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一、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特点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机构,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与学校制度的其他阶段相比,幼儿园教育工作有以下特点。
(1)幼儿园教育是非义务性的。也就是说,幼儿去幼儿园接受教育是自愿而非强迫接受的。
(2)幼儿教育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幼儿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在于使幼儿的体力、智力、品德和情感都得到发展,为幼儿升入小学后较快地适应正式的学习生活打基础,而不以传授系统知识为主要目标。
(3)在法律上,幼儿教育的对象虽然具有同成人一样的权利能力,但他们无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岁以下儿童属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幼儿教育特别强调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一切教育活动都是在保育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
关于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幼儿园工作规程》有所规定。这些法定原则是:
(1)诸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的原则。即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2)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3)面向全体,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4)发挥各种教育手段交互作用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5)幼儿活动主体性原则。即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
(6)游戏为主,寓教于活动的原则。即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活动为形式把教育因素贯穿于各项活动之中。应指出的是,上述原则既然是法定的原则,就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虽然不排斥人们在实践中或从学术研究上对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做不同角度的阐释,但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允许违背这些原则的。
三、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主要是以下方面。
(1)精心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2条规定:“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2)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3条规定:“幼儿园的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3)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好教育活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4条规定:“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4)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全面发展。《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5条特别强调:“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5)注重心理品质培养和因材施教。《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6)寓德育于各项活动中。《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6条规定:“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7)重视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9条规定:“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8)重视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8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