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万民法程序的评论

§11.关于万民法程序的评论

11.1.世界性正义的地位。我们已经完成了理想理论的两个部分,现在要暂停一下,来对利用正义之自由社会契约的政治总念制订万民法的方式做些评论。

有人认为,任何自由的万民法,特别是任何此类法则的社会契约,都应该始于处理所有人自由的世界性或全球正义的问题。他们主张,出于这样的观点,所有人都被视为合理而理性的,拥有我所谓“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和善总念的能力——这乃是康德和穆勒等人主张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共同提出的政治平等的根源。由这一出发点,他们继续想象一种全球性原初状态,其无知之幕当中各方处于匀称分布的地位。按这种在国内情形的原初状态方面已为我们熟知的推理,[114]各方将采用第一原则即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原则。这种方法的推演,会径直把人权建立在自由世界性正义的政治(道德)总念之上。[115]

然而要以这种方式推演下去,我们要退回到§7.2去(在那里,我考量并拒绝了下面的论证,即认非理想社会总适于某种形式的制裁),因为这等于说,所有人在宪政民主制当中都有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由此,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我们所欲设计的即在于此——将逐渐使所有尚不自由的社会向自由社会转型,到最后(在理想情形下)所有社会都成为自由社会。但此一外交政策却简单地假设,只有自由民主社会才能得到接受。不去试图制订合理自由的万民法,我们便无法知道非自由社会就不能得到接受。全球原初状态的可能性并未表现出这一点,我们又不能单单做这样的假设。

我们看到,万民法从国际政治世界推演开去,并及于合理正义的自由人民应有的外交政策。为制订此一外交政策,万民法讨论了两种组织良好的人民——自由民主人民以及合宜等级制人民。万民法也讨论了法外国家和遭受不利条件的国家。我承认我的考量包含了极大的简化。然而,它毕竟允许我以合理现实的方式,考察自由民主人民外交政策应有的目标。

11.2.合宜社会的阐明。重复一遍,我并不是说合宜等级制社会与自由社会同等合理而正义。以自由民主社会的原则判断,合宜等级制社会显然并未平等对待自己的成员。然而,合宜社会具有公共善的正义之政治总念(§8.2),这一总念在其合宜协商等级制当中(§9.1)得到尊重。而且,它尊重合理而正义的万民法,这样的法则也为自由人民所尊重。该法则用于人民作为人民如何对待其他人民的问题。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人民如何对待其他人民,以及他们如何对待自己的成员,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便合宜的等级制社会由于缺乏公民身份的自由观念,因之不曾合理而正义地将自己的成员当作自由平等的公民来对待,它却会尊重合理正义的万民法。(https://www.daowen.com)

合宜等级制社会符合道德及法律上的要求,会充分排除了我们或可对其人民及其制度与文化进行制裁甚或强行干涉的政治理由。重要的是要强调,不进行制裁的理由并不只是集中于这样一点,即防止对待外国人民可能出现的失误及错误估算。失误及错误估算的危险,意欲制裁者的妄自尊大,这一切当然要考虑;而合宜的等级制社会还有其值得尊重的机构特征,即便统而言之其制度自政治自由主义和普遍自由主义观点视之都算不上充分合理。自由社会在许多方面也颇为不同:例如,有些社会就远比另一些社会来得平等。[116]在自由人民的社会里,这样的差异是受到宽容对待的。那么,某些等级制社会的制度怎会得不到同样的宽容?我认为当然应该得到的。

因此我认为可以确定,如果合宜等级制社会尊重§§8—9所确立的条件,这些社会便会被自由人民在反思之后,认其为合理的人民社会的真正成员。这便是我所谓宽容的意义所在。批判性的反对意见,或基于政治自由主义,或基于宗教与非宗教的完备性学说,会不断涉及到此一问题以及其他所有问题。提出这些反对意见乃是自由人民的权利,也充分符合于合宜等级制社会的自由与完整。在政治自由主义当中,我们必须区分政治情形——亦即基于万民法的公共理性进行的干涉,以及道德及宗教情形——亦即基于公民的完备性学说进行的干涉。我预计,如果多元社会间维持稳定的和平,占上风的必定是政治的情形。

11.3.提供激励的问题。然而依然有一个真正的问题。合宜的非自由社会是否该获得激励,以发展更为自由的民主宪法?这一问题引起了许多难题;我只提出若干调整的建议。首先显然的是,合理与合宜人民的组织——例如(理想状态下的)联合国——不应为其成员提供激励以使之更加自由,因为这会导致成员间严重的冲突。然而,合宜的非自由民族自身却可以为此目的而主动要求诸如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此类组织可将与此基于相同目的的资金用为其他贷款。然而一旦此类贷款被赋予了特殊优先性,或许又会引发自由与合宜人民之间的冲突。[117]

我还要主张,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若包括这样的方面,即给其他人民提供资助,以激励其变得更加自由,即便市民社会中的某些个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私人资金,也绝不合理。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政府考量其援助义务,要帮助那些负担不利条件的人民。后面我还要主张(§16),由适当条件充分约束的自决对人民乃是一种重要的善,而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应该承认这一种善,不要对旁人表现得虎视眈眈。合宜的社会应有机会决定他们自己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