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制度
国家教师制度是指一国以法律设定和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由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组成。它反映了教师与国家、学校的法律关系,与教师息息相关。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师制度主要有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教师资格制度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为了保证教师的素质,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资格分类
教师资格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3.幼儿教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幼儿教师资格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年举行一次。凡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幼儿教师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年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必须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4.幼儿教师资格认定
应由公民本人携带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或毕业学校出具的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等五份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任教幼儿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公民申请人的申请书和所有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天内颁发幼儿教师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在上述时间内,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以便考察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在《教师法》实施前,已经在幼儿园任教的教师,但没有具备合格学历的,按国家教委制定的过渡办法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已经取得幼儿教师资格的,丧失幼儿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5.幼儿教师资格的丧失
根据《教师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者,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撤销、注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注销或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教师职务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职务系列规定
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每个系列内又分设若干职务。其中: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
2.任职条件规定
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除符合上述的一般要求外,各级各类教师任职条件要求视岗位而有所差异。
3.评审规定
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鉴于幼儿教师与小学教师在资格条件方面属于同一层级,在职务评定方面,按《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各级教师职务评审的程序、权限以及评审组织的组成办法等,分别由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作明确规定。
三、教师聘任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实行聘任制,幼儿园教师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重大改革。所谓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1.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教师聘任是任用教师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具有如下特征。
(1)聘任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聘任双方关系基于独立地位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按合同履行义务,教育机构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在聘任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辞聘或解聘教师,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变更和解除。
(3)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在其职务发生变化后,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变化,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取酬的原则。
2.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用人单位或地区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然后以广告或启事等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任务、待遇等,通常都要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对符合条件者招聘单位即聘任。招聘具有公开、直接、自愿、透明度高等优点,有利于发现和合理使用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需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在聘任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岗位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变更。
(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解聘的原因较多,有些是用人单位在聘任后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有些是工作中不称职或者违犯规定等,已不适合继续聘任。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除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如上所指,聘任合同对聘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教师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聘任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 例 除了休假、进修,老师权利还有很多[1]
【案情】
韩晓露幼师毕业以后,应聘到某开发区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每个周六、周日都不放假,没有暑假,寒假也只有一个星期。老师是一个人带一个班,从来没有时间休假和进行业务学习。韩晓露和她的同事曾多次提出,老师应该享有一定的假期,也希望能有一些学习的机会。园长却总以工作忙、要多为幼儿家长着想等理由搪塞。无奈,韩晓露和同事一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幼儿园应考虑教师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待遇。
韩晓露是否小题大做?该幼儿园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
本案涉及幼儿园教职员工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的规定。
教师在幼儿园工作即是与幼儿园建立了一种劳动关系,一切活动都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作为劳动者,幼儿园教师享有《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教师法》第7条也规定了教师的多项权利。
本案中,韩晓露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园长不能以各种借口拒绝韩晓露和她同事的各种合理要求,园长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安排教师在寒暑假期轮流值班和轮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机会,安排教职员工参加在职培训和学习,这是《劳动法》和《教师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维护韩晓露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