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一、幼儿园的权利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的一种,依法享有自己的相应权利和利益,即幼儿园在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且要求相对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这是教育法律法规中所确认、所设定、所保护的。
根据《教育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幼儿园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管理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与学校同样享有自主权,幼儿园可以按照自己的章程确定办园宗旨、管理体制及重大原则,有权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计划,自主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或举办者请示。主管部门或举办者对幼儿园的符合其章程规定的管理行为无权干涉。作为教育法人,幼儿园本身就是一个组织机构,有权按其依法设立时所确定的章程管理自身内部的活动。
2.组织实施保育教育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保育教育计划,决定具体的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决定采用何种教材,决定一日活动安排,组织保教活动评比检查等。这项权利也被《教育法》所确认。确定这项权利,既可以保证幼儿园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幼儿教育法规中享有设计、安排、开展保育、教育活动的自主权利,又可防止外来力量对幼儿园保教活动的冲击、对幼儿园正常保教秩序的冲击。
3.招收新生
幼儿园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的规定,有权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招生是一种属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活动。招生权是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当然,幼儿园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要擅自突破国家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造成学生过多、影响幼儿园身心健康,影响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非法限制或取消幼儿园的自主招生权,实际上是侵权行为,也必须阻止和纠正。
4.学籍管理
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确定幼儿报名注册的管理办法,并建立幼儿名册。幼儿学籍档案包括幼儿花名册、幼儿登记表、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状况记录等。此项权利是幼儿园实施教育互动的权利的一部分,是加强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幼儿学籍档案的建立,便于幼儿园对各年龄班加强管理,也便于教师掌握幼儿全面的情况,实施因材施教。
5.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
幼儿园根据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从本园的办园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此项权利的运用,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办园质量和效益。
6.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幼儿园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园舍、保教设备等设施、办园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幼儿园行使此项权利,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幼儿园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幼儿园发展和办园宗旨,有利于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不得妨碍保教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7.拒绝对保教活动的非法干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幼儿园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即幼儿园对来自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而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不利于教育活动的行为,如强行占用幼儿活动用房和场地,随意抽调幼儿园职工另作他用、延误或停止幼儿园保教活动开展,借口因材施教,到幼儿园乱办所谓“兴趣班”等以牟取经济利益等。当前,社会对幼儿园的乱摊派以及某些教育行政部门业务机构的随意检查、干预过多,干扰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对此,幼儿园应有权抵制并要求教育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除前述权利外,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教育机构一般法人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有关权利。作出此项规定,有利于将来制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利。
二、幼儿园的义务
幼儿园的义务是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作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规定幼儿园的义务的意义在于:第一,这是保证幼儿园实现其办学宗旨,实施保育教育活动需要;第二,这也是保护受教育者——幼儿的需要。可以说,规定幼儿园的义务,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受教育者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幼儿园的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第29条第1项规定了幼儿园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幼儿园是育人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是幼儿园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幼儿园在一般意义上的守法,如幼儿园必须遵守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二是指幼儿园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中对幼儿园所设定的义务,即幼儿园要遵守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幼儿园自己制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也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制定幼儿园的内部规章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不得与之抵触;二是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本园的职权或授权的范围,把本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规定在规章中。内部管理不当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如“小学化”、“贵族化”等不良教育倾向不仅仅是幼儿园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有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3)维护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此项义务有两项含义:第一,幼儿园自身不得侵犯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师工资,不得在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第二,当幼儿园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园师生的合法权益时,幼儿园应当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园师生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即以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园联系本、家长园地、家访等形式保障幼儿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这项义务的实质是:幼儿园应当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从公益性出发,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本园的收费标准和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教育法》第29条第6项规定了幼儿园有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此项义务的含义是指幼儿园对来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方方面面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得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第7条也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可见,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