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合宜的协商等级制

§9.合宜的协商等级制

9.1.协商等级制与公共目标。第二个标准的前两部分,要求由我所谓正义的公共善观念指导下合宜等级制社会的法律体系。[97]但是这一观念的意义还不够清晰。为试图进一步阐明这一点,首先,我将其与人民的公共目标(如果他们有这样的目标)区分开来;其次,我要坚持合宜等级制人民的法律体系必包含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度。就是说,此一社会的基本结构必须包括一系列代表性团体,这种团体在等级制度中的作用,是参加既经建立的协商程序,并关心被视为人民全体成员重要利益的正义之人民公共善观念。

公共目标或目的(这两者应是统一的)是作为整体的社会试图为自己或它的成员所欲达成的东西。公共目标或目的影响人们的收获与福祉。在正义的公共善观念当中,对此一公共目标的追求将得到鼓励,但不可扩张到自身的最大限度,而是扩大到符合尊重协商程序各步骤确定的约束之最大限度,这种程序为保护人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制度基础。(许多社会并没有公共目标,而有我所谓“特殊优先性(special priorities)”[§9.3]。同样,在此一情形当中,这些优先性的追求必须以符合协商程序规定的约束的方式进行。)

尽管合宜等级制社会中所有的人都不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人也没有应得的平等代表(根据那一条准则:一个公民投一票),他们依然被视为合宜而理性的,具有为社会承认的道德学习能力。作为社会负责的成员,他们能够承认根据正义之人民公共善观念而有道德上的义务与责任。每个人都属于一个集团,该集团在协商等级制当中由一个团体代表,同时每一人参加特定的活动,并在整个的合作体制当中扮演确定的角色。

在政治决策里面,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允许其成员有机会表达不同的观点——诚然,这还不是民主制度下采用的方式,然而就社会的宗教哲学价值体现为公共善观念而言,这毕竟是适当的。人们作为联合体、社团和等级的成员,在某些方面有权在协商程序当中(往往暂时选择集团的代表)表达政治上的异议,政府也有责任认真听取团体的异议并做出有诚意的回答。表达不同的意见是必需的也是重要的,因为法官及其他官员对正义法律体系的真诚信任,必须包括尊重可能的异议。[98]法官与其他官员必须情愿接受反对意见。他们不可拒绝倾听,不可责备异议人士太不胜任,没法弄懂,因为如果这样,便不是什么合宜的协商等级制度,而只是家长式统治的体制。[99]而且,即便法官和其他官员倾听了异议,也不该要求异议人士接受答复;他们自可重行抗议,解释自己尚不满足的原因,而其解释也应得到进一步充分的答复。异议表达了公共抗议的一种形式,也是在正义之公共善观念的基本框架内容许提出的意见。

9.2.三点看法。在合宜协商等级制观念充分表达清楚之前,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考察。我指出其中的三点。

第一点看法涉及到何以在协商等级制当中要有由团体代表的集团。(在自由体制里,独立的公民便是如此得以代表。)一个答案在于,合宜的等级制社会可能有类似于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在组织良好的合宜社会,人们首先属于等级、社团和联合体——就是说,首先属于集团。由于这些集团代表其成员的理性利益,一些人会在协商过程当中参与公开代表这些利益,但他们之如此行动,乃是作为联合体、社团和等级的成员,而不是作为个体。这种安排的理由如下:如若按此一观点所示,在自由社会里,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一票,公民的利益趋于缩小,并集中于其私人经济方面对共同体契约损害的关注;而在协商等级制中,当其集团如此得到代表时,各种集团的投票成员要考虑政治生活较广泛的利益。当然,合宜的协商等级制社会从没有一人一票的概念,这属于与其格格不入的自由民主思想传统,且或可认为(一如黑格尔一样)这样的观念错误地表示了一种个人主义的观念——认为每一个人作为独立的单位,都有着平等参与政治慎思的基本权利。[100]

第二点,合宜人民宗教宽容观点的性质需要明确提及。虽然在合宜的等级制社会里,国家宗教在一些问题方面会是社会中间最高的权威,也会控制政府就某些重要事务的决策,但这种权威(如我已经说过的)却不能从政治领域扩展到与其他社会的关系领域。而且,合宜的等级制社会的(完备性)宗教与哲学学说必须不是充分不合理的学说。由此我认为,这些学说也应准许充分的良心自由以及宗教和思想自由,即使这些自由未像自由社会中的自由一样,为合宜社会所有的成员广泛平等享有。虽然现存宗教拥有各种特权,但社会既是合宜的,关键在于绝无宗教会遭到迫害、或否定的市民与社会条件准许平静无虞地推行下去。[101]而且,就宗教自由方面可能的不平等而言,如果没有别的原因,关键在于等级制社会要容许移民权,并为该权利提供援助。[102]

这里会出现下面的问题。为什么否认充分平等良心自由的宗教或哲学学说并非不合理的学说?我并不是说它们是合理的,而是说它们并不是充分不合理的;我认为人们会接受,在充分不合理和充分合理之间应有一个空间。充分合理要求充分平等的良心自由,而充分不合理则完全否认这一点。传统的学说接受良心自由的限度,而不容许其充分实现;我认为,这种观点就在于我们指出的空间,它并不是充分不合理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点看法涉及到协商等级制社会成员——例如妇女的代表问题。妇女或会长期受到压迫与虐待,这就等于侵犯了她们的人权。确保她们的要求得到适当考虑,其步骤之一应是这样的安排,即代表(先前)受压迫者的团体中,多数成员应从权利遭到过侵犯的妇女中选出。我们看到,合宜的等级制社会之条件之一,正是它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不至于侵犯人权。协商程序的安排,必须要制止所有此类侵犯的发生。[103]

9.3.卡赞尼斯坦:合宜的等级制人民。万民法并没有预先假定合宜等级制人民的实际存在,一如它并不预先假定合理正义宪政民主制人民的实际存在。如果我们把标准订得很高,两者就都不会存在。就民主人民的情形而言,我们能说的多半在于,一些人民比之另一些更接近于合理正义的宪政体制。而合宜等级制人民的情形便不甚清楚了。我们能否明晰地描述其基本的社会机构及政治德性?

按照§§8—9的引导,我现在来描述一假定的合宜等级制人民。该例子的目的,是表明能够提出这样的合宜政府,其统治者不会容许自己遭到腐化——无论是被偏袒的富人腐化,还是被自己对行使权力的沉迷腐化。我们来想象理想化的伊斯兰人民,就叫做“卡赞尼斯坦”。卡赞尼斯坦的法律体系并没有规定政教分离。伊斯兰教是受人尊奉的宗教,只有穆斯林才能在政权中占据高位,并影响着政府的主要决定与政策,包括外交事务方面的政策。然而其他宗教依然受到宽容,其实践也无须恐惧及丧失大部分民权,除占有政治及司法较高职位的权利而外。(这一种排除,适表明了卡赞尼斯坦与自由民主政体之间根本的区别,后者原则上所有职务与位置要向每一个公民开放。)其他的宗教和联合体得到鼓励,可以繁荣自己的文化生活,参加更为广泛的社会的公民文化。[104]

按照我的想象,这一合宜人民的特征,在于开明地对待各种非伊斯兰宗教及其他世代生活在他们疆域内的少数群体——这些少数群体或来自长期的征战,或属于卡赞尼斯坦准许移入的人民。这些少数群体一直是社会忠诚的臣民,他们也未曾遭到武断的歧视,或在公共及社会关系当中被穆斯林视为低人一等。为加强他们的忠诚,政府允许非穆斯林参加军队,担任军官。与大多数穆斯林统治者不同,卡赞尼斯坦的统治者并不去追求帝国和疆土。这部分地由于神学家对圣战的解释更具精神色彩和道德意义,而不是用为军事术语。[105]穆斯林统治者一直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自然希望成为其出生国家忠诚的成员;除非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与歧视,他们会永远如此。遵循这样的观念,显然极其成功。在危险时刻,卡赞尼斯坦的非穆斯林成员及其少数群体一直对政府保持忠诚与支持。

我认为,将卡赞尼斯坦想象为以合宜的协商等级制组织起来,同样有其道理。它经常做出改变,以使自己对人民的需求以及协商等级制下合法团体代表的各种不同集团更其感觉灵敏。这样的等级制度严格满足下面的六个指标。第一,所有集团必须得到协商。第二,人民中每个成员必须属于一个集团。第三,每个集团必须由这样的团体代表,该团体至少有若干成员,他们了解并分有此一集团的根本利益。前面的三个条件确保所有集团的根本利益得到协商和关注。[106]第四,做出最后决定的团体——卡赞尼斯坦的统治者——必须重视每个协商团体的观点与要求;如果这些团体提出请求,法官与其他官员必须解释和证明统治者决定的合理性。在程序的精神当中,向每个团体协商会对结果产生影响。第五,决策应依据卡赞尼斯坦特别优先性的总念。在这些特别优先性里,会造就出尊重其中宗教少数群体的合宜而理性的穆斯林人民。在此,我们可以期望非穆斯林少数群体较之穆斯林享受的优先性为少;然而我相信,我们能合理地推测,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会理解这种优先,认为其颇有意义。最后第六——这一点非常重要——这些特殊优先性必须适于全面的合作体制,而该集团据以进行合作的公平条款要得到明确的规定。[107]这一总念还不够精确;然而它却可以作为针对实际情况和既定期望的背景进行决策的指导。

最后,我来想象卡赞尼斯坦的基本结构,它包括了协商等级制中的团体能够相遇的集会。在这里,代表们能提出对政府政策的异议,而一旦他们要求,政府成员便可以提出答复。尊重异议乃基于这样的看法,即其答复应清楚说明,政府如何认为自己既能遵循正义的公共善观念合理解释自己的政策,又能将义务与责任加给社会的所有成员。我进一步设想,例如在得到容许和听取时,异议将如何推动变化——在卡赞尼斯坦,异议会导致权利方面以及妇女作用方面的重大改革,而法院也赞同既定的准则不致被社会正义的公共善观念所修正。

我并不坚持卡赞尼斯坦乃是十全十美的正义,但在我看来,它毋宁更是个合宜的社会。而且,即便它仅仅是想象的产物,我也不认为存在卡赞尼斯坦这样的社会根本就不合理,特别是在现实世界当中它并非绝无先例可寻(如上文注18之所提及)。读者或会认为我提出的是空中楼阁式的乌托邦,然而我不能同意。毋宁说对我而言,卡赞尼斯坦一类的社会,乃是我们在现实中——以及前后一致地——所能希冀的最好的社会。在对待宗教少数群体方面,它堪称开明的社会。我认为,关于自由主义限度的开明态度,引我们设想出自由与非自由人民都能认可的合理而正义的万民法。另一种选择乃是宿命论的犬儒主义,而它对生活中善的构想,依据的惟有权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