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概述

第二节 《 幼儿园 管理条例》概述

《幼儿园管理条例》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在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它是效力层次最高的一部专门的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后,许多省、直辖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幼儿园的规范办学、规范教育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它规定幼儿园的招收对象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幼儿园教师医生、保育员、保健员的基本条件,并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幼儿教育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园管理条例》提出了幼儿教育保育工作,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就是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对办园成绩显著的,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而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要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