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但并不是一切独立于主体而存在的客观对象皆能成为客体,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主体利益的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对象(如物、行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成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就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通过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护。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即义务人)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不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国家都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时,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甚至要求义务的承担者负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生家长等,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而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个人主体、集体主体和国家主体。个人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包括从出生到死亡的一切人。受教育者、教育者、学校管理者、家长、教育公务员等都属于自然人。集体主体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教育行政机关、经过政府审批成立的学校等都是法人。还有一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主体。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在国内,教育法律关系的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等来体现,它们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教育立法权力、教育司法权力、教育行政权力等。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权利和义务就无从产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指向的对象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对象具有一致性,即都指向同一对象。如果不能指向同一对象,则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和物质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学校里的不动产主要有: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学校的各种场馆等。学校的动产有:学校的各种资金、设备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专利、发明等。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等)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主要有: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为实现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根据教育法行使行政职能,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学校管理行为,是学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实现其权利与义务,依照学校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行为;教育者的教学行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行为;以及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等。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的实质是确定教育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
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实际上,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的权利依赖于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教育法上的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权利主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不能只强调自己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履行义务,也不能仅强调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行使。在法制社会,从来没有人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从来没有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不论是享受权利还是承担义务,都应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而履行义务时也同时享受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中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主体的同一性,如个人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同一,教育工作者行使教育工作权利和履行教育工作义务同一,国家举办教育事业的权利与责任的同一等。这不仅是因为教育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统一性,还由于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不仅符合个人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这种统一性,是教育权利与义务存在主体同一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