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正义战争学说:战争的权利
13.1.非理想理论的作用。对这一方面,我们在理想理论里已有所涉及。在扩展自由的正义总念时,我们为组织良好人民——自由人民及合宜人民——的社会发展了万民法的理想总念。此一总念,在组织良好人民处理相互关系的行为中间,在他们为相互利益设计的共同制度之间,起着引导性的作用。它也引导他们,处理其与非组织良好人民的关系。在完整讨论万民法之前,我们必须考虑这一源于我们世界极端非正义和广泛社会罪恶之高度非理想条件的问题,虽然我们尚无法做得非常充分。假设世界上还有相对组织良好的人民,我们便要问,在非理想理论当中,这些组织良好人民当如何对非组织良好人民行事。组织良好的人民希望其所生活的世界,所有人民都能接受并遵循万民法(的理想),我们把这视为组织良好人民的一个基本特征。
非理想理论会问,这一长期目标如何能够实现,或在往往是渐进的方式下如何向前推进。它要寻求这样的政策与行动路线,它们在道德上是容许的,在政治上是可能实现的,而且或许也是有效的。我们设想,非理想理论假定理想理论已是当下的事情,这种理想得不到确认,至少形成轮廓——我们预计将会如此——非理想理论便缺少对象,缺少目标,而只有依据这些,它的问题才能得到回答。虽然我们世界任何时期的特殊条件——即现状——都不能确定万民法的理想总念,但这些条件却影响了非理想理论问题的具体答案。因为这是过渡的问题,涉及到怎样从包括法外国家与负担不利条件社会的世界发展到另一个世界,其中所有社会都会接受和遵循万民法。
我们在引言里看到,非理想理论有两种类型。一种处理的是不服从的条件,在这种条件里,某体制拒绝遵守合理的万民法;这些体制认为从事战争的充分理由,乃是战争促进了——或可能促进——体制理性的(非是合理的)利益。这些体制便是我所谓法外国家。非理想理论的另一种类型处理不利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的社会,能使之达成组织良好的自由或合宜体制之历史、社会及经济环境困难重重——如果不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样的社会,我称为承受负担的社会(burdened societies)。[129]
我以不服从理论开始。请回想上文万民法的第五条平等原则(§4.1),它赋予组织良好人民自卫战争的权利,而不是——按照传统对主权的考量——从事旨在理性追求国家理性利益的战争的权利;然而仅有这一点,理由还不够充分。组织良好的人民,自由的也罢合宜的也罢,都绝不会相互发动战争;只有当他们真诚而合理地相信,他们的安全已经遭到法外国家扩张政策的严重威胁,才会展开战争。下面,我要提出万民法关于战争行为(conduct of war)的原则之内容。
13.2.组织良好人民的战争权。任何国家,在追求理性利益(相对于合理利益而言)时都无权进行战争。然而,万民法为所有组织良好的人民(包括自由人民与合宜人民),为所有遵循并尊重合理正义的万民法的社会,指定了自卫战争的权利。[130]虽然所有组织良好的社会均有这一权利,他们对自己行动的解释,却必得依其如何看待其目标与目的的方式有所不同。我就来指出这些不同。
当自由社会进行自卫战争时,旨在保护及捍卫公民的基本自由及其宪政民主政治制度。事实上,自由社会不可能正义地要求公民,为获取经济财富及自然资源而战,更不用说为了赢得权力和帝国。[131](当社会追求这些利益,它就不再尊重万民法,而变成了法外国家。)因征兵和其他穷兵黩武的活动而侵犯公民自由,惟有基于自由政治的总念,亦因自由本身的缘故——亦即捍卫自由民主制度以及市民社会众多宗教与非宗教的传统和生活方式,才是势所必需。[132]
自由宪政政府的特别重要性,乃在于通过其民主政策,通过遵循公共理性的观念,公民们可以表明其社会的总念,也可以采取适于防卫的行动。这样,以理想观之,公民们提出了真正的政治观点,而不只是关于最好如何推进其作为市民社会成员之任何特殊利益的观点。这种(真正政治的)公民发展了有关政治权利与正义之正确与错误的观点,也发展了社会要求不同部分的福祉的观点。如同《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说,每个公民都被视为拥有我所谓“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的能力和善总念的能力。人们也假设,每个公民无论何时,都拥有符合完备性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的善总念。这些能力使市民能够行使其作为公民的作用,赞同其政治和市民的自主。正义原则保护了市民更高层次的利益;它们在自由宪法的构架及社会的基本结构当中得到了保证。这些制度建立了合理正义的环境,在其间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133]得以繁荣。(https://www.daowen.com)
合宜的人民在自卫中也有权进行战争。他们会描述他们所欲保卫的东西,与自由人民所欲保卫的东西完全不同;然而合宜人民毕竟有自己值得保卫的东西。例如,我们设想的合宜人民——卡赞尼斯坦,其统治者会正当地捍卫其合宜的等级制穆斯林社会。他们容许并尊敬其社会当中不同信仰的成员,尊敬其他社会的政治制度,包括非穆斯林社会和自由社会。他们也尊敬与尊重人权;他们的基本结构包含着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度;他们也接受和坚持(合理的)万民法。
上面的清单当中的第五种社会——仁慈专制主义——俨然在自卫当中也有权进行战争。虽然仁慈专制主义确实尊敬和尊重人权,它却不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因为它在政治决策当中不给予其成员有意义的角色。但是任何非侵略性并尊重人权的社会都有自卫的权利。在我们看来,它的精神生活与文化的水准并不高,然而它总是有权保卫自己,反对对其领土的侵略。
13.3.万民法作为对外政策的指南。合理的万民法在面对法外体制时,通过确立其心中的目标,通过表明其所欲采取的手段和必须避免采用的手段,来引导组织良好的社会。然而这样的防卫,只是其最迫切的首要任务。它们的长远目标,是最终带领所有社会尊重万民法,并使之成为组织良好人民社会合格的充分成员。这样,人权会处处得到保障。如何带领所有社会实现这个目标,是外交政策方面的问题;它要诉诸政治智慧,其成功又部分有赖于运气。这里没有政治哲学所能置喙的余地;我不过忆及大家熟悉的几个方面而已。
因为组织良好的人民要达到这一长远目标,他们就应建立新型的制度和实践,来作为其对非组织良好体制的公共舆论及政策而设立的联盟中心及公共论坛。他们这样的行动,是在联合国之类的制度当中,或通过组织良好人民就某些论题结成的分立联盟。这一联盟中心可用来概括并表达组织良好社会的看法。在此,他们会指明公众对于压迫性及扩张性体制之不正义和残酷机构及其侵犯人权所持的观点。
甚至法外国家对这种批判也无法一概无动于衷,特别当其基础在于无法轻易地认其单单为自由主义或西方观念而置如敝屣的、合理稳固的万民法时,就更不可小觑。于是,组织良好的人民会日渐迫使法外体制改弦更张;但是靠其自身,这种压力绝不可能产生效果。它或许需要坚定地否决经济与其他援助为后盾,或者拒绝准许法外体制作为互利合作实践中合格的成员。但就这些问题应做些什么,基本上乃是属于政治判断的事情,有赖于对于各种政策结果的政治评估。[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