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原文的表述
报告第46—68段是关于“享有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表述:
46.中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劳动法》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依法制定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励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维护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7.中国企业工资的确定主要分两类:对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总量主要由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的原则,分别实行工效挂钩、工资计划管理以及在“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等办法;对非国有企业,主要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水平 一部分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目前全国有3万多户企业试行了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办法。在企业内部分配方面,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指导企业开展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在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上,充分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不存在性别、种族、民族歧视。
48.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要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9.中国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机构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发布和实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并向当地工商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各部门咨询。”在确定最低工资时,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也综合考虑了对外开放的竞争需要及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目前,中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50.中国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当事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5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长。到2001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平均货币工资达到10870元,是1978年的16.3倍,扣除物价因素后,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
52.中国政府重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不断调整和完善。
53.为保证劳动者享有正常工作和休息休假的权益,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国政府对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进行限制,凡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中国政府在推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同时,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不同,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总的说,中国现行的工时制度经过了长期的调整,顺应了国际上工时标准的发展趋势,是一种比较先进、科学的劳动标准。(https://www.daowen.com)
5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权利。按照1999年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为10天,分别是元旦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2000年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小时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劳动法》同时规定中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可享受最多不超过两周的带薪休假。
55.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问题。立法方面,《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劳动者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步伐,2002年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该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在有关条款中,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做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并且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获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等。
56.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中国政府于2000年初,组建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20个省级监察局及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计2800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垂直管理。2001年又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履行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为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监管,2003年,中国政府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撤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工作由新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各地政府和各部门也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全国基本形成了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57.2001年以来,中国政府把安全生产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集中开展了以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煤矿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一大批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营业网点和运输工具退出市场,其中关闭小煤矿1.54万个、小矿山2.37万个,取缔和停产整顿易燃易爆品生产厂点23.7万个;取消和停产整顿不符合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条件的业主2万多户;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1万多处;取消和停运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车辆2.7万辆。
58.中国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相继颁布了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权责追究的法律制度。不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官员的责任。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
59.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近年来,中国政府和企业加大了安全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投入,仅煤矿安全技改项目,两年来先后4次安排了151个国债技改项目,总投资39.2亿元,其中国债补助资金12.7亿元,银行贷款15.7亿元,企业自筹资金10.8亿元,用于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同时,要求企业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建设,落实安全投入。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几百家企业已通过了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
60.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坚持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2002年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同时开展了“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在全国开展了“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普遍设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了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创办了《中国安全生产报》,注重运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强化了对各类人员培训工作,仅2002年就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2万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5万人,特种作业人员157万人。广大企业也普遍开展了工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活动。
61.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目前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监管机构广泛开展了交流与合作。启动了中日煤矿安全技术人员五年培训计划,2002年共有867名煤矿安全人员在国内及赴日本接受培训。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安全监管部门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正式建立了合作关系。2002年8月,中国首次参加在美国举办的第三届国际矿山救护比武,取得呼吸机席位赛第一名和创伤急救赛第三名的较好成绩。2002年10月,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在北京举办了“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暨职业安全健康技术与设备展览会”,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名代表出席,国内外140多家厂商展示了新技术和新产品。与国际劳工组织和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局合作,召开了建设安全社区研讨会、安全文化国际研讨会等。
62.通过上述立法和行政措施,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很大成绩。2001年,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0年分别下降18%和27.6%。其中工矿企业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0%和20.6%,煤矿特大事故分别下降37%和30%。特大火灾事故分别下降77.8%和92.4%,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分别下降23%和43%,道路交通特大事故分别下降32.8%和29.8%。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特大事故继续呈下降趋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比2001年分别下降8.6%和8.4%,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改善,一些地区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63.尽管中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又处在转轨期、建设期和发展期,受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加上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亟待提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搞好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中国政府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得力的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近期的重点工作和措施是:
64.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减少伤亡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各项法规,2003年将制定出台近30个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38项国家标准,尽快形成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保证。依据《安全生产法》,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基层。要求企业进一步注重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逐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65.突出重点,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是要突出重点行业,着重抓好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二是突出重点地区,对近些年事故多发的省份、地市以及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的重点区段、重点线路,进行重点监督和监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扭转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三是突出重点企业,特别是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要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从源头上遏制煤矿的重特大事故。四是对众多中小企业强化安全监管。五是加大对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66.继续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强监控和整改。特别是对人员密集的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娱乐场所和旅游点,要认真全面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要采取停业整顿、停运整顿或关闭的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
67.立足防范,着力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继续抓好“三件大事”(安全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法制建设、队伍建设),加快“六个支撑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真正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三是着眼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的落实情况。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全民的安全意识。
68.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认真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吸收和运用。积极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律研究”、“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等国际项目的实施。巩固与美、德、英、波、澳、印等国的双边合作关系,开展好中美矿山安全合作项目、中日煤矿安全培训合作项目、中德煤矿和化学品安全管理合作项目。认真筹备、精心组织在中国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国际性会议,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学术交流、技术展示、培训、比武等国际性活动。通过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拓宽视野,取长补短,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