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种原初状态
3.1.原初状态作为代表的模式。这一部分叙述的是理想理论的第一阶段。在开始把社会契约的自由观念扩展到万民法之前,我们要指出,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乃是自由社会代表的模式。[44]我称之为原初状态之第一次运用;在此,它规定了我们之为各方视为——我和你,此时与此地[45]——公平合理的条件,他们便是自由平等、理性合理的公民的理性代表。同时,它也确立了规制此一社会基本结构的公平合作条款。由于原初状态将无知之幕包括在内,它也便规定了我们视为恰当限制了此一结构采用正义政治总念的理由。给定这些特征,我们便推测各方选定的正义政治总念是我和你、此时与此地的总念,它能被视为合理的、理性的,能够由最充分的理由所支持。我们的推测能否得到证明,取决于在适当的反思下,我和你、此时与此地是否能够认可所采取的原则。甚至即便直觉上这种推测未免模棱两可,却毕竟有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合理性与理性,指出限制的理由,解释基本善。不存在令我们先验地正确无误的保证。
有五种特征颇为重要:(1)原初状态将各方设定[46]为公平代表的公民;(2)原初状态将其设定为理性的各方;(3)它将其设定为自可行的正义原则中选出,这些正义原则要运用于适当的对象,在此一情形中便是基本结构。我们再加上(4)各方被设定为因适当的理由而做出选择,以及(5)因关涉到作为合理且理性的公民之根本利益的理由而选择。我们检核到,通过指出由于公民在原初状态当中代表状况的匀称分布(或其平等分布)而得到公平(合理)的代表,就满足了以上五个条件。[47]其次,各方被设定为理性的,在此他们的目标尽可能为着他们代表其基本利益的公民——这些基本利益由基本善而确立,这涵盖了他们作为公民的基本需求。最后,双方为适当的理由而决定,因为给定作为自由平等者的代表公民的目的,无知之幕会阻止各方卷入到不适当的理由当中。
我在这里要重复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说的话,因为其与下文颇有关系。[48]不允许各方知道人民的完备性学说乃是一个方面,在这一方面,无知之幕是厚实严密的,而不是薄疏透明的。许多人认为这一厚实严密的无知之幕没有证明,他们质问这一观念的根据何在,他们特别强调了宗教与非宗教完备性学说的重大意义。因为,在我们可以做到的时候,我们应该证明原初状态的各种特征,考虑到下面的那些情况。请回顾一下,我们寻求给民主社会提供一个政治的正义总念,这种民主社会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作为政治上自律的公民,自愿接受确定此一合作公平条款之公开承认的正义原则——之间的一种公平的合作系统。然而,我们所讨论的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该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完备性学说,所有这些完备性学说都是合理的。这是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它与一般多元主义事实相对。现在,如果全体公民都自由地认可这一政治的正义总念,那么,该总念就必定赢得那些肯定尽管合理但却各有不同且相互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公民们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在各种合理的学说之间,我们就产生一种重叠共识。这表明,我们可以撇开人民的完备性学说如何与政治的正义总念之内容相联系这一问题,并把该总念的内容看作是从民主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中抽演出来的各种基本观念中产生的。通过把人民的完备性学说置于无知之幕背后,使我们能够找到一种可以成为重叠共识之核心、因之可以作为具有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特征的社会正当合理性证明之公共基础的政治正义总念。这些都不是讨论作为独立观点的政治正义总念的描述问题,而只是给出无知之幕的基本原理,对此,我们是求助于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和合理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观念。
3.2.第二原初状态之作为模式。在下一层次上,原初状态的观念重又使用,但这次是将自由总念扩展到万民法。像前一个例子一样,它是一个代表模式,因为它设定我们之认为——我和你,此时与此地[49]——公平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各方亦即自由人民的理性代表在适当理由的指导下,来确定万民法。作为代表的各方及其所代表的人民都置于匀称分布因而也是公平的状态之下。而且,人民被设定为理性的,因为各方在民主社会的根本利益引导下,从一系列有效原则当中选择万民法,在这样的社会,这些利益由民主社会正义的自由原则表现出来。最后,各方受制于当下情形适当调整的无知之幕:例如,他们就不知道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不知道其所代表着根本利益的人民之相关的力量。虽然他们知道合理的有利条件会使得宪政民主制成为可能——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代表着自由社会——他们却不知道其自然资源的范围,不知道其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知道其他诸如此类的信息。
我们推测,作为由正义的自由总念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这些特征设定了我们将接受为公平的——我和你,此时与此地——人民间合作的基本条款,这些人民作为自由人民,将自己视为自由而平等的人民。这便使得第二层次上的原初状态,以与第一层次严格相同的方式用于代表模式。其间的所有区别,都不在于如何运用代表模式,而在于给定所设定的动因与当下的对象,它需要如何剪裁才行。
言既至此,让我们检核第二原初状态涵盖的所有五个特征。这样,人民的代表要(1)合理而公平地处于自由平等地位,这些人民要(2)设定为理性的人民。同样,他们的代表要(3)对恰当的主题进行审慎的思考,在此一情形当中,所思考的便是万民法的内容。(在这里,我们认为这一法则管理着人民间关系的基本结构。)而且,(4)他们的慎思依据了正当理由(由无知之幕进行了限制)。最后,万民法原则的选择是基于(5)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此一情形下面即由正义的自由总念给定(这已在第一原初状态当中选定)。因此与第一种情形里一样,这里的推测俨然会合理健全。但是同样,我们尚不能做出保证。(https://www.daowen.com)
有两个问题可能出现。其一是在把人民描述为自由平等的人民、并得到公平合理的代表时,我们的进展会比之国内的情形更加困难。在那里,我们把公民视为自由平等,因为他们正是将自己视为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因此,他们认自己具有拥有善总念的道德能力,如果他们如此决定,还会证实并修正那一个总念。他们也自视为诸要求自我证明的源泉,也能对自己的目的负责任。[50]在万民法里,我们的工作与此相同:我们认人民自视为在人民社会中自由平等的人民(根据此一社会的政治总念)。这一点相应(而非相同)于国内的情形里,政治总念决定公民依据其道德能力与高级利益设定自己的方式。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另一种相应于国内情形的状况。原初状态否认公民代表具有任何公民完备性善总念的知识。这样的限制要诉诸缜密的证明。[51]在当下的情形中,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问题。为什么我们要假设,自由人民的代表没有任何有关人民完备性善总念的知识?回答是宪政体制下的自由社会,作为自由社会,就不存在完备性的善总念。惟有国内情形中市民社会间的公民与联合体,才具有这样的总念。
3.3.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人民自视为自由平等时,他们(相对于国家)如何看待自己及其根本利益?我要说(§2.3),自由人民的这些利益由其政治正义的合理总念而确立。因此,他们勉力保持其政治独立与具有公民自由权的自由文化,保证其安全、领土及公民的福祉。进一步的利益同样深有意义:用之于人民,它可以列入卢梭之所谓amour-propre(自尊心)。[52]这一利益乃是人民正当地自我尊重为人民,系之于对历史进程中的探索及其成就的文化之共同意识。这种利益完全不同于对自身及领土安全自私的关注,而显示出人民的兴趣得之于其他人民的尊重与对其平等的承认。人民之能够与国家判然分开——而这一点至关重要——正在于正义的人民充分准备着给予其他平等人民同样适当的尊重与承认。然而,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某种类型的不平等在各人民间的各种合作制度当中不被认可,诸如联合国在理想上被构想的那样。毋宁说,对不平等的承认,相应于公民在其自由社会里接受的功能性社会与经济不平等。
因此,这便是合理而理性的人民准备给予其他人民政治与社会合作公平条款的组成部分。此一人民真诚地相信,这些公平条款也能为其他平等的人民所接受;若他们如此接受,即便破坏这些条款使人民有利可图,他们也会尊重所提出的这些条款。[53]因此,互惠准则之应用于万民法,正与其应用于宪政体制的正义原则全然相同。此一适当尊重的合理意识,情愿符合于其他合理的人民,乃是因正当理由而满足现状的人民观念之根本要素。它既相容于这些人民间的长期合作,也相容于相互接受和坚持万民法。对政治现实主义的部分回答,在于这种适当尊重的合理意识绝非不够现实,而正是民主国内制度的产物。以后我还要继续论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