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关公共理性的问题
现在,我转而讨论关于公共理性观念的各种问题和怀疑,并试图予以解决。
6.1.首先,会有这样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公共理性观念会不合理地限制适于公共论辩的论题和考量,这样,应采用我们之所谓无约束的开放观点。我来讨论两个例子,以驳斥这种反对意见。
(a)认公共理性限制过多的理由之一,是假定它错误地试图先行决定政治问题。要解释这种反对,我们来考量学校公祷的问题。人们或会认为,此一问题的自由立场,会拒绝在公立学校准予实行。然而为什么如此?我们要考量所有可用以解决该问题的政治价值,以及决定性理由的立场。1784年到1785年间帕特里克·亨利和詹姆斯·麦迪逊的著名辩论,涉及弗吉尼亚立英国圣公会为国教的问题,并涉及到学校中的宗教问题,此一争论几乎通盘涉及了政治价值。亨利关于国教化的论据乃基于这样的观点:“基督教知识具有自然的倾向,可以匡正人们的道德,限制他们的恶习,维护社会的和平。而若不为博学的教师予以充分的授权,此一作用即难于有效成就。”[72]看上去亨利并非主张基督教知识自是一种善,而是认为它是造就基本政治价值亦即公民行为之善与和平的有效途径。这样,我认为他之所谓“恶习”,至少部分地系指与政治自由主义中之政治德性相反的行为,[73]这亦见于其他民主总念的表述之中。
而麦迪逊对亨利提案的反对,则撇开了公祷能否满足政治正义所有必需的限制,而主要转而针对宗教国教化是否必定支持有序的市民社会的问题。他的结论是否定的。麦迪逊的反对意见,也依赖于国教化对社会以及对宗教自身完善的历史影响问题。他认识到,殖民地的繁荣正因没有国教,特别在宾夕法尼亚;他征引了早期基督教在对抗罗马帝国敌对中的强大,以及过去国教的腐败。[74]只需稍加注意,我们便会发现这里的许多(如果不是全部)论据,都能根据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进行表达。
学校公祷的例子当中特别令人有兴趣的是,它表明公共理性观念并非关于特定政治制度或政策的看法。毋宁说,它是涉及到公民们在支持政府就根本政治问题行使强制权力之法律与政策时,基于其政治倾向相互证明自己政治正当性之理由的看法。此事例中同样令人感兴趣的是,它可以用以强调,给定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支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应能为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而赞同。
政教分离的理由之一在于:它保护宗教不受国家侵扰,国家不受宗教侵扰;它保护公民不受教会的侵扰,[75]也保护公民相互不受侵扰。由于政治自由主义旨在保护各种自由的利益——包括联合体与个人的自由利益,认其为一种个人主义政治总念的看法便未免错误。另一个严重的错误在于认政教分离仅为着保护世俗文化;它当然保护世俗文化,但宗教文化亦得到同样的保护。宗教在美国的勃勃生机和广泛传布,常被视为美国人民特殊德性的表征。或许真是如此;但它也与下面的事实密切相关,即在美国,国家根据第一修正案保护形形色色的宗教,任何宗教都无法通过夺取并运用国家权力,支配并压制其他宗教。[76]毫无疑问,在共和国之初一些宗教颇有这样的目的,却从来未曾大举尝试过。事实上,托克维尔便认为,美国民主的力量有诸多原因,而政教分离则是主要的一个。[77]政治自由主义接受这一命题,亦接受其许多其他自由主义观点。[78]一些信仰宗教的公民会感到,政教分离对宗教怀有敌意,亦曾试图改变这种分离。我认为,这种做法未能把握托克维尔所说宗教在美国力量的主要原因,而俨然要准备通过暂时获取政治权力,对其造成危害。
(b)另一种认为公共理性限制过多的理由,是因其会导致一种僵局状态[79],无法就争议的论题进行定夺。不仅在道德与政治推理方面,而且在一切推理包括科学与常识推理方面,确乎都有可能发生某种意义上的僵局。然而,这只是相对的。相关的对比在于这样的状况:立法者制定法律和法官判案,都必须进行决策。这里,必须规定出行动的政治规则,而所有规则都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决策所由实现的过程。请回想一下,公共理性视具有公民义务的公民职位有似于具有判案义务的法官职位。正如法官之判案要依据判例、法律条款之认可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原则,只要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处于生死存亡之秋,公民总该由公共理性指导推理,并由互惠准则来引导。
这样,当出现了僵局局面,就是说,当法律争论在两造之间僵持的时候,法官就不能简单通过诉诸他们的政治观点,去了结此案。设若如此,法官就破坏了他们的义务。同样,在公共理性方面,当僵局出现时,如果公民简单乞灵于他们的完备性观点之基本理由,[80]互惠原则也将遭到破坏。从公共理性观点来看,公民们必须对其真诚认为最为合理的政治价值安排进行投票。否则,他们便没有以满足互惠准则的方式,行使政治权力。
特别是,一旦出现激烈争论的问题,例如堕胎之类,会导致不同政治总念之间的僵局,公民们便必须依照政治价值完整的安排对此一问题进行投票。[81]毋宁说这乃是正常的情形:观点方面的完全一致是无法指望的事情。正义的合理政治总念并不永远导致相同的结论;[82]坚持同一总念的公民在特定论题上也往往不会达成共识。然而我们说过,这种投票的结果,应视为根据公共理性的观念,由合理正义宪政体制之合理的公民进行的真诚投票,以对所有政府官员提供的合法支持。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真确无误,但它是合理而合法的法律,以多数原则对公民的约束。
当然,有人会反对合法性决定,例如罗马天主教就会反对准许堕胎权的决定。他们会提出公共理性中的论据否认堕胎权,虽然不能赢得多数。[83]但他们自己却无需行使堕胎权。他们能把堕胎权,视为属于依据合法性政治制度和公共理性制定的合法性法律,因此便不去做暴力抵抗。暴力抵抗是不合理的事情:这意味着企图以暴力将自己的完备性学说强加于人,而遵循公共理性的多数其他公民,虽然并非不合理的,却不予接受。天主教肯定可以依照公共理性,继续争辩反对堕胎的权利。而且,天主教会的非公共理性要求其成员遵循自己的学说,这与其同时尊重公共理性完全一致。[84]
我并不要讨论堕胎问题本身,因我所关注的不是堕胎问题,而毋宁在于强调,政治自由主义并不主张,公共理性的理想总能推演出普遍同意的观点,而若不推演出这样的观点,它亦非错误。通过辩论和争论,公民们有所学习也有所收益,而当他们的论争遵循了公共理性,纵然无法达成一致,他们毕竟提供了社会的政治文化,也加深了彼此之间的理解。
6.2.一些瞩目于僵局的反对意见,会导致对公共理性更普遍的反对,即反对公共理性植根于其上的一系列正义之合理政治总念的内容,认为这种内容太嫌狭隘。此一种反对意见坚称,我们总应该表达我们认为正确或基本的理由。它坚持认为,这就是说,我们必得表达由我们的完备性学说看来真确正当的东西。(https://www.daowen.com)
然而,我在开始时说过,在公共理性当中,基于完备性学说的真理或权利观念,应代之以政治上合理地宣示于作为公民的公民的观念。这一步骤,对于确立所有人都能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而分享的政治推理之基础,乃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我们寻求的是公开证明政治与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即指政治和社会世界的基本结构——我们便把人视为公民。这便给每个人指定了相同的基本政治地位。给定对于所有公民的理由,我们不考虑他们的社会地位或其他根源,亦即其所属的社会阶级,所属的财产及收入集团,以及拥有怎样的完备性学说。我们亦不诉诸每个人或每个集团的利益,虽然有些方面上我们也必得考虑这些利益。我们毋宁把人们视为合理而理性的,视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他们具有两种道德能力,[85]并随时拥有确定的善总念——尽管此一总念经常发生变化。在公民参与社会合作的平等体系的过程中,在他们寻求其对于根本政治问题的判断、并给以公开证明的过程中,公民的这些特征都会隐含于其中。
我要强调,这种公共理性的观念与许多种非公共理性的形式都能充分相容。[86]它们属于市民社会中多种联合体的内部生活,当然,它们也便不会完全相同;而由不同宗教联合体成员分享的不同非公共理性,绝不同于科学协会中的非公共理性。由于我们要寻求社会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享的证明之公共基础,这就势必顾此失彼,穷于应付。谈论社会上所有人的情形依然太嫌宽泛,除非我们假定,基本上他们具有相同的本性。在政治哲学当中,有一种观念把我们的人性视为具有标准的或由教规确定的形式,由此,所有人便得以接受同样的理性。[87]然而,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我们试图避免这种自然或心理观,以及神学或世俗的学说。我们不去考量人类的本性,而是依赖人们作为公民的政治总念。
6.3.我一直强调,政治自由主义的中心,在于自由平等的公民既肯定完备性学说,也接受政治总念。然而,完备性学说及其伴生的政治总念间的关系,却很易于遭到误解。
当政治自由主义谈论完备性学说合理的重叠共识时,[88]这意味着所有这些宗教与非宗教学说,都支持这样的政治的正义总念——它赞同宪政民主社会,该社会的原则、理想和标准都满足互惠准则。这样,所有的合理学说都肯定这样的社会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所有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89]另一方面,不能支持此种民主社会的完备性学说就不合理。此学说的原则和理想不满足互惠准则,并在许多方面无法建立平等的基本自由。例如,可以考虑许多原教旨主义宗教学说、君权神授学说和形形色色的贵族政体,以及——不要遗漏,还有独裁与专制政体的许多例子。
此外,合理完备性学说的真确判断,从来不与相关政治总念的合理判断发生冲突。政治总念的合理判断,也必须由完备性学说肯定其真确正当。当然,公民之肯定、修正或改变其完备性学说,是该由他们自己来做的事情。他们的学说,或许会践踏或藐视宪政民主社会的政治价值。不过这时,公民们便不能要求此一学说亦为合理。因为互惠准则乃是确立公共理性及其内容的根本性组成部分,政治自由主义要认所有这些学说为不合理并加以拒斥。
在合理完备性学说里,特别在宗教学说里,对价值的安排或会出乎我们的料想。这样,假定我们称灵魂拯救和永恒生命之类价值为超验的——为Visio Dei(上帝之表象)。不妨说,较之宪政民主社会的合理政治价值,此一价值自会更高也更优越。政治价值既属于凡世价值,因之便低于超验价值,且与之处于不同的平面。然而不能因此便推演出,这些层次较低而亦属合理的价值,可以为宗教学说之超验价值所践踏。事实上,在合理的完备性学说当中,这些价值不会遭到践踏;而只是在不合理学说当中,合理的政治价值才会遭到践踏。这是政治自由主义表明的政治合理观念的结果。可以回顾一下我们的话:在赞同宪政民主体制方面,宗教学说会说,这是上帝为我们的自由设立的限度。[90]
进一步的误解宣称:公共理性无法支持林肯在1858年与道格拉斯辩论中的观点。[91]但为何不能支持?诚然,他们是在辩论奴隶制正确与否的根本政治原则。因为对奴隶制的反对乃是保护宪法根本和平等基本自由的显见情形,林肯的观点肯定是合理的(虽然或非最为合理),而道格拉斯的观点则不是。因之,林肯的观点得到任一合理完备性学说的支持。而且毫不奇怪,他的观点也符合废奴主义者和民权运动的宗教学说。难道能有更好的事例,表明公共理性在政治生活中的力量吗?[92]
6.4.第三种普遍的反对意见,认公共理性观念在稳固的宪政民主制当中没有必要,也不用于任何目的。惟有社会尖锐分裂,且包含着许多敌对的宗教联合体和世俗集团,它们都拼命要变成控制性的政治力量,公共理性的限制和约束才算有用处。因此这些反对意见认为,在欧洲民主国家和美国这样的政治社会,这样的担心都绝无根据。
然而这样的反对并不正确,在社会学意义上则是错误。因为,没有公民对公共理性的忠诚及对公民义务的尊重,各学说在坚称其主张时,其间便会出现分裂与敌对,虽然这些敌对不该长期存在下去。学说之间的和谐共容,人民对公共理性的肯定,不幸绝非社会生活的永恒条件。毋宁说,和谐共容有赖于公共政治文化的活力,有赖于公民们对公共理性理想的奉献与认识。如若公民不再注重对公共理性理想的肯定,开始对其置若罔闻,他们便易于沦为痛苦和不满。
让我们回到本节开始的问题:我不知道如何证明公共理性并非限制过多,也不知道其形式是否得到了完善的描摹。我怀疑这根本就无法办到。然而我相信,如果大多数情形下都能合乎公共理性的框架,而不符合此一框架的情形又都有特别的表征,俾使我们能够理解,何以这里出现了困难,也能向我们表明,一旦此一情形出现该如何应对——这样,问题也不会有多严重。这引起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是,是否能举出重要的情形,令到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不符合于公共理性的框架,如果有的话,何以这里造成了困难。在这篇文章中,我不欲讨论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