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论人民间的分配正义
16.1.人民间的平等。对此一问题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平等便是正义,或其自身便是善。而万民法则主张,不平等并非永远不正义,当其不正义,那是因为其不正义影响了人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影响了人民之间及其成员间的关系。[173]在讨论需要宽容合宜而非自由人民的问题时(§7.2—7.3),我们已经看到了此一基本结构的极端重要性。
我要指出有关国内社会不平等的三方面理由,并考虑每个理由如何应用于人民社会。在国内社会减少不平等的理由之一,是要缓解穷人的遭遇与痛苦。而这并不要求所有人在财富上一律平等。就其自身而言,富人与穷人间的鸿沟有多深,这绝非问题所在。问题在于结果。自由的国内社会里,此一差距不能超过互惠准则准许的程度,俾使最少受惠者(一如第三条自由原则所要求的)也能有足够的全面手段,以明智而高效地运用自己的自由,达到合理而有价值的生活。一旦这种状况存在,便无须进一步缩短差距。同样,在人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中,一旦满足了援助义务,所有人民都有了运转正常的自由或合宜政府,也便没有理由缩短不同人民间平均财富的差距。
在国内社会要缩短富人与穷人差距的另一个理由,是这种差距往往导致一些公民遭到污辱,低人一等,而这并不公平。因此,在自由或合宜的社会,等级的建立要通过服从来得到社会认可,这种惯例必须防止。它或许会不公平地挫伤那些不如此认可的人的自尊。在人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方面也是同样,一国的公民由于别国的公民较为富庶,自觉低人一等——假如这种感觉还能证明的话。一旦履行了援助的义务,各个人民都有了自由或合宜的政府,这种感觉便再也无法得到证明。因为此时,所有人民都会调整其自己社会财富的意义和重要性。如果这一点还没有满足,便可以继续增加储存;或者,如若这一点还不可行,便可从人民社会的其他成员借入。
考量人民间不平等的第三个理由,涉及到公平在人民社会基本结构政治进程当中的重要作用。在国内情形方面,这种关系显然可以确保选举及竞选公职之政治机会的公平性。政党及竞选的公共基金,正是企图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当我们提及机会的公平平等,其意义也要超过形式的合法平等。我们的意思大略在于,背景的社会条件应该如此,使得每一个公民,不管其阶级和出身如何,设定其具有相同的才能和尝试的兴趣,便应该有获得有利社会地位的同样机会。达成这一机会的公平平等的政策,比如便包括了确保所有人接受公平的教育,以及消除不公正的歧视。同样,在人民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进程当中,公平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类似于其在国内情形下面的角色——虽然还不完全相同。
人民间的基本公平,乃是由无知之幕下第二原初状态中的平等代表所给定。这样,人民的代表会希望保持其社会的独立,及其与其他人民的平等关系。在正常运行的组织与人民间的松散同盟当中,不平等往往设计为服务于人民共享的诸多目的(§4.15)。在这种情况下,规模大小不等的人民,会准备作出大小不等的贡献,且相应接受大小不等的回报。此外,各方要制订旨在建立合作组织的准则,并达成贸易的公平标准以及相互援助的某些条款。如果这些合作组织的分配结果无法证明其正确性,则要在人民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中予以纠正。
16.2.人民间的分配正义。为规制人民间的不平等,防止这些不平等过度发展,人们提出了若干原则。有两条原则乃由Charles Beitz予以讨论,[174]另一条原则是Thomas Pogge的平等原则,[175]该原则在很多方面有似于Beitz的再分配正义第二原则。这些原则颇富启发,且业经许多讨论,而我要说的是何以我不能接受这些原则。当然,我同意Beitz和Pogge的目标——达成自由或合宜的制度,确保人权,满足基本的需求。我相信,这些已经包含在上节讨论的援助义务当中。
首先,我们来谈Beitz的两条原则。他区分了他之所谓“资源再分配原则”和“全球分配原则”。两者间的区别如下:首先假设,所有国家里物品和服务的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就是说,每个国家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和资源,不进行任何贸易。Beitz认为,一些地区资源丰富,在这样地区的社会可以预计会充分利用其自然资源而繁荣起来。其他的社会则不够幸运,尽管付出巨大的努力,由于资源匮乏,也仅及贫困水平。[176]Beitz认为,资源再分配原则乃是为每个社会提供公平的机会,使之建立公正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满足其成员基本的需求。坚持这条原则,会“给资源缺乏的社会中每一个人提供保障,以使他们的厄运不至于阻止他们实现足以支持正义社会组织和保障人权的经济条件。”[177]但他没有解释,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何将资源再分配给资源贫乏的国家;但这无关宏旨。
Beitz所讨论的全球分配原则关系到这样一种状况,即生产不再自给自足,国家间有贸易和服务的流动。他相信,在这种情形下,已经存在全球性的合作体系。在这一场合,Beitz提出全球的差别运用(类似于《正义论》用于国内情形的原则),并给出社会间分配正义的原则。[178]由于他相信,富裕国家肯如此行事,是因为它们可以使用更多的资源,再假设全球分配原则(例如,连同其税收体系)把资源富足带来的收益,再分配给资源贫乏的人民。
然而,由于像我说过的,国家的生活如何,其极其重要的因素在于其政治文化——其成员的政治及市民德性——而并非其资源的水平,[179]则自然资源分配上的任意性并未带来困难。因此,我觉得无须讨论Beitz的资源再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基于万民法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意味要运用于我们的世界中极端的不正义、差强人意的贫穷和不平等,这样的诉求才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意味着漫无目的地不断运用于——像人们说的,毫无目标——必将充分满足援助义务的假设世界,这一诉求就有了问题。我想,在此一假设世界,全球分配原则带来的会是我们无法接受的结果。考虑两个作为例证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情形(ⅰ):两个自由或合宜的国家,其财富处于同一水平(比如,以基本善来估算),并拥有相同数量的人口。第一个国家决定实行工业化并提高(实际)储存率,第二个国家则不然。该国满足现状,耽于安乐悠闲的社会,并重申自己的社会价值。几十年后,第一个国家的财富是第二个国家的两倍。我们假设,这两个社会都是自由或合宜的,其人民自由而负责,能够自行做出决定。该工业化国家该通过税收给第二个国家提供资金?根据援助义务,则根本无税收可言,这俨然在情理之中;然而按照毫无目标的全球平等原则,只要一人民的财富比他者为少,便要有税收的流动。显然这结论无法接受。
情形(ⅱ)与(ⅰ)对应,除去开始时这两个自由或合宜社会内的人口增长率都是相当高这一个因素。两个国家都给妇女提供平等正义的环境,这是组织良好社会的要求;但在第一个国家,这些环境得以强调,该国的妇女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发展壮大。结果,该国的人口增长率相对于财富增长水平逐渐降低为零。第二个社会虽然同样具有平等正义的环境,但由于其流行的宗教与社会价值,为妇女自由接受,结果非但没有降低人口增长率,反而有所提高。[180]如情形(ⅰ)一样,几十年后,第一个社会的财富是第二个社会的两倍。设定这两个社会都是自由或合宜的,人民自由而负责,能够自行做出决定,则援助义务不要求从第一个现在较富裕的社会征税,而毫无目标的全球平等原则便会这样做。同样,这样的观点无法令人接受。
援助义务作用的关键方面,是援助承受负担的社会,使之成为人民社会的充分成员,并能为自己确立未来发展的道路。这是一条过渡原则,而同样,国内社会里的实际储存原则,也是一条过渡原则。在§15.2我们解释过,实际储存意味着为社会的正义基本机构奠定基础,在此,援助义务便可以停止。在万民法的社会,援助义务将坚持到所有社会都实现了正义的自由或合宜的基本制度。实际储存的义务和援助的义务,都由一个无须逾越的目标来定义。它们确保了政治自主的根本特征:那就是在国内情形奉行自由平等公民的政治自主,在人民社会当中奉行自由平等的自由或合宜人民的政治自主。
这就提出了全球平等原则和援助义务之间差异的问题。[181]该原则的设计,旨在帮助整个世界的穷人,而此原则提出,每个社会的资源总收益(GRD)要支付国际资金,并为此目的进行管理。可我们要问的问题,是该原则是否具有目标,是否具有中止点。援助义务既有目标,也存在中止点:它要谋求帮助世界上的穷人,直到他们成为合理自由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民,或成为合宜等级制社会中的成员。这就是援助的目标。它也设置了自己的中止点,因对每一个承受负担的社会而言,一旦目标实现,原则即告中止。全球平等原则运作的途径与此相似。我们叫它做有目标的平等原则。援助义务与平等原则之间有多大的差异?诚然,总存在这样的一点,在此人民的基本需求(以基本善估算)得以满足,人民也可以自立。何时达到这一点或许莫衷一是,然而对万民法及其援助义务,这一点却至关重要。该原则有赖于如何确定各自的目标和中止点,这可说殊途同归;而在税收及管理的广泛实际事务方面,两者却足以判然分开。
16.3.同世界性观点的对比。万民法确保每个社会的人口都有足够的潜在能力,其数量足以使得社会具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实现正义的制度。社会的最终政治目标,是达成基于正当理由的充分正义而稳定。一旦这一目标实现,万民法便不再确立进一步的目标,诸如提高生活标准以超过维持制度之所必需之类。任何社会在维持正义制度之所必需时过多的要求都不能证明为正当,也无从证明应该在社会间进一步降低物质方面的不平等。
这些评论表明了万民法与世界性观点(§11)的对比。世界性观点的终极关怀,在于个人的福祉,而不是社会的正义。由此,需要进一步进行全球分配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每个国内社会都达成了内部正义的制度之后也不例外。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假设两个社会都能内在满足《正义论》中建立的正义二原则。在这两个社会里,一个社会中最不利的代表人要比另一个社会最不利的代表人更其不利。设若这能够发生,则通过某种全球再分配就能给第一个社会众多最不利的代表人带来改善,同时又准许这两个社会继续内在满足正义二原则。我们难道不是喜欢这种再分配,甚于最初的分配吗?
万民法在两种分配之间保持中立。而另一方面,世界性观点便不会中立。它关注的是个人的福祉,因之便要关注全球范围内最不利者的福祉能否改善。对万民法而言,重要的是基于自由或合宜社会之正当理由的正义与稳定,作为组织良好人民的社会成员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