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说

一、概说

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条规定:“为了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虽然规定了一些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但没有把和平解决争端规定为国家的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不使用武力原则是一对孪生兄弟”[110]。两个原则的密切关系突出体现在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中。《非战公约》的第一、第二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禁止从事战争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这是国际关系史上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正式把和平解决争端规定为国家的义务。

正式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是《联合国宪章》。(https://www.daowen.com)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作为实现联合国宗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方法之一。

宪章第二条第3项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作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原则之一。

宪章第三十三条第1款比较全面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方法,“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宪章设置的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等联合国主要机关及联合国秘书长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也具有各自不同的作用。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都重申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年《加强国际安全宣言》,1982年《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1988年《关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1991年《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事实调查宣言》,1994年《关于增进联合国与区域办法或机构之间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合作的宣言》,1995年《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宣言》,1998年《维护国际安全——防止以暴力致使国家解体》,1988年《国际谈判原则和准则草案》,2002年《预防武装冲突》,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2006年《纪念国际法院成立六十周年》等等。这些决议也丰富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