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责任

11.论责任

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企图抱怨是荒谬的,因为没有任何陌生的东西决定过我们感觉到的和体验到的东西,或者决定过我们所是的东西。这种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的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我所遇到的事情只有通过我才能遇到,我既不能因此感到痛苦,也不能反抗或者屈服于它。此外,所有我遭遇到的东西都是我的,因此应当由此认识到:首先作为人,我作为人总是与我遭遇到的事情相称的,因为一个人通过别的人和通过他自己而遭遇到的事情只能是人的。

战争的最严酷的处境,最残忍的酷刑没有创造出非人的事物的状态:没有非人的处境,而仅仅是通过害怕、逃避和求助于神奇的行为,我才会决定非人的东西;但是这种决定是人的,我将对之负有完全的责任。但是,处境之所以是我的处境,也是因为它是我对我自己自由选择的形象,而它向我表现的一切也是表现我,并使我成为象征的意义上讲的我的。在一个生命中没有事故,一种突然爆发的和驱动我的社会事件并不是来自外部,如果我被征调去参加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就是我的战争,它是我的形象并且我与之相称。我与之相称,首先是因为我随时都能够从中逃出,或者自杀或者开小差:当涉及面对一种处境的时候,这些极端的可能性就应成为总是面对我们在场的可能性。由于我没有从中逃离,我便选择了它:这可能是由于在公众舆论面前的软弱或者怯懦所致,因为我偏向于某些价值更甚于拒绝进行战争的价值(我的亲友的议论,我的家庭的荣誉,等等)。无论如何,这是关系到选择的问题。这种选择以一种一直延续到战争结束的方式在不断地反复进行,因此应该承认若尔·罗曼的话:“在战争中,没有无辜的牺牲者。”

因此,如果我宁要战争而不要死和耻辱,一切就都说明我对这场战争是负有完全责任的。也许,战争是别人宣布进行的,人们可能试图将我仅仅看为一个同谋。但是,同谋这个概念只有法律意义,在这里它是不成立的;因为,这场战争只为我而且只通过我而存在是取决于我的,并且我决定了它存在。没有过任何强制,因为强制对一种自由不可能产生任何作用。我没有任何托词,因为,正如我们在书里说过和重复过的那样,人的实在的本意就是他是没有任何托词的。

因此,剩下的就只是我要求这场战争。在这种意义上说,在刚才我们列举的公式“没有无辜的牺牲者”上面为了更加明确地给自为的责任下定义,我们应该加上这样一个公式:“人们拥有人们与之相称的战争。”于是,我是完全自由的,我与我选择成为其意义的时代不可分离,我同样对战争负有深重的责任,就如同是我本人宣告了这场战争,我不能不将战争并入我的处境之中,我不能不完全地介入到我的处境中并在它上面打上我的印记,否则,我就不存在,我应该是既无悔恨又无遗憾地存在,正如我是没有托词地存在一样,因为,从我在存在中涌现时起,我就把世界的重量放在我一个人身上,而没有任何东西、任何人能够减轻这重量。

不过,这种责任是属于一种特别特殊的类型的。事实上人们会回答我说:“我并没有要求出生。”事实上我被遗弃在世界中,这不是在我在一个敌对的宇宙里,像一块漂在水上的木板那样是被抛弃的和被动的意义下说的。而是相反,这是在我突然发现自己是孤独的、没有救助的、介入一个我对其完全负有责任的世界的意义下说的。不论我做什么,我都不能在哪怕是短暂的一刻脱离这种责任,因为我对我的逃离责任的欲望本身也是负有责任的。让我自己在世界上成为被动的,拒绝干涉事物和别人,这仍然是自我选择,而自杀则是混于别的在世的存在中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