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设置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根据《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在我国境内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是幼儿园工作得以运行的保证。幼儿园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园长、保教室、办公室、财务室、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幼儿园的章程,是指为促进机构正常运行,就办园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互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它是幼儿园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幼儿园名称、开办宗旨和办学模式、保教工作的主要任务、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园务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幼儿园园长的职责以及产生、幼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章程变更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办园章程自幼儿园被批准开办之日起生效。
章程是现代幼儿园运行机制的基石。它对于落实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实现依法治园,对于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章程是幼儿园内部运行的“小宪法”。《教育法》规定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章程,幼儿园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章程已经成为拟设立幼儿园报批的重要文件之一,幼儿园要做到“一园一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园长、教师、保育、医务人员
幼儿园要有合格的园长。在园长负责制中,园长是幼儿园的行政负责人,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幼儿园的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书。
幼儿园要有合格的教师。教师是幼儿园组织中最重要的成员,是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力”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教师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教师有健康证和卫生证;教师数量足够,即一个班要配备两位教师和一位保育员;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等要合理。
此外,幼儿园还要有合格的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后勤炊事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保育员主要负责幼儿的卫生保健、社会管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8条第1款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园保育职业培训,并能履行幼儿保育员的职责。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的医务人员,一般要求是医师、医士和护士,规模较小的幼儿园的医务人员通常是保健员。幼儿园医师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资格。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幼儿园的事务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出纳、采购员、炊事员和门卫等。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对此,《幼儿园工作规程》也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园舍方面的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0条规定: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1条规定: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3条规定: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玩教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原国家教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对幼儿园基地和总平面、城乡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例如,在建筑设计上,它规定:(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储藏间、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2)幼儿园的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3)幼儿园的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此外,还规定了托儿所的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人数为15—20人;幼儿园的小班人数为20—25人,中班为26—30人,大班为31—35人。
(2)园址环境方面的要求
幼儿园的园址环境对幼儿的健康成长影响很大,所以在幼儿园的设置条件方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所谓安全区,一般是指不会出危险、不会出事故、不会使幼儿身心受到威胁的区域。所谓污染区,一般是指有粉尘污染、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的区域。所谓危险区,一般是指危及人们健康和生命的区域。
此外,国家教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也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第一,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第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带。第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3)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
考虑到幼儿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对幼儿园生活用具、玩教具等也作了具体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2条规定: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等。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为此,原国家教委专门颁发了《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以作为各地配备、选购玩教具时参考。
《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4.必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幼儿园进行正常保育教育互动的保证,也是其作为权利主体,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幼儿园各种规程》第42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为此,诸如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开办幼儿园,并以幼儿园向学生收取学费来偿还贷款、借款的办法,都不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概括起来,幼儿园的经费主要来源有三个。
第一,举办者的投入。依据幼儿园举办者的情况,大体有两类:公办幼儿园的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第二,家长交纳的保育、教育费。幼儿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依法收取保育、教育费。当然,其收费应依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要指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的收费应坚持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还应对各幼儿园进行评估、定级、分类,按类收费,优质优价;幼儿园不得以幼儿作为牟利手段。
第三,社会捐助。幼儿园接受社会捐助要贯彻自愿、量力、群众受益的原则,捐赠方式、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简而言之,幼儿园的举办者必须具备章程、人、财、物等四个实体要件。法律规定了这四个实体要件,有利于促进拟举办的幼儿园健全内部管理,保证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防止乱设幼儿园,防止以营利为目的办园;也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宏观调控,保证本地区幼儿园的合理布局和教育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幼儿园设置的程序
具备了设立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后,拟设立的幼儿园还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并继而获得合法地位。《教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和登记注册制度(主要适用于幼儿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可见,幼儿园实行的是登记注册制度。
1.什么是登记注册制度
所谓登记注册制度,是指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应当进行审核,如未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拟办的教育机构符合设置标准,都必须予以登记注册,使其取得合法地位,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予以拒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登记注册制度的实质是确认申请者举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或事实。
2.登记注册的程序
登记注册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举办者提出办园申请,并附相应文件。其中,社会力量所举办的幼儿园,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14、15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教育行政机关对办园申请进行审核。
(3)教育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办园申请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注册,并将原因通知申请者。审批机关的答复需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3.幼儿园登记注册的机关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当幼儿园变更或撤销时,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设立幼儿园实现登记注册制度的意义在于:(1)设立幼儿园有了合法程序,其法律地位才能得以确认,各项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3)能够防止擅自设立幼儿园,有利于幼儿园的合理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设置而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
三、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
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组织和公民可以举办幼儿园。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总而言之,具备举办幼儿园主体资格的国家、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幼儿园。但下列组织与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要举办幼儿园,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样才能以一个法律主体的资格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去,或者说取得平等的、合法的法律地位,独立地享受权利,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享有的民事权利十分广泛,包括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幼儿园的内部组织机构,只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法人,它只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在财产方面只对举办者交由其管理的财产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幼儿园的内部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享有债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接受捐赠。它对外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幼儿园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1)法人的出资人除出资额外,不再为法人承担财产责任;(2)法人的主管机关、从属机关,不承担法人的财产责任;(3)法人的工作人员不承担法人的财产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就无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幼儿园。
2.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被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停办处罚者
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被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停办处罚的,就失去了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不得再举办幼儿园。
《教育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第1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可见,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被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停办处罚的,就失去了举办幼儿园的主体资格,不得再举办幼儿园。
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也称为非营利性,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基本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要最终达到的目标不是谋取经济利益。
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呢?第一,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界限,不在于用于办学的开支后是否有盈余。“营利”是指谋求、追逐利润。在《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用“营利”而不用“盈利”或“赢利”,是很恰当的表述方式。幼儿园被允许在进行成本核算后,有盈余,但不允许办学者去“追逐利润”。第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界限,不在于是否实行收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包括幼儿园在内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教育机构实行适当的收费。简单地以是否收费作为划分营利与非营利的标准,是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第三,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界限,不在于是否高收费。高收费不等于以营利为目的。诚然,国家不赞成和鼓励高收费幼儿园,现实中某些高收费幼儿园也往往是与以营利为目的相联系的,高收费也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提供可能,但高收费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以营利为办学目的。如果幼儿园把收取的高额学费全部用以维持较优越的教学、生活条件,这虽然脱离了我国的国情,不宜提倡,但不应该视其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
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的标准,关键在于幼儿园是否把筹措的资金、获取的收益以及用于幼儿园各项合理开支后的盈余全部用于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有关公益性的活动。凡目的在于举办者之间进行利润分配,或归举办者所支配并用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且获得的收益归举办者所有,则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或变相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和具备一定理智,公民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己不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能举办幼儿园。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者,即使没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实质上,在服刑期间也没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没有担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他们不能举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