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说谎和自欺

10.论说谎和自欺

说谎是一个超越性的行为。

它设定我的存在,别人的存在,我的为他的存在和别人的为我的存在。于是,设想说谎者应该完全清醒地谋划谎言,以及他应该对谎言和被他篡改了的真情有完全的理解,应该是没有任何困难的。这只要不透明性地从原则上向别人掩盖他的意图就够了,只需他人能够把谎言看作真情就够了。通过说谎,意识肯定了意识的存在,从根本上讲,是对他人隐藏着的。它为自己的利益而运用了我和他人之我这种本体论的二元性。

如果自欺像我们说过的那样,就是对自己说谎,那么说谎对自欺而言情况就不可能是相同的了。当然,对实行自欺的人而言,关键恰恰在于掩盖一个令人不快的真情或把令人愉快的错误表述为真情。因此自欺外表看来有说谎的结构。不过,根本不同的是,在自欺中,我正是对我自己掩盖真情。于是这里不存在欺骗者和被欺骗者的二元性。相反自欺本质上包含一个意识的单一性。这并不意味着自欺不能被“共在”制约,就像人的实在的一切现象那样,但是“共在”只能在被表现为一个自欺允许超越的处境时才能够诱发自欺,自欺不是从外面进入人的实在的。人们不承受自己的自欺,人们不受它的感染,它不是一个状态,但是意识本身对自欺感到不安。需要有一个自欺的原始意向和谋划,这谋划意味着如前那样理解自欺,并且意味着(对)意识(的)反思前的把握就是在进行自欺。因此,首先是被欺骗的和欺骗的是同一个人,这意味着作为欺骗者,我应该知道在我被欺骗时对我掩盖着的真情。更确切地说,我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这真情,以便我更加仔细地把这真情隐瞒起来——这二者并不是发生在时间性的两个不同瞬间——这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允许恢复二元性外表的——然而是在同一个谋划的统一结构中。那么如果制约着说谎话的二元性被取消了,说谎如何能继续存在呢?在这个难题中又加进了一个从意识的整个半透明性中派生出来的另一个困难。既然意识的存在就是对存在的意识,体验到自欺的人就应该有(对)自欺(的)意识,因此,似乎至少在我意识到我的自欺这点上,我应该是真诚的。但是那时整个这种心理体系都消失了,事实上,人们会承认,如果我毫不犹豫地、犬儒主义式地试图欺骗我自己,我的这个活动会完全失败,说谎在注视之下就后退并溃败了。欺骗我的意识在作为其条件的我的谋划的内部被无情地确立起来,这就从后面破坏了说谎。我们将看到事实上有一种自欺的“渐趋消失”,显然,自欺永远摇摆于真诚和犬儒主义之间。尽管如此,如果自欺的存在是非常不可靠的,如果自欺属于人们能够称之为“可以转移的”那类心理结构,它就仍然表现为一种自治的、持久的形式,它对很大一部分人来说,甚至能够是生活的正常面貌。人们能在自欺中生活,这不是说人们就不会有突然被犬儒主义或真诚唤醒的可能,而是说这意味着一种稳定而特殊的生活风格。既然我们既不能否认也不能承认自欺,我们似乎走到了极端窘迫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