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法的渊源有多种含义,我国关于法的渊源的理解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拥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我国,它主要包括以下八类。
一、宪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是规定国家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
二、法律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的法律。在我国,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具有仅次于宪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次于行政法规。(https://www.daowen.com)
五、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类。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次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为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次于地方性法规。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由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根据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制定的。
八、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国际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