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所有社会规范都以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为己任,而社会关系在阶级社会则有阶级性。因此,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便有阶级性。法具有阶级性。法是执政阶级制定、认可、变动和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本质尤为突出的表现。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是指法体现社会统治阶级整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的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随心所欲。如果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只是体现了统治阶级中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不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法,而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

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法的产生和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紧密相关。法是为调整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法的阶级性是通过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因而法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其次,任何法都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两种职能,前者表现为充当调整各阶级关系的工具,后者表现为充当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色。(https://www.daowen.com)

二、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不仅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基于执政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意志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而一定社会的物质关系则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说,立法者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立法,法应当是对现存社会关系——归根到底对现存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记载、认可、登记、宣布。法当然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反作用,而不是消极地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不论发生怎样的反作用,法终究是围绕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作用的,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都对法具有作用,其中物质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作用,地理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法的诸多侧面,如法的产生、特征、本质、作用、价值、发展等,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