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概述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国家层面上,对幼儿园的课程进行了宏观的普适性的指导,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总目标、教育内容和实施原则,要求地方政府制定指导意见,以幼儿园为主确定自己的课程。从纲要的结构上看,全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
一、总的指导思想
幼儿园教育要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幼儿园课程建设应考虑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家庭、社区和幼儿园都是幼儿园课程的参与者。幼儿园课程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园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二、教育内容和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的,可以相对划分为五大领域——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内容应相互渗透,应促进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三、教育组织与实施
幼儿园课程的实施途径是各种教育活动。教师不仅是课程的实施者,也是课程的设计者,应根据本地、本园、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设计适宜的课程方案。环境既是课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实施的途径。幼儿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教育活动过程应是师生互动合作探究的过程。
四、教育评价
强调教育评价的诊断功能和发展功能,目的是为了了解课程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促进幼儿的发展。评价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尤其强调教师自评。强调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
案 例 依法执证上岗,园长的规定有依据[1]
【案情】
某幼儿园教职员工工作效率低下,园长为改变这一状况,出台了一个规定:“无证者下岗,有证者竞争上岗。”这样一来,不少人担心下岗,要么纷纷跑去找园长,要么去考各种资格证;可有人不相信:“园长不过随口说说吓唬人的,都是老员工了,哪儿能真这么较真,哪个园又能真的做到……”;甚至有人拍桌子反对园长。那么幼儿园出台这一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呢?
【分析】
本案涉及幼儿园如何与每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幼教工作人员的从教资格问题。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幼教人员的从教资格有如下规定。
1.不分岗位、职务,凡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者一律不得在幼教岗位工作。《幼儿园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当事人不能取得健康证,说明其身体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理应转岗从事其他工作。
2.不同岗位、不同的职能和性质,也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9条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6—40条有详细的规定:
(1)园长必须有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2)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4)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5)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6)保育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不具备上述任职资格条件的,属于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幼教人员,或者下岗、转岗,或者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由此可见,幼儿园所有人员都要依法执证上岗,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园长较真不是跟谁过不去,完全是为了工作,为了孩子着想。
【建议】
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个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完善与成熟。法律法规会对不同行业的岗位作出相应的要求,这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均应明白这一道理。
2.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无论在哪个岗位,都应当关心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
思考题
1.简述《幼儿园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2.简述《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3.简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主要内容。
【注释】
[1]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新世纪出版社2010年版,145—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