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民法的原则

§4.万民法的原则

4.1.原则的表述。首先我们会假设,只为自由民主社会制订万民法的结果,将会是采用某些人民间平等之众所周知的原则。我假定,这些原则也会为人民间各种形式的合作联合体与联盟提供空间,但并不肯定一个世界国家。这里我依照康德《永久和平论》(1795)中的观点,认为世界政府——我指的是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由中央政府正式行使合法权力——要么是全球性的专制统治,要么是统治着一个脆弱的帝国,各地区频仍的内乱,人民获得政治自由与自治的企图,害得它四分五裂。[54]我下面会论及,事实上会有许多不同种类的组织受制于万民法的裁断,用以规制它们之间的合作,履行某种其所承认的义务。这些组织里,有一些(诸如联合国被理想地构想的)被授权为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表达对别国非正义国内制度的谴责,表达对侵犯人权的明显情形的谴责。在严重的情形下,它们会试图利用经济制裁甚至军事干涉,去纠正这些错误。这些权力的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人民,并涉及到他们的国内事务。

这些重要的结论需要一些讨论才行。我们用类似于《正义论》的程序进行下去,[55]而首先看一下自由民主人民中间众所周知而传统的正义原则:[56]

1.人民要自由独立,其自由与独立要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

2.人民要遵守条约与承诺。

3.人民要平等,并作为约束他们的协议的各方。

4.人民要遵守不干涉的义务。

5.人民要有自卫的权利,除为自卫之外,无权鼓动战争。

6.人民要尊重人权。

7.人民在战争行为中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

8.人民要有义务帮助其他生活于不利条件下的人民,这些条件妨碍了该人民建立正义或合宜的政治及社会体制。[57]

4.2.评论与证明。我们承认,这些原则的表述并不完全。还需要补充别的原则,而胪列的原则也需要说明与解释。在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里,有些原则颇为多余;例如关于战争行为的第七条和关于人权的第六条。然而主要的观点在于,自由独立且组织良好的人民准备承认某些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来管理他们的行为。这些原则构成了万民法的基本宪章。诸如第四条原则——不干涉原则——显然只能用于法外国家以及严重侵犯人权的一般情形。它固然适用于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在无秩序人民的社会却无用武之地,因这样的社会里战争与严重侵犯人权乃是屡见不鲜的事情。

独立的权利,以及平等的自决权利,只在于某种限度以内,而在一般的情形下面,它们要由万民法来确立。[58]这样,任何人民都无权在损害其他人民的前提下具有自决权及脱离权。[59]当人民的国内制度侵犯人权,或限制生活于其间少数人的权利时,这样的人民便无从防止世界社会发出的谴责。人民独立与自决的权利无法用来抵挡谴责,也无法阻止在严重情形下面其他人民的强迫性干涉。

还有另外一系列原则,用于构建与规制人民联盟(联合体),并作为贸易与其他合作制度公平的标准。[60]这些条款包括:人民间在饥荒和旱灾时应互相援助,尽可能确保满足所有合理自由(及合宜)社会里人民的基本需求。[61]在某些状况下,这些条款即构成援助的义务,并因严重情形的紧迫程度而有所不同。

4.3.疆域的作用。不管从历史观点看社会的疆域显得何等武断随意,人民的政府却有个重要的作用,便是作为人民的代表与有效代理者,负责保持领土及其环境的完整,保持人口的规模。我认为,财产制度的关键在于,除非有特定的代理者负责保护财产,对其失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否则财产就将逐渐流失。在此一情形里,财产便是人民的疆域及其永远支持人民的能力;而代理者则是人民自己以政治方式形成的组织。我在引言当中曾经指出,他们会承认,如若未能保护领土及其自然资源不受战争征服,未能防止人民不经许可移往他国,其所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弥补的。[62]

这并不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疆域的划分既从历史上讲颇为武断随意,其作用在万民法上就无从证明为合理。相反,执着于其武断性,毋宁便是执着于错误的东西。在不存在世界国家的时候,就必须存在某种类型的边界,它们孤立地看固然不失武断,并在某种程度上依系于历史环境。在合理正义的(或至少合宜的)人民社会,所有人民自行决定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在我的叙述中,这一切原则制订的方式——此为现实乌托邦的关键特征之一——要留待§15和§16中论及,在这两节里,我要讨论合理正义的自由人民和合宜的人民对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援助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4.4.第二原初状态论。在国内情形方面,对原初状态的评论多半涉及在正义的两个原则之各种公式(当选定了自由的观点时)间的选择,以及在自由原则与古典或平均功利主义原则之间、理性直觉主义和道德至善主义诸变种之间的选择。[63]相反,各方从次级原初状态中进行的选择惟有万民法的公式。原初状态之首次与第二次运用有三点主要的差异,包括:

(1)宪政民主制下的人民,作为自由的人民,不存在关于善的完备性学说(§3.2以上),而自由国内社会里的个体公民却具有这样的总念,并运用基本善的观念,以处理其作为公民的需求。

(2)人民作为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政治的正义总念以及依据其所同意的万民法制定的原则而确立,而公民的根本利益则由其善的总念及其对两种道德能力认识的充分程度所给定。

(3)第二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要在万民法八条原则的不同概括与解释当中进行选择,一如提及对两种主权权力限制的理由时(§2.2)表明的那样。

原初状态的多面性,部分表现于它在两种情形下运用的方式。重要的是,这两种情形间的差异依系于在每一方面,各方如何得到理解。

在第二原初状态当中,各方的首要任务在于明确规定万民法——包括其理想、原则和标准——以及在人民间的政治关系当中如何运用这些规范。如果完备性学说的合理多元主义是具有自由制度的宪政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我们就可以假设,具有多种不同文化与传统的人民社会成员之间,会肯定接受完备性学说更其巨大的多样性。因此,人民便不会接受古典或平均的功利原则,因为任何由政府组织起来的人民,都不会准备去把从其他承受过重负担的人民获利当作第一原则。组织良好的人民坚持他们作为人民之间的平等,而这一坚持会排除任何形式的功利原则。

我认为万民法的八条原则(见§4.1)要优于任何其他的原则。虽然在考查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配原则时,我们始于平等的基线——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情形下社会与经济基本善的平等,在此一情形下便是所有人民的平等及其平等权利。在第一种情形下,我们要问,是否能够允许任何对于平等基线的背离,能够使所有的人民由此获益,特别是使最不利者由此获益。(在此我只略做推理。)但是在万民法中,人们不是受制于一个而是多个政府,而人民的代表将要保持自己社会的平等与独立。在人民的组织和松散[64]联盟的运作当中,不平等被设计来满足人民的多种目的。在这种情形下,较大或较小的人民会准备付出较多或较少的贡献,而相应接受较多或较少的回报。

因此,在次级原初状态的讨论中,我只考虑了§4.1胪列的万民法八条原则的优点。我是从国际法的历史以及使用与实践当中,形成了这种颇为符合传统的众所周知的原则。各方未曾像在《政治自由主义》以及《正义论》中一样,得到可供选择的原则及理想清单。毋宁说,组织良好人民的代表单纯考虑到人民间平等原则的长处,并且绝无理由脱离这些原则,或建议其他的选择。当然,这些原则必须满足互惠准则,因为这种准则既能得到作为公民的公民之恪守,也能得到作为人民的人民之恪守。

诚然,我们还能想象到其他选择。例如:原则(5)便具有显见的选择,这并且为长期以来现代历史中欧洲国家的实践所支持,便是一个国家可以在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情形下投入战争。这里的理由可能出于宗教、王朝、疆域,或者是征服和帝国的光荣。然而考虑到下文考查的民主和平(§5),这一种选择将被自由人民所拒绝。后面我们会提及,合宜的人民也将拒绝这一种选择(§8.4)。

在§2讨论两种传统的主权权力时,我们揭示出这八条原则向不同的解释开放。这样的解释有多种,它们将在次级原初状态中得到讨论。关于两种主权权力,我们要问:给定自由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他们会希望建立何种政治规范,以管理他们之间及与非自由人民之间的关系?或者,他们希望在组织良好人民合理正义的社会里,见到怎样的道德环境与政治氛围?就这些根本利益而言,自由人民将国家进行战争的权利限制为自卫战争(因而考虑到集体安全),而他们对人权的关心导致他们限制国家内部主权的权利。在万民法当中,我胪列的解释八条原则的许多困难,取代了国内情形下面对第一原则的论证。如何解释这些原则的问题经常会出现,而其讨论要由次级原初状态的观点来进行。

4.5.合作组织。除去同意确定所有人民基本平等的原则,各方也将制订指导方针,以建立合作组织,并同意公平贸易的标准,以及相互援助的某些条款。假定有三个此类的组织:一个旨在保证人民之间公平的贸易;一个允许人民从合作银行体系借贷;还有一个组织的职能类似于联合国,在此我称之为人民联盟(而非国家联盟)。[65]

我们来考虑公平贸易:假定自由人民设想,在受到公平背景框架的适当规制时,[66]自由竞争的市场贸易构架将使每个人获利,至少从长远来看会是如此。进一步假设经济实力较强的较大民族并不企图垄断市场,密谋建立卡特尔,或者按照寡头的方式行动。在这些假设下,并假定存在着无知之幕,因而人民都不知道其经济的规模,他们都会同意公平贸易的标准,以使得市场自由而竞争化(当这种标准得到确立、遵守及执行时)。如果这些合作组织在人民间的分配作用无法证明为正当,则将会得到纠正,并基于援助义务予以考量——这一点我将在§§15-16进行讨论。

同意中央银行和人民联盟的两个进一步的情形,也可以同样处理。无知之幕总是存在,各组织要相互获利,并允许自由民主人民根据自己的积极性自由地利用它们。像在国内事件中一样,人民认为接受职能上的不平等是合理的事情,而此前这里的平等基线曾是颠扑不破的。因此,依照其规模,一些人民对合作银行所做的贡献要比其他为多(就贷款预期的相应利息而言),并要支付给人民联盟组织更多的资金。[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