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元论

二、一元论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在一元论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一学说盛行于19世纪末,由德国学者所倡导,主要代表人物是佐恩、考夫曼和温策尔等人。他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实出自国内法,因为国家的意志如果表现在它的法律,那么,国家的一切活动范围,即使在国际方面,都是依它的国内法而定的。如果国家的意志在法律上是绝对的、无限的,人们便应该承认国内法的优势。佐恩、温策尔甚至将国际法看作“对外的公法”。这种学说在理论上是片面的,把国家意志绝对化,不符合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实践。国内法优先说其实是一种否定国际法的学说。现在这种学说在学界已经销声匿迹了。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这一主张的代表人物凯尔森、菲德罗斯等。如凯尔森认为,国际法律秩序与一切国内法律秩序都同属于一种普遍性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律秩序通过实效原则决定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理由。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是一个国际法规范所决定的,国际法的基础规范是“约定必须遵守”这一习惯规范。[9]

凯尔森在1920年的《主权问题与国际法理论》中提出:“当一个国家被认为在国际法上有义务作出一定内容的行为,而它不作出这个行为,却作出了按其内容相反的行为,或者不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或者不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在第一种情形下,这个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完全并未存在。……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违反国际法的法规制定行为不仅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而且在国内法上也是无效的,那么所制定的法规的有效性问题就不发生了。”[10](https://www.daowen.com)

据此菲德罗斯把凯尔森的观点称为极端的一元论,即主张凡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规范都是无效的那种一元论。而把自己的观点称为温和的一元论。他认为:“只有这样的一个理论是符合法律实际的,这个理论虽然承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可能发生抵触,然而也看到这些抵触并不是确定性的,而是可以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中得到解决的。我把这个学说称为是以国际法处于第一位为基础的温和的或有组织的一元论,因为这个理论维持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而同时强调指出了它们在国际法社会宪法的基础上结合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中。”[11]

其实凯尔森在后来的著作中已经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如在1952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中,他说:“既然按照实在国内法,并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在实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前者被认为有效,那么,在这里,我们就应该假定,国家机关必须适用国内法,即使国内法是违反国际法的。”[12]

凯尔森认为,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和学说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倾向:“一个抱有民族主义与帝国主义政治态度的人,将自然地倾向于接受国内法的首要地位的假设。一个对国际主义与和平主义抱有同情的人,将倾向于接受国际法的首要地位的假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