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的特征

第四节 法的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虽然属于上层建筑,但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

一、规范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或者说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由规范所组成的法,必然表现出鲜明的规范性。同时,法的规范性又使法具有概括性和一般性的特点。概括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第一,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第二,它在生效期间内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第三,法同样情况下应该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这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在了解法的规范性特征的同时,还要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它所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个人,而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它不是适用一次,而是在其有效期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它们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而且仅适用一次。

二、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而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现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国家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法的活动,该种法被称为成文法(典)。国家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习惯以法的效力的活动,此种法被称为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典)。至于由哪些机关制定或认可,以什么方式制定或认可,以制定为主还是以认可为主,在不同时期,由于社会制度、国家或法律传统的不同,差别很大。法的国家性又派生出法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权威性指法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意志。普遍性和统一性则指在主权所及的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https://www.daowen.com)

三、意志性

法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法规定或确认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特征也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等,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区别。例如,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保证实施的。尽管法的每个实施过程和每个规范并非都需要国家系统化的强制力,但从最终来看,法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才能保证实施,这是法实现其本身价值的基本保证。而且正是这种强制性,使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国家领域内的所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在国家领域以外但由本国公民作出的行为,也依然受到该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