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由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

§6.自由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

6.1.人民社会与合理多元主义。给定可以预期彼此不同的合理人民,以及其特有的制度、语言、宗教与文化,各不相同的历史,其区域与疆域在世界上所处不同的位置以及经历过不同的事件。什么能够作为这种人民社会的基础?(这些差异对应于国内体制当中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

为发现如何实现这一基础,我要重复我在引言当中说的话:理解万民法在政治自由主义里的发展,是很重要的事情。这一出发点意味着,万民法乃是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总念,扩展到人民社会中去。在正义的自由总念以内发展万民法,我们要制订合理正义自由人民外交政策的原则与理想。我区分了自由人民的公共理性和人民社会的公共理性。前者是国内社会的平等公民讨论宪法根本(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及关系到其政府的基本正义事务时的公共理性;后者则是自由平等的自由人民讨论其作为人民之彼此关系时的公共理性。具有政治总念、原则、理想和准则的万民法,便是后一种公共理性的内容。虽然这两种公共理性内容不同,但自由平等人民间公共理性的作用,却与自由平等公民间宪政民主体制中公共理性的作用颇多相似。

政治自由主义提出,在宪政民主体制当中,有关真理或正当的完备性学说在公共理性里被政治性且合理地向作为公民的公民提出的观念所代替。这便指出了一种对应关系:公共理性乃是被人民社会的成员行使,其原则也要向作为人民的人民提出。而这并不表明,它们像真理或正当的完备性学说一样统辖这个或那个社会,而能被不同的人民所分享。

6.2.公共理性的理想。我们要将公共理性的理想,从公共理性的观念当中区分开来。在国内社会,只要法官、立法者、行政首脑以及其他行政官员、公职候选人都能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的观念,并向其他公民解释他们在其视为最合理的正义政治总念方面支持根本政治问题的理由,此一理想便得到了实现或满足。由此,他们便实现了我之所谓他们相互之间及对其他公民的公民义务(duty of civility)[85]。因此,法官、立法者、行政首脑是否依据并遵循公共理性而行动,总会在他们的演说和行为当中表现出来。

公民们既然不是政府官员,他们又如何能实现公共理性的理想?在代议制政府里,公民并非为了特定的法律(除去在州及地方领域为复决的问题直接投票,这些问题往往不具有根本意义),才选举自己的代表——行政首脑、立法者等等。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说,从理想上讲,公民会认为自己就如同立法者,自问怎样的法规能得到满足了互惠准则的理性支持,他们会认为执行这样的法规才最合理。[86]一俟其巩固并传播开来,公民自认为理想的立法者的气质,将破坏了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员和候选人逐出公职的气质,会构成自由民主制政治与社会基础的组成部分,而且对其持久的力量与活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国内社会,公民只要能约束政府官员正当行事,便是履行了公民义务,也支持了公共理性的观念。这种义务,如同其他的政治权利与义务,乃是内在的道德义务。我强调它不是法律义务,因为在这种情形里,它与言论自由并不相容。

同样,只要行政首脑、立法者以及其他行政官员、公职候选人都能依据并遵循万民法的原则,并向其他公民解释他们在其从事或修正人民的外交政策以及涉及到其他社会的国家事务中的理由,自由平等人民的公共理性理想便得到了实现或满足。对公民个人而言,我们说,与上面的情形一样,公民会理想地认为自己就如同行政官员和立法者,自问怎样的外交政策能得到其认为推行这样的政策才最合理的考量的支持。同样,一俟其巩固并传播开来,公民自认为理想的行政官员与立法者的气质,将破坏了自由平等人民之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员和候选人逐出公职的气质,会构成人民间和平与理解的政治与社会基础之组成部分。

6.3.万民法的内容。请回想在国内情形当中,[87]公共理性的内容由宪政民主体制的一系列正义的自由原则给定,而非由单一的原则给定。有许多种自由主义,因之便有许多种公共理性的形式,它们都由一系列合理的政治总念所指定。我们在发展人民社会公共理性时的任务,是确立它的内容——它的理想、原则和标准——以及它们如何用于人民间的政治关系。当我于§4里胪列万民法的八条原则并考量其优点时,我们便在首次论及次级原初状态时做了这样的工作。我也从国际法的历史和运用与实践出发,得到这些主要是传统的原则,它们也是我们熟悉的。我在§4中说过,各方不能像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里一样,得到可供选择的原则与理想清单。毋宁说,自由宪政民主制的代表反映着人民间平等原则的优点。这些原则也必须满足互惠准则,因为此一准则为两个层次所拥有——既在作为公民的公民之间,也在作为人民的人民之间。在人民之间,它要求在提出规制人民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时,人民或其代表必须考量不仅他们提出这样的原则是合理的,其他人民接受这样的原则也同样合理。(https://www.daowen.com)

6.4.结论。我们刚刚在§§3—5里完成了理想理论的第一步。那么到何时,我们才能合理地接受此一万民法的第一步为暂时正确而可以证明的?

(ⅰ)我们必须在第二原初状态当中找到推理,俾使万民法的原则与标准显得极有说服力,且能得到进一步的支持。对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的说明,必须能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确信。

(ⅱ)民主和平的观点也应显得具有说服力,并受到民主人民行为之历史记录的充分支持。它也必须由下面的指导性假设所证实,即民主制要充分满足(a)到(e)的根本佐证性条件,相互保持和平。

(ⅲ)最后,作为自由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能够在适当的反思下,认可万民法的原则与判断。不同于我们知道的任何总念,此一法则的社会契约总念会结合为一个紧密的观点,在一切普遍领域结合为我们考量的政治确信与政治(道德)判断。

在下一部分,我将在§§8—9中讨论合宜的等级制人民。在第三部分,我则要讨论非理想理论的两个步骤。之所以继续考量合宜的等级制人民的观点,其原因不在于为他们制定正义原则,而是向我们自己保证,从合宜而非自由的观点看,自由的外交政策原则也是合理的。达成这种保证的愿望,乃是内在于自由总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