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联合体和集团,也可用于个人间各种不同的关系。然而,这些正义总念不是政治总念。在每一情形,怎样的总念才算适当,这是另一个问题,要设定相关联合体、集团或关系的属性与作用,来针对具体情形重新考量。

现在来考量家庭。这里的观念如出一辙:政治原则并不直接用于家庭的内部生活,但它们却对作为制度的家庭强加实质性的限制,因而保证其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其自由和机会。我说过,它们通过确立作为家庭成员的平等公民之基本权利,来做到这一点。家庭作为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能够侵犯这些自由。因为妻子与丈夫是平等的公民,她们也同丈夫同样享有基本的权利、自由和机会;而这连同其他正义原则之正确运用,共同用以确保他们的平等与独立。

从另一方面看,我们要区分人们作为公民的观点与作为家庭以及其他联合体成员的观点。[64]作为公民,我们有理由对联合体强加由政治的正义原则确定的约束;而作为联合体的成员,我们又有理由限定这些约束,以使它们留有余地,能够发展适于上面所说联合体的自由繁荣的内部生活。这里,我们重又看到,需要在不同原则之间进行分工。我们并不欲将政治的正义原则——包括分配正义的原则——直接用于家庭的内部生活。

这些原则不告诉我们如何来培养孩子,我们也不需要根据政治原则,去对待我们的孩子。这里,这些原则并无用武之地。诚然,父母在看待孩子时必须遵循某些正义(或公平)总念,必须具有适当的尊重,但在某种限度之内,它并非政治原则要规定的东西。显然,禁止虐待或丢弃孩子之类,作为约束,是家庭法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另一方面,社会又要有赖于成熟家庭成员的自然情感与善良愿望。[65]

诚如正义原则要求妻子享有所有公民权利,正义原则也为了作为社会未来公民的孩子,对家庭强行约束,俾使孩子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妇女历史上受到的长期不公正,是她们曾经且依然不公平地承担养育照管孩子的任务。而当她们因法律对离婚的规定而更其不利时,这一负担就使她们极易受到损害。这样的不公正不仅粗暴地落在妇女身上,也同样及于她们的孩子;它们倾向于破坏孩子得到可行的民主社会要求其未来公民具有的政治德性的能力。穆勒认为,他的时代的家庭乃是男人专制主义的学校:它灌输的思维习惯、感情方式和行为方式,都与民主制绝不相容。[66]这样的话,管辖合理宪政民主社会的正义原则,显然可以用来改革家庭。(https://www.daowen.com)

5.3.更普遍地讲,当政治自由主义区分用于基本结构的政治正义和用于此一结构中各种联合体的其他正义总念时,它并不把政治与非政治领域,视为两个判然分离而毫无联系的领域,每一个只受制于其各自的原则。即便惟有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基本主题,正义原则依然对家庭和其他联合体施以根本的约束。家庭和其他联合体的成年成员,他们首先是平等的公民:这是他们的基本地位。他们所加入的任何机构和联合体,都不能侵犯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

这样,我们之所谓领域(domain)或生活范围,便再不是脱离于政治的正义总念的东西。一个领域不是一种空间,不是一个处所,而毋宁是政治正义原则如何直接用于基本结构和间接用于其中的联合体之结果或结局。定义了公民平等基本自由和机会的原则,永远约束并贯穿着所有所谓的领域。妇女的平等权利及其孩子作为未来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在在受到保护。限制这些权利与自由的性别区分必须排除。[67]因此,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非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都是正义总念及其原则内容与应用的结果。如果所谓私人领域被宣称为超越了正义的空间,这样的领域根本就不存在。

基本结构是单独的社会系统,其各个部分影响着其他部分。其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确立了其所有主要的部分,而其基本权利遍布于一切领域。家庭只是此一系统的组成部分(虽然是主要的部分),长期以来它基于性别,建立了社会分工。有人认为,市场之歧视女性,乃是家庭历史上性别分工的关键。性别间的工资差别,造成从经济上讲,母亲比父亲花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更其明智。但另一方面,有人相信家庭才是性别不公正的关键[68]。然而,正义的自由总念或会准许家庭中一些传统的性别分工——比方说,假如这种分工乃基于宗教——如若它出于充分自愿,而既非来自亦不致造成不公正的话。说这种情形下的分工出于充分自愿,就意味着人们是基于宗教而接受它,而从政治观点看则出于自愿,[69]非因社会系统中其他形式的歧视将其塑造为理性的结果,并使得夫妻遵循性别分工才会产生较小的成本。

有人希望这样的社会,其中性别造成的分工能减至最少。但对政治自由主义,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分工该当禁止。不能设想,家庭里的平等性别分工可以单凭命令而推行,也不能对不接受此一分工的人以法律进行某种制裁。因为我们论及的分工与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基本自由密不可分,这样的要求必须排除。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方面,试图减少性别分工,意味着试图达成一种社会条件,俾使目前的分工变成自愿的分工。原则上这准许那些重要的性别分工继续存在。它只是要将非自愿的分工减少至消失为止。

因而,要考察单一系统——亦即基本结构——是否赋予男性和女性平等的正义,家庭乃是至关重要的情形。如若家庭里的性别分工确是出于充分自愿,便有理由认为,单一系统会实现男女两性公平的机会平等。

5.4.由于民主旨在于所有公民的充分平等,自然亦包括妇女的平等,它必得包含制度方面的安排以实现之。如果造成妇女不平等的基本原因(若不是主要原因)乃是她们在家庭中之传统分工里分担养育孩子的更多负担,就需要采取步骤,使这些负担平等分配,或因之给她们以补偿。[70]在特定历史条件当中如何最好地达成这一点,并非政治哲学所能决定。但现在人们普遍建议,法律应考虑妻子养育孩子的工作(当她如平常一样承受负担的话),授权她其丈夫在婚姻期间挣得收入的公平份额,以作为规范或准则。如果离婚,她应享有此一期间家产增殖部分的平等份额。

若要背离这一规范,都必得要求一种特别而清晰的证明才行。若丈夫在离婚时带走他挣取财产的能力,将妻儿置于远较从前不利的地位,这便是无可推绾的不正义。强迫他们照料自己,他们的经济地位往往便会动荡不定。一个社会倘若准许这一点,也便会不关心妇女,忽视她们的平等,甚至忽视作为社会未来的孩子。

至关重要的问题,或许该是性别结构制度涵盖的问题。如何来为其划定界限?如果我们说,性别体系总会包括在内,而不管社会安排对妇女平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有怎样的不利影响,也不管如何影响作为未来公民的孩子,则可以肯定,该体系要遭到正义原则的批判。这样,问题就变成了下面的形式:这些原则的实施能否足以纠正性别体系的错误。这种纠正,部分有赖于社会理论和人类心理学等等理论。单由正义总念,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在总结对家庭问题的评论时,我要说,我并非试图为特定的结论做出充分的论辩。重复一遍,我毋宁只想表明,政治的正义总念及其政治价值安排,如何用于基本结构之单一制度,并能够涵盖其许多(如果不是全部)方面。我说过,这些价值乃是在其所附属的特定政治总念之中得到安排。[71]这些价值,包括妇女的自由与平等,孩子作为未来公民的平等,宗教自由,以及最后,确保社会及其文化代际有序生产和再生产的家庭价值。这些价值,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公共理性。这样,我们所阐明的不仅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包括所有合理的政治总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