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四节  幼儿园 管理体制

一、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是幼儿园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总称。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在幼儿园发展与管理中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别是为了确立学校及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教育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幼儿园)的举办者有权利也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学校(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学校(幼儿园)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园)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等几种。

《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条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园长负责制是以园长职责、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园内管理体制之一。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现代学校、幼儿园管理强调的是民主治园、全员管理。《教育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应通过多种方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教育的民主、科学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幼儿园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

二、幼儿园园长的地位、职责和岗位要求

幼儿园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安康,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和前途。而幼儿园园长是“一园之魂”,园长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全园工作的进展,关系到教师的积极性和幼儿的健康、快乐成长,决定着幼儿园的生存和发展。这些既赋予了幼儿园园长充分的权力,也对其工作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一)幼儿园园长的地位

园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工作,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园长对外代表幼儿园,对举办者、幼儿家长社区负责;对内全面领导保育、教育和行政工作,对全体教职员工、幼儿负责。

根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经任命或聘任的园长,作为该园的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

(二)幼儿园园长的职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园长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8)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三)园长的岗位要求

关于园长的任职资格已经在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中有所说明,这里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规定,主要就园长的岗位要求做一一说明。

(1)基本思想品德要求。主要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尊重、依靠、团结教职工;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敬业守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勇于改革创新。

(2)岗位专业要求。主要是:正确领会和掌握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精神,熟悉幼儿教育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园;有一定的幼儿卫生、心理和教育的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幼儿身心发展和教育的基本规律,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正确掌握国家幼儿园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并能组织实施;有幼儿园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

(3)岗位能力要求。主要是: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结合本园实际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有管理和指导保教工作的能力、能组织管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教师制订适合幼儿发展水平的教育计划;正确评析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有效的教研工作,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改进保教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善于依靠和动员家长、社区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支持幼儿园建设;有一定的撰写文稿和口语表达能力、能拟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经验和研究报告,并指导教师撰写文稿。

三、幼儿园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园长负责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而教育机构实行民主管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

教育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也是由教职工在其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教育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可见,教职工既是幼儿园管理的对象,更是幼儿园管理的主体。

幼儿园民主管理的形式之一体现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也是园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一些幼儿园的实践经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

(1)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园办园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和经费使用等有关建设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团结全园教职工支持园长正确使用职权;

(3)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

(4)监督、评议园长和其他园领导的工作业绩

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不设常设机构,幼儿园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除教职工代表大会,幼儿园的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日常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形式。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可以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总之,民主管理是园长负责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园长负责制的基础,园长负责制是民主管理的集中体现。要办好幼儿园,提高管理效率,必须依靠全体教职工,尊重和维护好他们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案 例 幼儿园保教秩序不得扰乱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但幼儿王爽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致使一条腿骨折。出事后,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爽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费用。在幼儿住院治疗期间,幼儿老师在医院值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爽伤愈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期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药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再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幼儿园未满足家长的全部要求。王爽的家长遂多次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扰乱了幼儿园的工作秩序,而且也使得一些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评析】

该案例反映了当前幼儿园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处理幼儿在园内的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以及如何依法维护幼儿园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幼儿园作为对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便是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特别强调:幼儿园应建立各种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并要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幼儿园的教师已多次提醒幼儿注意安全,应当说履行了法定的安全教育职责。但幼儿由于好奇心理以及年幼无知,偏要避开老师的视线尝试一下,结果导致了伤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说幼儿王某自身存在着未听从教师要求的错误,并且这个错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一方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此外,幼儿园的教师虽然在游戏时已提醒幼儿注意安全,但未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管理、教育不周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所确立的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主要的医疗费用,并积极、及时地救治和照顾幼儿,可以说是已承担了主要的责任。对于受伤幼儿的家长无理要求幼儿园支付其他费用,幼儿园完全有权拒绝。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园方就要负全部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见,受伤幼儿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当幼儿家长与幼儿园意见不一致时,家长往往用大吵乃至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损坏园舍与设施等方法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对此,幼儿园一定要学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人破坏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中,对于王爽家长的行为,幼儿园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损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幼儿园正常的保教秩序,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1项的规定,对于扰乱秩序,致使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总之,幼儿园应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正确处理发生在保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依法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禁止任何人以幼儿园工作中的疏漏为借口,或因与幼儿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对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破坏。幼儿园对此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

1.幼儿园教育中最重要的事项是安全,教师在实践中发现了安全隐患,应马上解决,决不能妥协,要防患于未然。

2.在平日的交往中,教师要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建立良好的感情,以真诚换真心,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就容易沟通,易于解决问题。

思考题

1.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具有哪些特点?

2.案例分析:河南省巩义市“蒲公英幼儿园围墙倒塌致7人死亡事故”。

2001年夏天,被告人李小黑与其亲戚杨妮商量,用杨妮家的房子开办幼儿园。经同意后,李小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办了蒲公英幼儿园。该幼儿园没有办学资质,幼儿园的老师没有健康证,没有正规课程,也没有床,睡午觉就直接趴在桌子上。院子里没有任何游乐设施,也没有安全防范设施。教育部门曾责令其停办,李小黑置之不理。在明知幼儿园周围建筑设施陈旧,长期无人管理、居住的情况下,李小黑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2003年8月27日9时许,幼儿园南墙突然倒塌,将在幼儿园内玩耍的儿童及上前救护的李小黑等11人砸倒。7人死亡,4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黑未经批准,私自办校,且明知教育设施有安全隐患,而不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小黑有期徒刑4年。

请从举办幼儿园所应具备的四个实体要件的角度分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该幼儿园?

3.幼儿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幼儿园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园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