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责任

第三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涵义和种类

(一)法律责任的涵义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的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特点是:(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相比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3)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4)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5)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3)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教育法律责任存在于各教育法律和相关的法律之中,是教育实施的必要保证,是维护教育法制的重要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但并不是各种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的种类很多,违法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国家只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事法律责任与其他两种法律责任的重要区别之一。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相关条款,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以上各种违法行为中,大部分是以情节严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同的行为中“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不同的。比如,所谓体罚幼儿情节严重是指体罚幼儿的手段恶劣,或者致幼儿重伤等情况。又如,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是危险校舍而不向上级报告或拖延不予处理,而致使校舍倒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依照犯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同行为和情节,给予其上述各类的刑事制裁。

(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十五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责令具结悔过;(1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14)罚款;(15)拘留。

(三)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的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十种,即(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具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不仅仅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也可以并处。例如,对于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就可以在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即判刑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现行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校长和教师;

(4)学生及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确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要件

教育法设定了法律责任,但是根据什么来确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这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些要件包括以下方面。

(1)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通常,教育法律责任损害的事实包括:①损害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存在的,将来的损害如果必然发生,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例如,对一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摧残,就其将来就业能力而言,就是确定的、现实的损害。②损害的权益是受教育法律保护的权益,是责任人侵犯了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违反了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实际后果。

(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责任人的行为没有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性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3)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就行为人主观态度而言的。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侵害行为出于主观上的恶意,目的是希望或促成损害的发生,或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如殴打教师和学生,或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过失是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害缺乏合理的注意或未尽职责,如学校应对全体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制定应急防范措施而未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加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违法行为决定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

(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责任形式

从教育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内容的视角,各类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做法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从国内外的教育法律实践看,赔偿是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救措施。

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尚无制裁性法律责任形式。目前个别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做法有:通报、改组、撤销和经济制裁等。关于强制性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关于补救性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校长、教师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制裁性教育法律责任主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含领导班子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对国家设立的教育机构,一般不宜采取罚款或取缔的处罚形式,对这类学校的处罚不能影响其完成国家教育任务及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也不能因为对学校或几个人的过错而作的处罚,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校长(园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可依违法的性质和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处罚。其承担形式有: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分、罚款、刑事制裁等。如《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给予的刑事制裁性法律责任。再如,该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行政法律责任。该法第81条规定,对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法》第37条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后两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侵犯教育法的内容和性质来分,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包括不按规定核拨教育经费、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收费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非法侵害学校权益的、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将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案 例 幼儿逗留幼儿园,身体受伤谁负责?

【案情】

小星与小月是同一所幼儿园大(1)班的孩子,他们父母都是上班族,工作较忙,小孩子来去幼儿园的任务均由退休在家的爷爷承担。2002年9月11日,星期三,幼儿园按时打开大门,让孩子的家人进园接走自己家的小孩。小星和小月均由各自爷爷领出班级,但由于时间尚早,两个小孩子均不想回家,要留在幼儿园内玩大型玩具。由于幼儿园没有明文规定,家长带领走出教室后,是否可以留在园内玩耍,因此许多孩子常常在家长的陪伴下,逗留幼儿园内,玩耍大型玩具。这天,小星和小月在各自爷爷的陪同下,玩滑滑梯。一开始两个孩子很规矩,相安无事。后来玩得有点兴奋了,比谁滑得快。小月一次滑下后,发现鞋带松了,就坐在滑梯的下端结鞋带;小星一心想着滑得快,也不看下面坐着的人就滑下了,结果小星的脚撞击了小月的小腿,造成小月胫骨骨折。由此,引发了纠纷,那么小月的损伤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分析】

本案是两个幼儿在相互玩耍中,造成身体伤害的纠纷。伤害发生在幼儿园中,而此时已放学,幼儿已脱离教师的管理,在家人的看管下发生的,使纠纷更为复杂。

首先,分析一下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幼儿园老师在规定的放学时间之后,将孩子交给了其爷爷,应该认为此时教师对幼儿的管理、照顾的责任已经完成,其责任已转移到了爷爷的身上。爷爷带着孩子在未经幼儿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滞留在幼儿园玩耍,而小孩的伤害并非是大型玩具(滑滑梯)的不合格所致,关键是爷爷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所致,因此,园方是没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幼儿园没有过错,所以幼儿园不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参照该办法处理。该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本案显然符合该条款,故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其次,分析致害人小星是否该负责?小星在玩耍滑梯时,将小月的胫骨撞断,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小月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小星是个大班的幼儿,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由小星自己来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星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不是其爷爷,所以小星的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分析受害方是否要负一定的责任?小月的爷爷是受小月的父母之托去接小月的,在接到小月之后,爷爷应该看管、照顾好小月。在小月玩耍滑梯时,其爷爷也在旁边,当两个幼儿在比赛谁滑得快时,就隐藏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其爷爷没有及时制止。小月坐在滑梯下端系鞋带,这个行为违反了游戏的基本规则,而其爷爷也没有及时拉走小月。所以,其爷爷没有尽到看管、照顾的责任。因此受害方也有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最后在幼儿园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小星父母负主要赔偿责任;小月父母负小部分责任;幼儿园出于人道和对幼儿的爱护,主动给予一定的补偿。

【建议】

(1)幼儿家人接到幼儿后,逗留在幼儿园玩耍是常见的现象,幼儿园应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或提醒家长注意某些事项。

(2)家人陪同幼儿在幼儿园玩耍,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教师要教育幼儿遵守游戏规则。

思考题

1.浅述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历程。

2.如何认识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3.请分析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